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共服务传媒管理体制浅析

  陈中原:世界公共服务传媒管理体制浅析

  ——以外国广播电视系统为例
  
  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方案,{dy}次明确把国有媒体划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两类,并按照其类型推进传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随着这项改革的深入,我国传媒生态将发生剧烈变革。

  对公益性媒体,我国政府本着“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推进改革,以期建立好的机制,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向社会提供基本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1]。2008年6月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公益性出版单位要企事分开,该管住的要管住,该放开的要放开,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经营性出版单位要转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2]

  可见,建立我国公共服务传媒体系已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在20多年的商业化经营改革渐成主流时刻,公益性传媒概念的确立、类型的划分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我国传媒格局是一次战略调整。国有传媒的商业化经营已积累较丰富经验,而国有传媒的公益性经营管理对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者来说还是一件新生事物。因此,研究外国公共服务传媒体系对于建设我国公益性服务传媒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是本文的出发点。

  一、公共服务传媒的基本特性

  关于公共服务传媒[3],国际上尽管没有统一定义,但有3点认识基本一致:一是公共服务传媒,无论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怎么变,“公共”性质不能变,不能像商业传媒那样把受众当作消费者,而应把他们看成公民或市民,他们不但享有公共服务传媒的服务权利,而且享有参与管理公共服务传媒的权力,即市民性原则;二是公共服务传媒要尽可能的覆盖服务范围的全部,不能像商业传媒那样只满足特定部分人群的需要,而要满足服务范围内各年龄段、各社会阶层、各种族和民族所有人群的需要,即普惠性原则;三是公共服务传媒提供的服务,不但属于公共机构或准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期维护文化传承、促进民族认同、保障社会民主,而且属于国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国民的权利也是公共服务传媒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即免费性原则。

  尽管基本原则一致,但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上,外国公共服务传媒的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如收集到的143个国家或地区的广播电视与报纸杂志所有制结构存在较大差异:64%以上的广播电视台被政府控制、大约29%的为家族控制、1%的为雇员集体所有,而接近59%的报纸杂志被家族控制、29%左右的为政府控制、4%的为雇员集体所有。从地理分布上看,欧洲、大洋洲地区以及加拿大、日本等国政府控制的广播电视系统多为公共广播电视,且在本地区广播电视系统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美国、拉丁美洲地区的公共广播电视系统长期处于强大的私有商业广播电视的压制之下,东欧、东南亚、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等地区国有广播电视系统正在经历着商业化洗礼。报纸,无论是在欧洲、大洋洲、北美洲还是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商业化经营占据着主导地位,少数地区或国家政府控制的报纸不具有公共服务传媒的特性。由此可见,广播电视是公共服务传媒系统中的最主要角色,因此作为研究公共服务媒体的主要对象,而报纸杂志作为研究商业服务传媒的主要对象,这是比较合适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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