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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60315 【实施日期】 19960601 【章名】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 【章名】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zh1}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 【章名】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 【章名】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 【章名】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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