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吴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将位于航新路上的一套房屋出售双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书》,约定佣金按实际成交价的1%计算。同年9月16日,与买受方火先生签订了《认购协议》,转让价包括固定装修等共为167.5万元。同日,吴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确认佣金金额为1.675万元。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买卖合同》中的转让价为140万元,双方同意房内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作价27.5万元。同月26日,吴女士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让价款140万元,此后,买卖双方按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交易。然而,吴女士在支付了佣金1万元后,未按约支付佣金余款6750元。于是,中介公司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佣金6750元并支付未付款违约金。
吴女士辩称,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已支付佣金1万元。因房屋成交价为140万元,而行政部门规定房地产居中的佣金不得超过房屋成交价的1%,故双方关于佣金的约定无效。现愿意再支付4000元,不同意6750元的佣金的主张。
法院认为,佣金按合同约定的140万元计算还是按实际成交价167.万元计算,双方存在分歧。可以认定,买卖双方的房屋实际成交价为167.5万元,而双方为了规避税款,少缴税费,做低房屋转让价仅140万元,该份合同由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明知买卖双方为了避税而做低房价,仍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显然存在不当之处。本案中,《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为140万元,故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应当是140万元的1%,即1.4万元。吴女士已支付了1万元,余款4000元应当支付。法院指出,虽然双方约定了佣金为1.675万元,然因该约定的收费计算方式违反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而无效。按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成交价作为中介公司应收佣金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为规避税款而做低房价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中介公司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即做低房价意味着中介公司自身利益同样受到损害。已投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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