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
4301租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分期实现的融资收益。
二、经营租赁情况下,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等科目,记本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租赁资产种类、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租赁收入
其他收入
二、营业费用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扣除资产损失前的信托利润
减:资产减值损失
五、扣除资产损失后的信托利润
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
六、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
减: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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