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4 21:45:09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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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合同漏洞与陷阱
人,都具有社会性,常常跟外界发生社会交住,而绝大多数社会交往都涉及到合同关系。合同是确定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让自己一方的权利未写入合同,或者因主体、标的不明确形成法律漏洞,权利得不到保护。而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合同当事人故意设置法律漏洞,让对方往里钻,从而使自己获益,对方受损,这种漏洞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的法律陷阱。所以我们要学会识别合同中漏洞、陷阱,做好合同风险防范工作。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主体是{zd0}的合同漏洞与陷阱。
主体就是相互之间签订合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主体不明确或主体弄错了,受害方的所有利益都会付之东流,故主体是合同中{zd0}的漏洞及陷阱,下面我就自然人及法人对主体风险的防范提点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主体风险的防范。
1、签订合同时,应将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写在合同上。
合同当事人是个人时,一定要查看身份证,并把身份证上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写在法律文件上面,以免因纠纷要起诉对方时找不到人。
2、审查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存在。
举一个生活当中的实例。刘先生老伴去逝多年了,前两年退休后无所事事,有人就给他介绍一位农村的向女士处对象,两人相处一段时间觉得还不错,不过仍然是刘先生住城里,向女士住农村,经常往来,毕竟他们还没有结婚也不好意思住在一起,也不好意思让双方的子女来xx他们的生活。向女士经常提到自己的儿子说做生意做得大,投资大,收益也大。{yt}向女士说儿子有一笔大生意,差三万块钱想找刘先生挪一下,刘先生有些犹豫,向女士说没事儿我叫我儿子给你写个借条。刘先生想他愿意出借条就稳当了,约好向女士第二天把借条拿来后,就去取钱。第二天向女士拿来借条,刘先生就把三万块钱取出来给了向女士。两人还是象以前一样交往了一段时间,可是后来,刘先生去向女士那儿时她经常不在。刘先生有些生气了就向她要钱,开始她还说过两天就还,后来根本不承认借钱的事了。刘先生说白纸黑字的还怕你癞账?向女士说你想和我结婚我不干,你还编造个借条来骗人。刘先生一着急就把向女士的儿子告上了法庭。结果法院送传票的时候才发现根本没有借条上的那个人。法院动员刘先生把诉撤了,刘先生的三万块钱就打了水漂。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提醒各位,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一定要亲眼看对方签字,当面签字。
3、审查自已在合同上所签的姓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必须出示身份证,如果合同上签的姓名跟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原告需进步证实其主体资格,如果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关于法人签订合同时主体风险的防范。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如果涉及标的较大的合同(如联建合同),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对方主体性质是否为法人。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劳务的发包,{zh0}发包给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单位。举个实例,A公司欲另建职工厨房,本来打算承包给一个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A公司的一个职工说有个小包头愿意来承包厨房工程,工价要低得多,A公司考虑厨房工程又不复杂找个小包头工价低些,于是就把厨房工程承包给了小包头。厨房还没有建几天小包头的工人受重伤就出事了,A公司与小包头承担连带责任,伤者的亲属知道小包头没有钱,天天围着A公司要钱,后来A公司赔了好几十万。如果A公司把工程承包给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司,它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如果有基建工程,{zh0}要找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承建。3、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签订合同的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有公司的合法授权,如果没有合法授权委托书,就不会对其所代表的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而签订合同的人又没有履行能力,已方的合同权利就会落空。4、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亲眼看对方当面签字、盖章。因为现在的人一转过身就动歪脑筋,合同条款可能被篡改,数字可能被篡改。还有就是一方签字后,另一方称拿回去签字后再送回来,结果拿走合同的一方很可能以种种借口不把合同交给对方,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形,持有合同的一方占有{jd1}的主动性,而不持合同的一方很是被动,合同权利就得不到任何的保障。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避免一时疏忽大意葬送了合同权利。
部分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y}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y}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