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省消协出台《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

 

  {dy}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饰品经营者所售饰品发生消费争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xx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第四条 饰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实行饰品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饰品在销售前应正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饰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信誉卡、xxx或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信誉卡、xxx或其他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

  第八条 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该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以下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

  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

  3、饰品有明显裂隙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

  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

  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

  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 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饰品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1日以外20日以内,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的饰品。

  第十二条 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没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款式的饰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

  对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按饰品使用期间每日原价款的千分之一扣除折旧费后退货。饰品使用期间的计算自开具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其中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销售者或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消费者送修的饰品,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且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五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换货时,销售者应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换货日期或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六条 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2年内,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质量不合格饰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免费退货。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销售饰品过程中存在标识与饰品不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饰品的价款的一倍。

  第十八条 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1、 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使饰品受损坏的;

  2、 消费者自行修理的,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事前约定以外的修理者进行修理、拆动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无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的;

  4、消费者所持有的信誉卡等有效凭据记载的内容与送修饰品明显不符的,或者消费者单方面涂改信誉卡记载的有关内容的;

  5、销售者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该饰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上标注处理品字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购买、使用饰品发生饰品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证明饰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检测证明饰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第二十条 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 3 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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