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深圳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差异-大道至简,行者 ...

 

我国深圳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差异
2010-3-17 21:55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治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初审征求意见: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盈利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股本要求: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审委: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初审征求意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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