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8 22:03:32 阅读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王向军 尊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接受本案被告路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前,代理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路某某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
代理人认为,在原告受到伤害的过程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既未主动伤害原告,也非因被告的经营活动违法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更不是被告的经营施设存在不合理的人身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原告之所以受伤,是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所造成的,不应把责任推到了答辩人身上。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告,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被告路某某在原告的伤害过程尽到应尽的义务
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为了防止因地滑而发生人员滑倒的现象,特别在地中央铺设了地毯,双扇玻璃门开合自如,并非象原告诉称的那样,只打开了一扇,原告的摔伤xx是原告与别的同学戏闹所造成的。特别是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积极的救治,打了120的救治电话,把原告送到了医院,并向原告就读的学校老师进行了通报,可以说,被告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
三、原告对自己的伤害本身存在过错。
原告的受伤,被告和代理人深表同情,但同情不等于责任。代理人认为,原告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其与同学在出门时相互打闹撞在了玻璃门了,撞碎玻璃造成了。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具有分辨是否存在危险的相应能力,但由于其只顾和同学嬉闹而而自己撞到了玻璃门,撞碎了玻璃门导致其伤害的发生,完成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四、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伤害也有责任
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对其进行应有的安全监护职能,应在其监护人的陪护之下进行购物活动,可是原告的监护却怠于行为此项法定职能,致使原告的伤害。
五、原告不能提供真正的过错人自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在整个受伤的过程中,主要的原因是原告和同学间的嬉闹造成的,原告的伤害是其本人和其一起嬉闹的同学共同造成的,可是原告在伤害后,始终没有能够找到真正的责任者,这也是原告的过错。现在,原告在没有找到其他责任者的情况下,却把其受到伤害的责任转嫁给被告,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不公平的。
原告握有对其不利的录音证据,证明原告自己承认是有人推他才致其受伤的,虽然已经向法庭提交而故意不向法庭出示,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后果。
综上,原告应与其在一直嬉闹的同学共同承担其伤害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被告。请法院明察。
20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