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长之死存疑,昭通检方缘何早早盖棺定论_本性如此_新浪博客
   引用《女科长死在检察院 官方通报系xx》原新闻:昭通市检察院认为,昭阳区检察院在调查、初查举报线索时,昭阳区检察院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工作失职错误,没有严格遵守{zg}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未对当事人采取严格的安全检查,致使魏静玲xx的水果刀带进办公区,致使被调查人魏静玲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昭通市纪委、市检察院和昭阳区检察院依照党纪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据了解,昨日8时30分,调查组向死者家属通报了魏静玲在检察院的非正常死亡属xx这一调查结论后,立即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并表示他们无法接受本案的调查结论,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在仔细研究了联合调查组提供的《对魏静玲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和云南省公安厅的4份《鉴定文书》等资料后,死者家属针对调查结论提出5项质疑:
  1、在《对魏静玲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中,为何始终没有涉及录像资料?在家属提出疑问后,调查组的答复是:审讯期间没有任何录像,26日零点至17点间,死者所在的2号休息室也没有任何录像。对于这样的解释,死者家属表示不接受。
  2、死者家属通过研究上述5份文件后发现,魏静玲xx的结论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法医鉴定的结论是不排除xx的可能性,并没有认定就是xx,也没有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因此,他们无法接受主要基于这个依据上的xx结论。
  3、关于刀具的疑问。一是死者的耳环、戒指、手镯都被收走了,刀具为何不收;二是刀具的刀刃长度仅仅4.8厘米,但死者伤口深度超过9厘米;三是在接受调查中的刀具照片与《鉴定书》中的刀具照片不是同一种刀具;四是刀具上没有死者的指纹(法医的鉴定结果)。
  4、调查组在没有得到家属认可,有效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6位当事人匆忙作出行政处分,盖棺论定,更为严重的是,有关部门在没有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举行新闻发布会,这些行为让他们难以理解。
  5、此案发生后从通知家属到迄今为止,有关部门给家属留下的种种迹象似乎都表明,调查部门始终想把案情的调查朝着xx的方向发展,xx的{dy}现场被破坏,使得案情疑点重重,越来越复杂。
   引用该报道内容,只为让所有人看清这起案件的主角昭通女科长魏静玲之死,到底是xx还是被xx。而在这时,家属提出的质疑点已经击中了昭通官方的通报内容的软肋,也就是说明该通报确定魏静玲xx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而从昭通检方对参与该案办案人员处理的结果来看,使人联想到 当前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对热点事件的快速反应公式,为使事件的关注度在舆论界快速降温,平息更深层次的调查和揭露事件真相,打出处理的结果,以便获取媒体界和舆论界的认同,转移焦点问题,使存疑之案在风头上热度过后就无所谓真相一说。而此次女科长系xx的案件可以说明了这一规律,昭检方对参与办案民警以各种警告处分出炉,却没有正面回答女科长为何要xx,以什么样的嫌疑对其开展调查都没有相关的说明,而对于xx结论发生冲突的是,xx者所用刀具没有自已的指纹,以及xx工具与伤口深度的不对比就有明显的漏洞,不能提供审询现场的录像说明,就使xx的结论站不住脚跟。但通报结果出炉后就可以轻易结案,结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地把这热点问题冷却化,躲避真相的追查!
 毕竟,xx答案的出炉,相关办案人员只有工作上的缺失,而不会构成刑事上的犯罪,大不了以留党察看、警告处分、记过、免职等不痛不痒的处罚决定,待大众的关注度从这事件上转移过后,所有的处分便不值一提,相关人员还是在原来的岗位上会生龙活虎,干着他们所干的反贪反腐事业。而被xx的情况就xx不同,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不仅在行政上要受到相关的处罚,还要接受刑事上的惩罚,这种概念就是直接与犯罪相挂钩,而涉案人员的所有前程就会毁与一旦。那么,在利益相关的前提之下,xx与被xx的论定,其结果就是截然不同。但是舍车保卒之事总在关键的时刻才会运用,运用的目的就是为规避刑事上的风险,也为自己的前程打保票。
  当昭通官方草草做出xx的结论,而对相关的质疑点无法做出明确的答复之时,这种结论只会引人发笑。试想,一把只长4.8厘米的刀,身体上怎么会有9厘米的深的伤口?魏静玲用此刀xx,为什么刀身上却没有她的指纹?难道是传说中的意念使刀xx?不留痕迹。而根据家属所反映的接受调查中的刀具照片与《鉴定书》中的刀具照片不是同一种刀具,这种结果只会让更多的人相信魏静玲xx是一场精心导演的戏剧!相关部门在这其间充当了导演,但在编导之间却漏洞百出。
  作为一个惩罚犯罪弘扬正气的国家机关,检察院审询犯罪嫌疑人,是为反腐倡廉在做着自己应尽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范围,是不能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界线范围,诸如严刑逼供、诱导式提问作为证据等等,这些行为就是明显的知法犯法,而一旦知法犯法,在明知故犯的前提之下,理应加重处罚。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发生意外死亡之后,检方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链,诸如提审录像等等,然而在这一刻,这些证据链无法证明的时候,为何要对相关当事人做出行政上的处理决定,这样匆忙的结果只会让人想象到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家属的质疑,却又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进行澄清的时候,如何让死者家属以及舆论来相信昭检的公信力,死者魏静玲xx的真实性?而昭通检方有意规避质疑,只能说明xx的结论是在愚弄民生,而草率的通报更能说明女科长魏静玲xx的蹊跷,只能让民众的思维往“被xx”的路上走,这个时候,昭检失却的不单单是法律之下的xx,而更多的是公信力。为重塑昭通检方的公信力,在对该案重审时,昭通的官方应对此避嫌,引用异地审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才能取信于民,方能证明女科长魏静玲是xx还是被xx,才能还昭检方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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