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概要- 建筑工程律师的日志- 网易博客

竣工验收概要

2010-04-07 16:38:52 阅读18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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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指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就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竣工验收程序

  1. 通则

  1.1 本章概要

  本章说明执行本契约工程完工验收程序。

  1.2 工作范围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验收

  (1) 下列各条款系补充00700「一般条款」第T.4条「部份验收」之规定。

  (2) 在向监造单位申请办理「部份验收」验收之前,应先完成下列各项作业,并将异常状况一并表列提报:

  A. 提送[部份验收通知书],并列表说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项目。

  B. 提送{zh1}之估验计价单,包括相关之单据、同意书及补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固书、维修契约、最终证件等文件。

  D. 取得并提送使用执照、操作许可、最终检验证明及其他类似许可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xx使用,且各项公共设施得以启用。

  E. 提送纪录数据、竣工图、维修手册、完工照片、损坏或沉陷情形之测量纪录、财产测量及类似之最终纪录数据。

  F. 移交各项设备操作与维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关对象。

  G. 移除工地之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设施及实体模型等。

  H. 完成{zh1}之清理工作。

  I. 修补损坏之装修面,至监造单位满意之程度。

  J. 与契约规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约规定施作,但为工程结束所需之项目,应列表连同副本一并提送。另应制作并提送一份对未完成之不相符项目之结束方案。

  K. 完成锁心之{zh1}更换,将钥匙交予工程师。

  L. 完成系统之起用测试及操作维护人员之指导。

  1.2.2 最终验收之必要条件

  (1) 在申请作最终检验或申请就最终验收及末期付款作验收证明之前,应先完成下列各项作业:

  A. 提出末期计价单申请,并附最终单据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经审核之补充文件。

  B. 监造单位所列举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项目,应就按指示完成或另以其他方式解决认可等,逐项加以说明。此文件应经监造单位签署认可。

  C. 提送「部份验收」时各公用设施计量表上之最终读数。

  D. 完成所有纪录文件之送审。

  1.2.3 操作及维修之说明

  各项必须持续操作维修之工程,应安排其安装人员与日后之操作人员于

  工地会面,说明全部工程操作维修应注意之事项。

  1.2.4 最终的清理

  (1) 特定工程项目之特殊清理工作规定,详列于本规范第二至十六篇各章。

  (2) 依规定之时间进行工程之最终清理工作,其范围包括施工表面或各单件整体,均应清理至{dy}流建筑物应有之正常清洁水平。清理方式应遵守制造商之指示。以下所列者仅为清理作业应有水平之范例,而非该作业之上限:

  A. xx所有非{yj}必需之标签。

  B. 透明之材料,包括镜面及门窗玻璃,应清理至光亮之程度,并xx妨碍视觉之物质。破损之玻璃应予更换。

  C. 清理露于外观之室内外坚硬修饰面,包括金属、圬工、石材、混凝土、油漆面、塑料、面砖、木材、特殊涂料等表面,使达到无灰尘、脏污、沾渍、面膜等杂物之程度。除非另有规定,室外表面应避免其受自然天候之侵蚀。凡反射光线之表面均应复原至原有之状况。

  D. 清理机械及电气设备之表面,包括电梯及第十五及十六篇所涵盖之设备。xx多余之润滑油脂等物质。

  E. 限制出入之处所,包括屋顶、通风道、竖井、沟渠、设备房、人孔、阁楼等区域,应xx其杂物及表面之灰尘。

  F. 以扫帚清扫非居室之混凝土地面。

  G. 地毯表面及类似之柔软面,以吸尘器清理。

  H. 清理卫生设备至清洁之程度,并将污渍、水渍等xxxx。

  I. 清理灯具,使其能发挥其{zg}之发光效率。

  J. 工地区域(空地及广场等),包括景观地区之杂物应予xx。清扫铺面地区之污渍、油污等杂物。无植栽或铺面之地面则耙至平顺,甚至出现耙痕之状况。

  (3) 最终清理时间

  监造单位发给完工证明后及最终验收前。

  (4) 防护设施之移除

  除非另有规定或监造单位另有指示外,施工期间为保护已完成工程所设置之临时防护设施均应移除。

  (5) 应遵守之规定

  遵守有关清理作业之安全标准及法令规章。不得在工地焚烧垃圾,不得在工地掩埋杂物或多余之材料,亦不得将挥发性或其他有害危险物质排入污水系统。工地之废弃物应依第01500章「施工设施及临时管制」及废弃物清理法之相关规定清运处理。

  1.2.5 长期检验工作

  若依特定保证、保固等类契约之规定必须提供维修服务者,即应依监造单位之指示,于规定之每段期间屈满时出席参加检验。执行此等检验工作所有人员之姓名及电话号码,应由承包商负责提供及更正。

  1.3 相关章节

  1.3.1 第00700章--一般条款

  1.3.2 第01330章--资料送审

  1.3.3 第01500章--施工设施及临时管制

  1.3.4 第01571章--环境控制

  1.4 资料送审

  1.4.1 通则

  各项纪录文件不得用作施工之用途,并应置于防火防潮之安全处所避免其损坏或遗失。纪录文件应置于监造单位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审阅之所在。

  1.4.2 图说纪录

  依第01330章「数据送审」之规定提送。

  1.4.3 规范纪录

  于工程进行期间,保存一份施工规范,包含补充规定、变更契约、施工期间印发之规范修正文件、实际工作与规范内容不相符部分之注记、以及工程中隐藏部份或日后无法直接辨识之修改、选用事项等数据。在可能之范围内,应标示出相关纪录图说及产品之数据。数据修正完成之后,提交监造单位留存。

  1.4.4 产品数据纪录

  于工程进行期间,保存一份每件送审产品之数据,并标示实际工作与原送审产品数据之差异处,包括与产品制造商安装说明书及建议书有所出入之处。工程中非露面部份或日后无法直接辨识部份之产品,应予特别标示。另应标示出相关之变更契约及契约相关图说与规范有所修订之处。数据修正完成后应全套提交监造单位留存。

  1.4.5 送审样品纪录

  于完工之前承包商应与监造单位在工地会商,决定承包商所提送且于工程期间由承包商维护之样品,何者应提交监造单位存盘。

  1.4.6 杂项纪录

  于完工之前应将杂项纪录数据按顺序整理完成,并予明白标示及装订或纳入卷宗,以便日后参阅使用。此项数据应提交监造单位留存。

  2. 产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计量与计价

  4.1 计量

  (空白)

  4.2 计价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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