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ZOL博客

显示器
刘晓民

2010年2月4日上午,阿民到广东省江门市五邑电脑城一家铺面购了台19英寸的显示器,回家用时发觉有质量问题,下午去掉换了一台。5日发觉换来的显示器仍有质量问题。虑及本地风俗,上午不退货不出钱等等,下午去换。换后回到家,发觉显示器是17英寸的。6日下午又去换,这次首先看明纸箱上标的大小是19英寸。但回来后发觉这台纸箱上标明是19英寸的显示器只是屏幕周围的框架大点,屏幕的尺寸仍是17英寸的。好比在市场上买斤肉,卖肉的只给了八两而用一只二两的袋子凑足了一斤。6日下午回来时遇着下雨,抱着显示器不让纸箱淋湿,头发与衣服却淋湿了。这还罢了,只是这台显示器有时还闪烁、变色、亮度明暗变化,对眼晴影响较大,时间稍长眼晴便胀痛,若不用又只能象供祖宗那样供着。阿民很恼火,决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写了投诉材料:

投诉
1被投诉者:江门市建设路38号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五邑电脑城XXXX)XXXX店(XXXX店)XXX;XXX电话0750—3085XXXX,手机134XXXXXXXX。
2投诉者:XXX;暂住江门市江海区XXXXX;手机132504651XX。
3商品:2010年2月4日在五邑电脑城XXXX店花630元购买19寸液晶显示器一台。
4详细经过:在北极熊电脑城XXX铺购电脑一整套,后发觉显示器下部有个小亮斑,2月4上午去XXX铺退掉显示器(显示器为17英寸,按原价退给我450元)。接着到五邑电脑城XXXX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开了张收据,上面写保修一年)。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XX店掉换。老板二话没说掉换了显示器,但试新换的显示器时老板催我快点,说别人也要试,叫我回家去试。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月5日下午又请假,再去掉换。老板请的男服务员试显示器,把亮度开大(亮度开大后字变得有点模糊)冲淡阴影(这时阴影仍然有),说这就基本正常了,老板也说不换。与他们争辩,男服务员将我猛地推出店外。我下楼拔110,简略说了此事。几分钟后110到了,问清情况,说要找消费者投诉协会,告诉我电话号码12345。我拔通12345,消费者投诉协会简略问了下情况,叫拔产品鉴定的,并告诉我号码3160338。这时110说上去看看。到店内,110问老板。老板说昨日是有顾客要试机才催我,说显示器是我自己挑选的。 110要老板另换一台与我。老板叫男服务员给我换了一台。回家仔细看显示器,没发现问题,但看到装显示器的纸箱上标明显示器是17英寸的。2月6号下午再请假,去掉换。老板问有框架的要不要得。我见老板同意换,说只要屏幕有19英寸且显示器是好的就可以。但下午换来的(屏右侧有黑斑的)显示器,开机黑屏时观察,屏幕右侧有几个小亮斑。因换显示器耗费了不少时间,不准备再换了。但接连几天使用(进行文字处理),发觉屏幕工作一段时间后便亮度偏亮使眼睛感到不适,用显示器上的调节按钮(自动调整中的自动色彩调整)自动恢复后,过一段时间又变得偏亮,又要用自动色彩调整来恢复;于是便将显示器亮度调低点,但显示器的亮度有时又变暗,变暗时亮度就显得非常暗了;后来自动恢复所管的时间越来越短,基本上到了用自动恢复后过一分钟左右屏幕又变得偏亮了的地步。同时发觉显示器偶尔闪烁(一般是工作一段时间后闪烁)。最恼火的是,虽然纸箱上标明显示器是19英寸的,但我的显示器的屏幕与别人17英寸的显示器的屏幕一样大小。因此准备投诉。但此时快过年了(2月6日就是阴历十二月二十三),消费者投诉协会与产品鉴定的部门可能已放假,而且我也挤不出时间来。开始是准备过正月十五后鉴定产品、投诉,正月十六是3月1日,又准备到3月15号投诉,因忙,最终拖到4月份投诉。因显示器变得偏亮会对眼晴造成不适,显示器放置了一段时间未用,今年拿出来时发觉信号线表皮已被老鼠咬坏了。考虑到显示器上呈现出的有些质量问题也可能是主机的问题,4月5日提主机到北极熊电脑城XXX门面试了几个小时,主机xx正常。
投诉:
1精神上:2月5日将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月6日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仍给与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顾客!
2产品本身:19英寸的显示器屏幕只17英寸大。
3经济上:换显示器多次请假,4月5日因判别是主机还是显示器问题去电脑城试等误工损失。
4其它:开机黑屏时观察,屏右侧有几个亮斑点;进行文字处理时有时显示器亮度变得偏亮,用自动恢复后管不了多久(现在只能管一分钟左右)又要用自动恢复来恢复;亮度偏亮对眼睛不适;进行文字处理时有时亮度变得偏暗;有时闪烁、变色……

2月10日(十二月二十八)厂里放了假。对阿民来说,在外打工,放了假几乎无事可做。阿民一直想拥有电脑,如今买了,又有充足的时间,这无疑是佳肴端到了饥饿者面前,在屋里盯着电脑干坐着是不可能的。持续用了将近一个月,阿民觉得视力明显下降,眼镜已不适合了,3月9日在体育场的一家眼镜店(XXXX眼镜XX店。地址:XX路XXX号;分店地址:XX路XX号。手机130XXXXXXXX)又配了一副度数更深的眼镜。为防止视力再下降,不得不停止使用这台显示器(以致信号线表皮被老鼠咬坏)。因视力受到影响,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指投诉的第1条),阿民决定鉴定显示器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4月12日打产品鉴定的电话3160338,提示音说改为3873987。打3873987,接通后问是不是产品鉴定的,得到的回答说打错了。接着打消费者投诉协会的电话12345,却说是政府服务热线。阿民是住在江海区,五邑城是在蓬江区,猜想这些电话号码前可能要加区号,反正产品鉴定是要去蓬江区的,于是带着显示器搭车到新诚巴车站(北极熊电脑城隔壁)。打产品鉴定的电话3160338,但车站内车声人声嘈杂,听不清(好象也是有提示音说改为3873987)。走十几米到五邑电脑城前面,又打12345、3873987、3160338等号码。有个号码说忙,说继续等待按1,于是按1,等片刻又说忙,又说继续等待按1,再按1,这样按了几个1,还是叫按1;挂电话重拔,仍是如此。有个号码打通了,问是不是产品鉴定的,说不是,问产品鉴定的电话,叫查114。第三个号码打通后,问知是消委会,赶忙简略说了投诉的事。消委会叫阿民去(蓬江区)仓后工商所。
阿民问知仓后工商所的地址,租摩托车找到仓后工商所;又在工商所里找到管这事的李先生,简略说了下情况。李先生接过《投诉》,看了开头,问身份证复印件,阿民说有;李先生又问收据复印件。阿民这些早准备好了,一同递过去。
李先生虽然很热情,但看到收据复印件,表示无能为力,说收据上没盖章,也没签名,这种情况是不能受理的,因为商家如果不认帐就没办法,作为中间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阿民说110可以作证(还有周围这么多店铺这么多人)。李先生说我替你问一下,尽量尽力而为。
李先生走到书桌后几米处,照投诉上的电话号码用手机打电话,用广东话与商家(卖显示器的XXXX店)谈了二十分钟左右。书桌上电话铃响,李先生回到书桌后接电话。接听完电话,李先生快速看了一遍《投诉》,然后对阿民道:“照说是不能受理的,不过你既然来了,还是受理,尽量帮你把问题解决。”又说买东西要注意,xx上要注明大小、数量什么的;就是买双鞋,也要标明尺寸;配眼镜也要标明镜架、镜框材料;你这是看货买货,何况收据上又没写明显示器尺寸,我可能没办法帮你。说得阿民连连点头。李先生又用书桌上的电话打商家手机,这次说的是普通话,接通后李先生便道:X哥……(照《投诉》上所写的问商家),然后叫商家回书面材料过来,{zh1}对阿民说会给你回电话。阿民便带着显示器回来了。
阿民回到江海区后,手机二十四小时开机,天天等电话,等了半个月,到4月26日,仍未接到工商所的电话。26日这天便请假,去仓后工商所问购到劣质显示器而投诉的事。李先生说商家已来过,商家说显示器是你当面挑选的,110也在场(这时阿民插言反驳,李先生说你听我把话说完,阿民便未再反驳了)。听李先生说完,阿民问能不能退货。李先生说:商家说了,不能退货,只能保修。问这事工商所怎么处理。李先生笑着说这事工商所管不了,没办法管。因为不知道工商所的电话号码,才至于等了半个月,出门后又回身进去,问工商所的电话号码。李先生说3276167。回来时遇着下雨,淋湿一身。
买显示器用去630元,换显示器、判定是主机问题还是显示器问题去电脑城试主机、打印投诉材料、去仓后工商所投诉与问询等等的误工费,还有搭公交租摩托的车费、电话费、打印复印资料费等等,总计起来一千多元(不包括配眼镜等开支)。现在阿民提出来的仅仅是退货,然而有恃无恐的商家连这也不答应,工商又说管不了。阿民觉得自己如同一条上钩的鱼,如果按商家说的提显示器去保修,那是使钩子钩得更深一些。阿民也想过去法院,但打官司要先交诉讼费,请律师要律师费,一场官司打下来不知又要请多少天假,做这费时又费力的事似乎与按商家说的提显示器去保修的代价差不多。也想过去仲裁机构去掉钩子,但又问知去仲裁委员会须双方达成协议,如今商家连最起码的要求(退货)也不肯答应,更不要说达成协议了。后来又得知技术监督部门也是这类事的主管部门,便决定去产品鉴定部门。
4月26日下午问知产品鉴定部门的地址、电话后,因其中有个电话号码0750-12365是电话举报的,便先拔打,说要鉴定显示器。阿民的打算是去产品鉴定部门鉴定显示器,这样举报便有力度,同时也能详细说清一切具体情况。但在这个电话里得知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不一定能检测显示器。接着打检测所的电话0750-3286163问,果然不能检测显示器,说是没有这个资职(也可能说的是资格)。

民工们买东西回家,一般都在年底,因而有些商家专门在年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民工买回家后叫苦不迭。打电话给商家,商家的态度都很好,但绝大多数是要把商品提到买东西的门面。而把商品提到买东西的门面,首先要解决路费、时间、携带问题。一旦在路上损坏了商品,你就白跑一趟了。有的商家在装机时掉换配件,你买的是这种零件,他给你装另一种价钱低的,明欺顾客不懂行,而被你发觉时,也可能保修期都过了。流行的做法是用低价格卖劣质产品给你,你发觉是劣质产品后,便要你加钱,再给你好产品。这种商家给你的收据,多数的,或不签名,或签名模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第二条中说:“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如果要顾客看货买货挑选一台好的显示器并不容易:显示器有液晶触摸屏,液晶玻璃屏及老式的显象管;大小有十五、十七、十八、十九英寸等等;在开机黑屏时观察要无亮斑点、亮线;在无色彩的情况下观察要无暗痕无阴影;显示器表面要无划花;色彩要不浓不淡;要明亮但不刺眼且亮度均匀;图像与字符要不模糊,字符后不能有拖尾;要不闪烁;各调节开关要起作用等等等等。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010年4月27日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附:作者简介  本人诚实,2002年年底、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18日三次寄稿中央,有关这三次寄稿而提及的人名、单位、事件,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处虚假,则读者可当作这些全是假的。2002年年底是用寄信的方式,寄信与王蒙、阿成、光明日报报社社长、新华每日电讯日报报社社长、中国作协主席、社科文研究所长、湖南省作协主席、苏童、肖克凡、林希等人,由他们将信转寄中央,将农负、官腐、社会秩序差等情况反映给中央[中央后来治理了社会秩序(应是在湖南省的范围内)、免除了农业税、对农民实行补助,并实行了医疗保险等等]。2008年3月31日是寄《成长》与《当代》杂志社社长、主编潘凯雄、副主编洪清波等人(主管《当代》杂志社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此稿于4月上旬到中央手里。中央在4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反腐(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裸体干部”浮出水面。“2008年,{zg}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案件55959件,同比上升11.66%;{zg}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2009年统计出的这庞大的数字说明了反腐的成绩,同时也xx证明了我在《成长》第五部第3章、第5章中说的贪污腐败已经泛滥成灾。2008年刑事案件审结数为768130件)。本人为民为国,中央领导集众人之智确定再发布出来的政策、采取的措施、法学家们制定的法律,我寻出错误的与不妥当的,共一百二十余条。其中五十余条罗列在《成长》免费稿11,四十余条融入《成长》其它部分,其余的从《<成长>续》的附录(6月18日寄出去,约6月下旬到中央手里)以及其它短篇中指出来。本人倡导言论自由,在网上发表《写给中央委员……的公开信》。本人务实,97年国家省市公布人均纯收入为二千多,并被许多报刊刊发转载十年,我在《成长》第二部中,以农民的人均用电量(那几年我在村里当村电工),xx这个几千个拿工资的统计出来的数字。本人关心社会,十几年来一直是耗费着自己的低微收入,做一个人大代表该做的事。本人开书店力图文学繁荣,支撑一个不赢利的书店近十年,书店倒闭后又在网上发表公益性的《狂人日记》续、三次寄稿中央、中国的论坛上的不合理的现象、写给管理员版主网友们、初涉网络、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言与法、《成长》的传播、无病xx、志仁的婚事(节选)、得失、丧事与迷信1、成长(节选)、《成长》{dy}部、成长第四部、《成长》续、房价与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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