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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挂羊头卖狗肉的武汉消协

2010-04-24 15:56:15 阅读109 评论54 字号:

  近日武汉消费者协会会同该市餐饮协会和个私协共同出台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此规范公然声称“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规范一面世,举国哗然,。作为餐饮协会和个私协出此下策,可以理解,因为资本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唯利是图,道德和公理及法律从来是放到次要地位的,不足为怪。令人奇怪和不解的是作为代表消费者权益维护者的消协居然不仅赞同还为其摇旗呐喊,岂非咄咄怪事!这样的消协实在是名义上挂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羊头,却干着替资本利益集团卖命的狗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第三项权利是:“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四项权利是:”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和商家既有共生共荣的关系,也有利益博弈的冲突,这一切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消协本应履行自己的七项职责职责:”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面对餐饮协会和个私协“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业诉求,武汉消协本应履行第三条职责,依法审查并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法律专家、相关部门和普通消费者的意见,而后做出正确抉择。可他们反其道而行之,武汉市消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收到武汉餐饮业协会的《规范》初稿后,市消协在今年3月召集消费者代表开了两次研讨会,补充了一些意见后,基本形成了本《规范》。还说,先后召集参与研讨的消费者有20来人。不过,承认遴选消费者代表以及召集消费者代表研讨时,均没有在媒体进行公示。看,在网络和各种媒体发达的今天,对涉及全社会公民切身利益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居然不公开,偷偷摸摸的开个座谈会就予以赞同,是轻率还是无知?何况两次研讨会二十多人的人选、代表性、认知能力和会议程序都令人生疑!没有公开,何来公平公正!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闹剧上演后,受到了舆论的一致谴责,日前中消协发表声明:“中消协认为,行业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业组织要依法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同时也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都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我们相信取消“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指日可待,消协取得消费者信任的日子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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