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女士:我99年结婚,我丈夫在98年xx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房屋产权办理在他自己名下,婚后我们两人一起偿还房屋的xx。如今我们准备离婚,问该房屋应该如何分割呢。
王律师:乔女士遇到的问题,是很有代表性的一类问题。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对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的纠纷日宜增多。法律人士认为: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双方如果没有对此房屋进行特殊约定,就应是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对增值和婚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dy}种意见为:现房屋价值(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或评估机构评估的)减掉当初购房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增值部分,对该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平分。此种意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逻辑上均不太合理。产权人购房时交了首付款,婚前还可能偿还了部分房屋xx,离婚后产权人可能仍需继续偿还xx。婚后双方只偿还了部分xx就把全部房屋增值款进行平分,对产权人显然不公平。另外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这部分应平分,假如共同还贷的部分大于房屋增值部分,只分增值部分对无产权方也不公平。房屋升值不是永恒的,如果对房屋增值的部分夫妻双方进行了分割,待离婚后一旦房价下跌,这种风险也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这对房屋产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为,对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进行平均分配。此种意见,表面似乎公正,但如果房屋价值下跌当如何应对?难道要让婚后共同还贷方共同承担房屋降价损失?因此,这种处理意见亦有不妥当之处。
第三种意见: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平均分割,对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房屋增值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由婚前购买方所有;如果房屋增值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如房屋装修)造成的,则由夫妻双
上述三种意见第三种是比较符合法理的、比较公平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得到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