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篇 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及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区别
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因违反《建筑法》及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造成无效的几种典型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类型:
(一) 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承包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 建筑企业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所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三) 假借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所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四) 肢解发包工程,所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有必要对二者及其效力予以澄清。
1、 工程分包的效力
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2、 工程转包的效力
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致使直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承包人不得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这是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工程在出现质量事故后,都会发现有类似的情况。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已明令禁止工程转包行为。
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但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工程转包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是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而转包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