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文件

榄府20155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各社区、战线、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和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新型专业镇发展,镇财政安排3000万元设立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dy}部分  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dy}条  镇财政核拨2000万元(其中节能降耗与清洁生产200万元)作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核拨1000万元作为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升传统优势工业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兴业态发展,促进我镇三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条  鼓励创新驱动发展

()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已获得或可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应政策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镇级奖励。

1.鼓励企业组建技术中心。

企业组建{gjj}、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5万元、8万元、3万元。

2.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

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广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推广过程控制、资源计划、生产运行系统等信息技术应用。对引进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ERP等先进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按当年履行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zg}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

(1)提升装备水平,实施智能化改造。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以“机器换人”为重点的技改工程,淘汰老旧设备和低效高耗能设备。企业年度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设备购入含税金额补助5%,单个企业年度{zg}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使用自主品牌装备。支持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镇自主研发和生产的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企业年度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设备购入含税金额补助8%,单个企业年度{zg}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其它设备更新方式。通过企业自有研发部门开发并使用自动化设备或生产线改造的项目,须提供主体设备购买协议或xx、零部件购买凭证、改造前后设备图片,经考核小组认定后,对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zg}补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列入镇重点项目库的5000万元项目,经镇发改局核定,年度每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企业申请、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立项且没有资金支持的,{gjj}项目奖励5万元,省级项目奖励2万元,同一项目按{zg}金额奖励。

()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升产品科技含量。

1.获{gjj}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省科学技术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企业不是项目{dy}完成单位的,奖金减半。

2.被认定为省自主创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0.8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3.项目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每项奖励1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1.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奖励10万元,对每位进站()博士每年补助3万元生活津贴,最多补助3年。

2.企业建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培育基地奖励5万元,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中心或研究生实践基地、创新工程中心、工学结合实训基地等产学研合作机构,且合作研发项目通过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或成果鉴定的,奖励3万元。

3.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让。

1.企业组建{gjj}、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5万元、8万元、3万元。

2.新认定的{gjj}、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新认定的{gjj}、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和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各奖励不超过5万元,复审认定审核通过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财务审计费,按其专项审计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专项审计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在我镇行政管理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0.3万元(对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在本镇申请的资助只能资助一次,不能重复申报本资助,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gjj}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各奖励3万元和2万元;获得{gjj}、省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各奖励3万元、2万元。

2.专利优势企业奖励。对专利管理制度比较完备的镇内企业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10),给予3万元奖励,且每增加5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zg}不超过5万元奖励。所得奖金20%以上应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相关人员。对企业获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定给予奖励,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奖励1万元。

3.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新认定为{gjj}、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gjj}、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4.专利机构贡献奖励。对于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代理我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登记地址在我镇内)100件以上(10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每增加10件,奖励增加0.2万元。

5.创新大赛专利申请奖励。在本镇内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科技创意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主办机构,其活动产生优秀项目申请专利(专利登记地址在我镇内)200件以上(200)一资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多个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由费用主要承担单位为奖励单位,其余主办单位不作奖励。

6.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奖励。鼓励平台或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对投入建设专利行业共享专题信息化数据库系统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奖励,{zg}不超过5万元;对购买国际性行业共享专利检索分析系统账号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奖励,{zg}不超过3万元。围绕我镇特色和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以企事业、行业或专业镇为依托,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专业性服务,单个项目同一年度内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7.专利保险资助。推动专利维权保护工作,在小榄镇注册登记的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鼓励管理提升与协同创新。

1.鼓励本镇传统制造型中小企业公开共享、协同创新,对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管理提升、营销模式创新等减员增效效果显著,减少用工10%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并愿意对外分享创新成果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引进和实施精细管理,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企业诊断或企业辅导的,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zg}不超5万元。

3.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导入先进管理方法,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根据实际工作效果,按不高于履行合同实际支付费用30%的标准予以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依据GB/T19580-2012GB/Z 19579-2011“{zy1}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评定)

第三条  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鼓励创新创意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设企业孵化园,开设创客空间,助推社会创新创业发展。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园区,按申报主体与科研创新活动相关的实际投入总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助,{zg}不超过30万元。

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万元,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

()鼓励创新创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创意新兴业态发展,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潜力和创造力。

1.对新进驻镇内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开展工业设计、创业投资、创客空间等服务的创新型、科技型、初创型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zg}不超过5万元。

2.鼓励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发展。对在我镇注册成立并认定为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上述新兴业态企业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培育亿元楼宇或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按其认定或入驻当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zg}不超过3万元。

(十一)鼓励工业设计。扶持本土设计机构发展促进传统制造业的设计创新,提高企业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1.鼓励园区工业设计机构做大做强,对进驻园区的工业设计机构,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营业额达100万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鼓励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外包,对制造型企业委托工业设计机构进行产品设计相关服务,可按设计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制造企业补助,{zg}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科技金融。逐步改善我镇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1.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多种形式解决融资难题。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xx的,按xx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小巨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通过我镇金融机构进行信用xx,按照xx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引导出口企业加强出口收汇的风险管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扩大出口的促进作用,推动我镇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1.申请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出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小榄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高于50万美元;向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了保费;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2.对申请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出口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付外汇的,分别按照当年每季度{zh1}{yt}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抱团发展

(十四)鼓励行业组织、服务平台及其它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及国外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市场,提升我镇企业市场竞争力。

1.行业社团组织及专业展览公司组织我镇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展览会(不含镇内),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的,参展企业不少于10(LED行业不少于5),按参展展位及人员费用(机票及住宿)40%补助该行业社团组织,组团单位应将不少于补助的70%按参展摊位及面积用于补助企业参展。抱团参加国外展览(参展企业不少于5),除补助展位费外,增加人员、宣传、运输费用补助,按照人员费用(机票及生活费用)50%({zg}不超1.5万元/人,限2/家企业)、宣传及运输费用的50%(每家企业不超1万元)补助给组团单位,组团单位应将不少于补助的70%按各参展企业人员数量、宣传及运输成本补助给参展企业。每次组团参加展会的补助{zg}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小榄镇范围内举办特色产业展,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根据规模、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zg}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上述展会的企业,如发生展位费则按实际缴纳额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上限为5000元。

3.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及专业展览公司基于宣传推广小榄区域品牌的目的,参与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的整体布展,布展方案经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该组展单位,单次整体布展的补助{zg}不超过20万元。

4.行业协会组织基于宣传推广小榄区域品牌的目的,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推广活动,举办方案经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该举办单位,单次活动的补助{zg}不超过10万元。

5.对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商业联盟,设置常设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6.对行业协会联合相关商户打造特色商业街,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按其建设商业街标识、宣传广告牌等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补助,每条商业街年度补助累计{zg}不超过20万元。

7.对行业协会组织商户联合举办促消费活动,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按其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zg}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专业市场升级发展和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

1.鼓励发展上规模、具影响力的专业市场和物流中心。对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立项新建、扩建或改造的专业市场或物流中心,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并已动工的,先奖励5万元,建成并正常运营后再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累计{zg}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专业市场加强宣传推广。对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建设的专业市场通过大型户外广告牌、电视和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zg}补助不超过6万元。

3.鼓励专业市场实行跨区合作。对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建设、经营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邻近两个或多个专业市场联合以统一名称通过大型户外广告牌、电视和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zg}补助不超过25万元。

4.鼓励金融机构在专业市场或物流中心设置服务点。对金融机构在专业市场或物流中心内开设分支机构、设置存提款终端机,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万元。

5.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集聚发展。对在菊城大道临街及汽车商贸集聚区内,新开设汽车销售公司且纳入统计单位名录库,按其基建(含改造、装修)实际投入资金的3%给予奖励,{zg}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专业市场提升服务功能。对实现网上支付、订单管理、物流配送、统一结算等服务的专业市场,按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zg}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专业市场与行业协会开展战略合作。对引进我镇xxxx总经销、总代理企业20家以上的专业市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

8.对服务业行业联会组织举办大型行业技能竞赛、业务沙龙和论坛,各补助3万元;对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举办大型讲座或业务培训活动,按活动聘请专家讲课费、场地租金等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服务业行业联会每年累计补助{zg}不超过10万元。

9.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先进单位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对在国家、省、市、镇级服务业类竞赛活动上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3000元和2000元;对被评为国家、省、市、镇级诚信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3000元和2000元;对连续10年获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创名创优,实施区域品牌带动和质量xx发展战略。

1.被评为xxxx商标的奖励25万元;被评为广东省xx产品、广东省xx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历年来获得多个xx名标奖项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已超过100万元的,只给予表彰,不发奖金。

2.对在国外通过广告商标注册或区域品牌宣传进行国际市场推广的,按照商标注册或区域品牌宣传费用的30%给予补助,{zg}不超3万元。

3.企业当年度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

(十七)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1.对承担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gjj}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2.对主导制定(或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3.组织制定我镇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并在行业内推广10家以上企业执行(以在市质监局备案为准),奖励5万元。

4.对在镇内牵头承办广东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30%给予奖励,{zg}不超过5万元。

5.当年度或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广东省企业二级计量保障体系规范《计量体系合格证》的,补助办理费用5000元;首次取得三级计量保障体系规范《计量体系合格证》的,补助办理费用1500元;由三级成功升级至二级的,曾领取三级补助的再补助3500元,未曾领取补助的按首次申领发放。曾获二级计量补助的,今后不再发放;从二级降级到三级的,不管是否曾获补助也不再发放。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十八)本办法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地在我镇,在小榄以外设有直接投资或{jd1}控股的企业1家以上并汇总在小榄纳税的集团公司或结算总部(含区域分公司、结算中心),包括现有总部企业、迁入或新设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上一年度在小榄申报的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认定为镇级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制造业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在内自建办公用房的用地可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建成并取得房产证后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为上限,分3年给予超容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zg}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转或分)租、赠予,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本条规定,返还已获得的补助款。

3.制造业总部企业新购办公用房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新购置办公用房设立企业总部的,在取得房产证后,在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限额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zg}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转或分)租、赠予,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本条规定,返还已获得的补助款。

4.制造业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租用写字楼设立企业总部的,按每一年租金xx额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总额{zg}不超过50万元。

5.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上年度在小榄申报的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及3亿元以上,且在镇以外企业销售额占30%以上的,经认定为镇级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6.服务业总部企业自建、购置办公用房奖励。对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总部企业自建、购置办公用房,在取得房产证后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为上限,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分三年补助,当年销售额增速小于8%则不给予补助。对获得补助的自建、购置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转让、出(转或分)租、赠予,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本条规定,返还已获得的补助款。

7.服务业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奖励。对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总部企业租用写字楼作总部办公用的,按每年租金xx额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当年销售额增速小于8%则不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设立四上企业上规上限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申报并纳入四上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规上限上企业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的,优先安排积分入户、积分入学专项指标。

3.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大型商业企业。对商业综合体内每新引进1家具有独立法人且纳入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商业企业,对商业综合体业主给予5万元奖励。

4.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增速达12%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按销售额排名前15名、限上零售企业按销售额排名前10名、限上住餐企业按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每家奖励2万元。

5.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制造业企业新成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包括电子商务销售公司)且纳入统计单位名录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述公司销售额年度增速达到12%及以上,按销售额比上年度每净增2000万元,奖励0.5万元,每个企业累计{zg}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1.聘请省级以上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做能源审计及编写节能规划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经审核,当年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报告合格的,每家企业补助0.5万元。

2.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在我镇注册成立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得到5家以上镇内企业采用且节能率达到20%以上的节能项目,按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1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补助不超过5万元。

3.与在我镇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单位合作,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当年节能投入超15万元(以当年购买设备和技术咨询费的xx为依据,其中购买节能设备不低于10万元),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企业{zg}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绿色照明节能改造,推动低碳发展。

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

2.主动进行LED绿色照明节能改造的企业,每年节约能源超过20吨标煤,经第三方节能中介机构测算并审核属实的,每吨标煤一次性补助200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促进低碳发展,提高低碳经济发展水平。

1.支持行业协会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碳普惠试点工作,省级低碳社区建设工作,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碳资产管理及数据库建立工作,试点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工作,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单项{zg}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科研机构及国际低碳发展机构入驻并与我镇低碳服务平台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人才及资金,实施低碳示范城镇合作项目,加快低碳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应用推广,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单项{zg}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宣传,建设能源监测网络。

1.专业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我镇举办的节能培训与宣传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培训与宣传产生的实际费用,结合培训与宣传效果给予补助,单次培训或活动的补助不超过2万元。

2.对成功接入中山市能管中心能源监测网络的企业,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当年购买设备和技术咨询费的xx为依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企业{zg}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业提升发展

(二十四)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

1.对新投资开发工业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项目及按星级或钻级标准建设的酒店、酒家,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zg}不超过20万元。

2.对开发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中山市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大,视项目投入和社会效益情况,三年内每年给予{zg}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及{gjj}政府机构发文并组织评定的荣誉、奖项、示范基地等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gjj}旅游品牌奖励10万元。

4.对新评为五、四、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特级(五钻)、国家一级(四钻)、国家二级(三钻)的酒家、酒楼,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5.扶持组织接待在小榄留宿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按本年度接待留宿游客人数总量排名,对前三名的旅行社(含分社)给予奖励,总金额上限为10万元。

6.鼓励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凡研发新的旅游商品并投入旅游市场,获市级以上优秀旅游商品奖励的,给予{zg}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二部分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小榄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本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奖励办法》(榄府〔20121)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小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151224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4日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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