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亲子海外快线论坛海外代购活动管理条例_超级亲子管委会_新浪博客

 

 

超级亲子海外快线论坛海外代购活动管理条例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dy}条 定义:海外代购xx于采购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代购行为。

 

第二条 宗旨:保证安全,资源共享,服务需求,尊重提供代购服务者获取适当收益的权利,尊重接受代购服务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dy}章 海外代购主体

第三条 提供海外代购服务之主体为海外代购组,海外代购组由两人构成,分别为境外代购人和境内联系人,境内联系人须拥有超级亲子团购论坛有效组团资格且级别在普通团长(含)以上;接受代购服务之主体为代购委托人。

 

第四条 海外代购组分为海外代购固定组和海外代购临时组;海外代购固定组长期有效,境外代购人不得同时参与其它海外代购固定组,成员发生变化,该组予以撤销;海外代购临时组有效期15天,可续展1次,境外代购人可同时为海外代购固定组成员;单一人员同时做为海外代购组境内联系人之总数不得超过3组。

 

第五条 海外代购固定组按地区划分,总建制数量(经管委会批准可增加或跨地区调剂使用)为50组,分别为:北美(6组)、南美(5组)、欧洲(15组)、澳新(4组)、日韩(4组)、港澳台(6组)、其它(10组),备案资质编号形式为地区+2位数字编号(01-99),不得提供跨地区代购服务;海外代购临时组不限地区,不占用总建制数量,备案资质编号形式为临+批准时间(6位数字)+1位字母(a-z)。

 

 

第二章 海外代购组资质申请与取得

第六条 拟申请海外代购组备案资质之成员为自愿组合,申请由拟任境内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向提出,并须附有拟任境外代购人之授权邮件。

 

第七条 海外代购组资质申请内容包括:

1.声明:“我们已阅读、了解并保证遵守《超级亲子论坛章程》和超级亲子海外快线论坛各项规则之全部内容;我们授权管理团队在涉及纠纷时,向投诉方告知本组成员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及即时通讯),授权有效期自取得备案资质编号之日起至撤销止”;

2.境内联系人基本信息:新浪ID及注册时间、真实姓名、常住家庭地址、固定电话及手机电话号码(必须可以联系到本人,手机不得限制只接收短信)、网络即时通讯方式、支付宝帐号认证信息截图,固定电子信箱地址,实体店或网络商铺信息(如有)、超级亲子团购论坛组团资格备案编号和级别;

3.境外代购人基本信息:新浪ID及注册时间(临时组可不提供)、真实姓名、境外常住家庭地址(临时组可不提供)、境外电话号码(必须可以联系到本人,手机不得限制只接收短信,临时组提供境内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网络即时通讯方式、支付宝帐号认证信息截图,固定电子信箱地址;

境内申请人基本帐户信息由论坛管理团队向管委会调取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境内联系人为超级亲子团购论坛组团资格xx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境外代购人为超级亲子团购论坛组团资格xx荣誉称号获得者、认证供应商,可优先取得海外代购组备案资质。

 

 

第三章 代购形式与流程

第九条 代购形式分为自由委托代购和组团委托代购。

 

第十条 自由委托代购:论坛成员可发布代购需求,内容应包括需代购之品名、品牌、可接受之价格和费用上限、物品详细描述等,并可就购买地、购买渠道、购买时限做出相应要求,发布需求时必须选择【代购需求】分类;海外代购固定组成员可以跟帖形式列明承接该项需求的条件,经协商一致,双方自行形成委托关系并完成代购事项;需求发布人应在约定达成时立即以跟帖形式说明,相应需求帖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自由委托代购由代购需求方和代购服务提供方(即海外代购固定组)自行约定具体内容,无其它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渠道、价格、时限等),海外代购临时组不得参与自由代购。

 

第十二条 组团委托代购:海外代购组可发布团体代购组织帖,发帖人由海外代购组在组内自行指定。

 

第十三条 发布团体代购组织帖需选择【代购组织】分类,标题明示海外代购组备案资质编号,代购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联系人ID(可同时列明组团资格荣誉称号)及联系方式、境外代购人ID(可同时列明组团资格荣誉称号、认证供应商资格等)及联系方式、代购物品之采购渠道(鼓励选择大型零售商店、连锁店、会员店及其官方网站、出品商官方网站等)、代购物品品名和品牌、代购价格、费用(代购费、运费、可能的其他费用等)、支付方式及收款帐号(须引用官方博客相应之组合档案链接内的备案支付信息)、代购物品之详实描述(鼓励提供实物图片、功能参数等详细信息)、相关风险提示(含限用、禁用信息)等;海外代购临时组未备案境外代购人ID者毋需列示境外代购人信息。

 

第十四条 团体代购组织帖发布完成,发布者需跟帖声明【已发布完成,请审核】,版主将暂时关闭代购帖并于24小时内对代购组织帖各项内容与格式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以批注的形式说明,通过审核者解除关闭状态。

 

第十五条 团体代购确认帖(不可省略)需选择【代购确认】分类,内容需含有代购组织帖之链接,列示各订单明细,及各种代购品之合计数量(以同一容量或同一型号为计算基准)。

 

第十六条 团体代购发货帖(不可省略)需选择【代购发货】分类,附代购组织及代购确认之链接,发货时间及相应ID;禁止公布代购委托人私人信息和发货单号,同一代购活动新添加发货信息须以跟帖形式,不得另行发布主帖。

 

第十七条 鼓励代购委托人在相应发货帖后跟帖发布反馈意见;如以主帖形式单独发布应选择【代购反馈】类别,并同时将该主帖链接以跟帖形式发布至发货帖后(不含自由委托代购)。

 

第十八条 论坛管理团队可视需要对代购活动之采购凭证进行抽检,抽检内容为全部或部分采购凭证(包括但不限于xx、装箱单,应为原件之数码照片,信息完整且未经涂改),含查询号码的销售商发货确认邮件(shipping confirmation with tracking #)视为有效凭证,扫描件、订单确认电子邮件(order confirmation)不予认可,国际快递运单、海关单据等也属于抽检范围。

 

 

第四章 代购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海外销售的有正规采购凭证的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采购行为发生国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之物品、不禁止持有但禁止销售之物品、对销售渠道有专项规定之物品且采购渠道不符合相应之专项规定,对持有人群有特殊规定之物品但未对代购委托人是否符合该特殊规定予以查验)均可组织团体委托代购或接受自由委托代购。

 

第二十条 代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同一海外代购组同期只能发起1次组团委托代购。

 

 

第五章 投诉、申诉与举报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与海外代购活动相关之投诉、申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代购委托人按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反馈,7日内未达成双方认可之解决方案或48小时内海外代购组未予回应,即可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起投诉,提起投诉之时限不得晚于自收货之次日起15日内;投诉邮件应对投诉事项做尽可能详细之说明,包括:投诉人ID、被投诉人ID、交易明细、投诉人权益之证明(相同ID订单之链接)、有收件人清晰签名和日期之快递单(或包裹单)、问题产品之照片(如针对质量进行投诉)、投诉者认为可支持其主张之其它证据,并明确诉求,投诉者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海外代购组因代购事项争议与代购委托人协商,7日内未达成双方认可之解决方案或48小时内代购委托人未予回应,即可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起投诉,提交投诉之时限不得晚于发货之次日起15日内;投诉邮件应对投诉事项做尽可能详细之说明,包括:投诉人ID、被投诉人ID、交易明细、投诉人权益之证明(与被投诉人相同ID订单之链接)、有发件人清晰签名和日期之快递单(或包裹单)、收款账户相应时段明细截屏图(如针对欠款进行投诉)、投诉者认为可支持其主张之其它证据,并明确诉求,投诉者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举报代购品实物与原发布信息不符、审核批注结果错误等,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出,标明被举报帖链接,并说明举报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对版务管理存在异议,应在存在异议之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邮件形式向相应信箱提出申诉,申诉事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申诉人ID、被申诉人ID、与该申诉事项相关之截屏图,并明确诉求,申诉人应提交相应联系方式;申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起3日内向管委会提请复议;管委会之决定或裁定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受理专用邮箱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投诉邮件3日内以邮件形式回复该项投诉是否受理,对已受理之事件应于受理确认通知邮件发出之次日起3-7日内作出裁定,对之前其它处置决定变更之裁定应以版务通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凡属未遵循本条例进行的交易行为、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提交权益之证明、未能提交投诉时效之证明、争议双方曾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未出现其他问题、因参团使用代购物品出现人身伤害者(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以上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投诉、申诉、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与代购活动相关之处罚包括告诫、警告、禁言、暂停代购(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吊销海外代购备案资质、列入诚信黑名单六项,可独立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二十九条
海外代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该组成员予以告诫,并责令整改:

1.代购活动各环节发帖类别选择错误(因跨论坛转移帖且因各论坛类别设置差异导致之类别缺失由版主予以完善,不予处分);

2.团体代购组织帖标题、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且发布完毕时未予改变、补充、修正的;

3.团体代购确认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4.团体代购发货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5.对代购委托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提出之带有诉求的反馈未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三次出现上述情形,予以警告。

 

第三十条 海外代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该组予以暂停代购(30天以上180天以内),当前代购活动强制撤销: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拒绝整改者;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累计达到六次者;

3.代购品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范围;

4.成员作为被告涉入诉讼且尚未审结;

5.成员因涉嫌违法经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因涉税问题受到税务管理部门调查;

6.出现多次重大争议且为主要或xx过失责任方;

7.经抽检确认采购票据显示之物品数量少于团体代购确认帖所显示之相应物品数量者。

 

第三十一条 海外代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处以吊销备案资质,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当前代购活动强制撤销:

1.申请者提交虚假备案信息;

2.转借、共用海外代购组备案资质编号;

3.在提供代购服务过程中使用未备案或未经批准之基本信息和支付信息;

4.在提供代购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声明;

5.选择非法采购渠道;

6.未经代购委托人认可自行提高代购价格(或费用)且不允许代购委托人取消订单者;

7.拒绝按本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接受抽检者。

 

第三十二条 代购活动参与方因个人主观责任造成其它参与方名誉或经济利益损失且拒不接受管委会或论坛责令纠正的裁定者,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3个月以上),可并处禁言。

 

第三十三条 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以上)、禁言(6个月以上)须报管委会核准后发布或授权版主发布。

 

第三十四条 超级亲子论坛管理委员会可追加『禁止在超级亲子团购、超级亲子商业街从事经营活动』、『撤销超级亲子团购论坛组团备案资格』之处罚;凡具有超级亲子团购论坛组团备案资格、超级亲子团购论坛认证供应商资格者,列入诚信黑名单,其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十五条 超级亲子论坛管理委员会可直接变更或指令版主变更已做出之处罚(追加、减免全部或部分)和处置。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超级亲子论坛管理委员会发布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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