{dy}项
一、实施机关: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
三、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四、申报条件:
1、提交林木采伐申请
2、提交采伐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
3、对国有森林、集体森林、租赁或购买的森林和采伐面积3公顷以上或蓄积100m3以上林木的其它森林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其它森林需采伐的提交《伐区简易设计表》。
4、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主要指采伐外资造林和皆伐林木,采伐珍贵树木和采伐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木)。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1、林木所有权人申请经村委会负责人审签后报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查符合采伐条件的安排技术人员携采伐审批表,到申请人山头地块进行伐区设计并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签字后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对申请审批表及伐区设计表(说明书)审查签出审批意见,凭审批意见由林业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林业站将采伐许可证交申请采伐人(林木所有或使用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生态公益林商品性采伐的或封山育林期(区)、禁伐区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的火灾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申请采伐禁伐森林、林木的;
(5)无林权证或权属证明和林权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6)提供证明文件不齐或与实际不符的;
(7)没有上报批准下达的计划或计划指标用完的。
七、期限:受理后30天内办理完毕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第二项
第三项
一、实施机关:县林业局或省市林业局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
三、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4、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5、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6、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7、丹江库区的县市一律不得批准设立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已经设立的要经市重新审核同意后报省局统一审批,全省原则不再批准3万立方米以下木材加工单位、特殊情况需要设立,须经省局审核同意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需提交审核审批申请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级林业部门出具的当地木材来源证明。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
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符。
六、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提交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县林业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在县域内收购、销售、加工项目且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依法做出许可决定,超越审批权限的由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市省林业局审批后,由县林业局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证件。
2、审查不合格的或不予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第四项
一、实施机关: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
三、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四、申报条件:申请人提交材料
1、合法的木材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1)采伐限额内的商品材凭检疫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产品运输,凭收购木材的木材运输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3)没收和变价处理的木材,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
(4)旧屋材料凭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及报县林业局审查的批件
(5)商品薪材、枝丫材、加工剩余材,经县林业局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单位证明
(6)户籍迁移携带的木材、家具凭单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7)基建单位自用的支撑架、模板等旧材料搬迁与转运,凭基建单位申请书,经县林业局审核的批件,新材料凭木材购货凭证
(8)树蔸树桩和绿化林木等商品活立木、凭检疫证、《林木采伐许可证》
(9)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凭申请书和育林基金收据
2、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3、运出地乡镇林业站检尺码单和检疫报告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木材经营加工户凭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植物检疫报告单、木材检尺码单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xx,经审查合格的,凭缴费通知单(或两金票据)直接核发《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3日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鄂财预外[2001]14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鄂林政函[2008]99号《关于调减林业“两金”的通知》
第五项
一、实施机关: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
三、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资格: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提供抽取检疫样品
五、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申请人向林业局森防站提出产地或调运检疫申请并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由森防站派人实地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怀疑的取样进行室内检验,没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在报价单上签字,凭已签字报检单至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七、期限:15天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第九项
一、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林业局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是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局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林业局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者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七、期限:15天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第十项
一、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关:县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种子法》第21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林业局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行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林业局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县林业局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局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林业局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者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七、期限:15天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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