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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顺治地契)

一张顺治白契

收藏房地契的人一般都喜欢收藏官契而容易忽略白契的文献价值及其研究价值。笔者收藏有一张顺治年代的白契。从内容上看是一位叫李胡管的人因使用不便将地卖给了本里四甲人申家局为业,四至中人皆有,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仔细观察一下这张契约,我们能看到契约上有显著的三方县(州)府大印,盖在银俩、年代以及中人之处。这是沿用的明朝的旧式。但却没有骑缝印章。

了解地契的人都知道,一般买地契需先写一张白契,然后去官府投税时再填写官契并把它们粘连起来,再在粘连处盖上骑缝章。而这张白契有官府印章,却没有骑缝章。说明当时是交了税的但官府并没有给他官契。一般来说交税就必须给官契才能具有法律效应。但有时官契用没了,这时会在白契上盖上“候补尾”或“候补契尾”等字样。而这张白契上没有这样的字样。还有时因战争或调动或其它情况导致县正堂不在时,这时会有代理人在契约上盖上“署理”什么钤记字样的章。但这张白契上也没有。所以这张契约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当时的税收被县衙门贪污了。他们收了老百姓的税只给盖上章,不发给官契,这样也不需要上缴给国家了。

其实,很多收藏地契的人都知道清早期只在白契上盖章而没有官契的契约很多。这说明那个时代相对政府的政策比较宽松。因为之前战火连天,老百姓需要休养生息。而两黄旗和两白旗大搞“圈地运动”,使得当时也比较乱。官方契约形式沿用的明朝的制式,不太合理,漏洞多。而顺治又不属于强权政治。这样就造就了当时很多贪官的产生。

一张康熙房地契

我们都知道顺治年代地契的特征是沿用明朝的形式,由都察院发放契尾。到了康熙年间就有了一些变革。首先,康熙早期颁发契尾是由都察院掌管的,但后期就改由布政司颁发。其次,就是开始编立号簿。在一张康熙十七年的契尾上写着:经稽核,税契银两收解,积年以来寥寥无几,其间明有隐漏侵蚀情弊而徒饱官蠹。故都察院规定,编立号簿印刷契尾通行所属,以杜积弊,毋许擅用州县私印隐蚀税银,所收税银陆续解交藩库,契价税银俟号照填簿内,按季申送本院稽核。

笔者收藏的这张康熙地契中也对顺治以来的“白契不粘契尾”现象作了要求。契尾中提到:民间凡契必税,税必用尾,如隐漏者依律治罪,田产全没充饷,即税而无尾,法与不税者同。户部若有税契而无司尾者,即系作伪,依律究罪。

这张官契是康熙叁拾伍年六月初四日立的,“初四”中的初字是当时的一种习惯写法,有好多收藏契约者因为不熟悉而不认识,这里作一个说明。

这张契{zh0}玩的地方是这个卖契人所做的事。大致内容是卖地人因为作业不便,将原买到的一块地又卖归于原主,价格还是原价贰拾两银子。虽然卖了原价,但来回一折腾,损失却相当大,首先来回都交了税给国家,另外还得付费给官尺或中人。看来,我们做事之前一定要考虑周到,而不能依头脑发热来做事。

一张雍正地契

我们都知道顺治时期官员贪污,老百姓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于是康熙时期政府就想办法治理这种情况,当时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建立号簿并按季送司稽核。

在笔者收藏的这张雍正地契中已经对契约形式作了进一步改革,目的是防止贪污现象。主要的改革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把号簿存根和正契连在一起,用大写填写好后,再骑缝截开分成两部分,这样的目的可防止编号时作假。二是设置一个格式化的草契形式,方便老百姓填写,并把它和官契放在一张纸上。以前是买契人在家时写好草契,让中见人、说合人、借字人及立契人签好字,再带上去官府投税立官契,就不需要大家一起去官府签字画押。在古代路不好走,又没有快的交通工具,为了签字画押大家都得去县衙要实现起来是不太现实的。笔者收藏的这份契约中签字画押的部分看得出来就是出自一人之手。所以到了乾隆后期就基本没有这种形式了。但草契用一种格式化的形式书写在后期却常常用到。特别是宣统时期和民国时期。

除了形式的变化外,在制度上也作了一些改革。在一张康熙叁拾伍年的官契中有这样的描述:民间凡契必税,税必用尾,如陷漏者依律治罪,田产全没充饷。就是这样严厉的惩罚仍然作用不大。于是雍正时期就不是一味地用惩罚这种制度了,采用了一个奖励的办法,试图能解决贪污及偷漏税情况。这个办法是兵部尚书何天培请奏的。请奏的内容如下:征收田房税银务必尽数报解,布政司印给契尾,如只有州县官印而无司印契尾,事后以漏税科罪,至地方官稽查有方,能据实报税至千两以上者,照仓库盈余银米之例,酌量议叙等。政府讨论后采用了他的办法,并发文告示民众。其文如下:自康熙五十七年起至雍正五年此十年之内,凡民间现在得产之人,已经纳税者,令其呈明存案。其末经纳税者,饬令各州县出示通行晓谕。于文到之日为始,限壹年内准其呈明纳税,另换司颁契纸,免罪。如限内不报,查出即照漏税例治罪。至地方官稽查有方,能据实报税至千两以上者,交于吏部酌量分别议叙等。

此外,以前向上报解之契根是县州府自己填,现在是让契主自己填写契根,目的是防止官方作伪。其文如下:俟立契过户纳税之时,即令买主照契填入契根。

一张乾隆地契

乾隆朝是清朝达到鼎盛的时期,但贪污之风仍然盛行,富可敌国的和绅就是这时期的代表人物。在买卖地契的格式上也在不断变革,在乾隆十四年终于形成一个固定格式,并一直沿用至光绪年代后期。有些格式甚至影响至民国。

在乾隆十二年时,安徽一个姓潘的巡抚上奏朝廷要求:颁发给民间契尾格式,编列号数,骑字截开,平分为二,前幅粘草契给业户收执,后幅随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等。但仍然有许多官吏以大开小,把千两开成百两甚至十两。为解决这种情况,河南布政使上奏朝廷在号数、年份、银俩等处预钤司印。这种方法被朝廷接受,并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颁诏各省执行。并沿用了好长时间。一般人对这次改革都有知晓,其实在乾隆三十一年还有一次改革,不过从资料看只在直隶山东等处有所见,所以才不被许多人所熟悉。因当时以大开小的情况仍然很多,直隶一姓斐的按察使上奏朝廷要求:买卖田房契价在千两以下者,为数无多,应仍照旧办理。其契价在千两以上者,该州县将所填契尾粘连契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查验,直隶州则申送该管道员,查验相符即将契尾截裁两半,定限十日发还州县,一给业户收执,一存候汇送藩司稽核,并令各该督抚随时察访。并于乾隆三十一年八月份执行。

乾隆十四年除契约格式变化外,官印也作了相应变化。乾隆十四年前官印里面是汉文九叠篆书加满文楷书,十四年后改成汉文篆书加满文九叠篆书。

乾隆时期契纸的装饰文也丰富起来,有了龙纹装饰和虎纹装饰,笔者收藏的这张就是虎纹装饰。

一张嘉庆地契

嘉庆年的地契条例按乾隆十四年制定的沿用,几乎没有什么改革之处。

笔者这里要介绍的这张嘉庆年间的地契还是有其特殊之处。这张契约是山西交城县的一张契约。在契约中间骑缝章的下面可以看到“给阳渠都总练张钦贤”这样的字 样。这些字就透露了当时的一些历史背景。

清朝的xx里有一种叫“团练”的兵种,它就起源于嘉庆时期。当时各地暴动盗匪不断,苗缰之地起事,川楚之地白莲教起义。嘉庆十七年时,云南边外野夷倮匪肆 扰。当时合州知州龚景瀚上奏《坚壁清野并招抚议》,建议设置团练乡勇,由地方绅士负责,实行地方自保。办团经费自负,由练总练长训练。而这张契约上阳渠都 的总练张钦贤就是负责训练团练的人。这些团练乡勇初期是打击盗匪,在清朝后期更是功劳卓著。林则徐曾经训练团练乡勇抗击外国侵略者,曾国藩、李鸿章就是靠 团练乡勇打败了天平天国起义军,为大清朝立下了汗马功劳。

另外,我们知道团练乡勇的费用是自筹的。自筹费用一部分是通过乡绅的捐赠,另一部分是允许地方收取一些附加费。当然在清早期是要报朝廷批的,这张契约说明 当时朝廷批准了,地方政权在老百姓进行田房交易时收取了一些费用用于办团练。

一张道光地契

道光年代在清朝来说是个重要的时期,1840年{dy}次xx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道光三十年的天平天国起义,彻底击垮了清政府,到了咸丰 年代,政府从此就进入了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

道光年代的契约形式也是沿用乾隆十四年的规定,没有进行改革。

但是,道光年代还是有一个重大的举措。内容如下:兹因清厘税契积弊,酌议章程,将司印契尾以道光十六年三月为始,另行刊刷新编字号发颁备用,以便稽考而杜 牵混。民间买卖田房报官投税者,即便遵照新编字号挨次粘用。

道光年代的契约在纹饰上首次出现了狮子形象,道光之前及以后年代均无出现。

本人的这张道光十九年的契约,无论是官契上的楷书,还是草契上的行书均十分潇洒美观。

一张地契

咸丰年代契约沿用了乾隆十四年的制式,没有什么变革之处。咸丰年代{zd0}的特征是太平天国战争、第二次xx战争以及财政赤字。

笔者收藏的这张咸丰五年的地契,记录了那样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这张咸丰五年的契约首先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上面盖的印章。一般情况下,县州盖的章都是正方形的章。而这张契约县一级衙门却盖的一长方形章,章里的内容是“署 理深州钤记”,署理就是代理的意思,而我们知道一般长方形章的主人都是朝廷派的临时官员,这跟署理正好对得上。

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不用县府印章,是什么情况要用一代理章?这就需要我们翻开那段历史,看看在咸丰五年的时候,深州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从史书上我们知 道当时太平天国北伐的一支队伍在当时曾打到过这里并从这里一直打到天津。而且在战争中深州县衙的大印也丢失了。

大印的丢失不仅从这个“署理深州钤记”的印章可以论断,从后来深州的县衙大印中也可论断。清朝从乾隆十四年以后章里的内容一半是汉文的篆书,一半是满文的 九叠篆书。但在咸丰、同治年间经历过战火的地方将大印丢失后,为了以示区别,在章的中间加了一竖行满文楷书。而深州县衙的大印以后的章中确实加了一竖行满 文楷书。

这张契约还有一好玩的地方,笔者收藏过多年的契约,一般契约在书契时都会言明四至,而这张契约却写到了六至,除了平面的四至外,还提到了上至青天,下至黄 泉这样一个立体空间。确实不多见。

{dy}幅图是咸丰五年地契,第二幅图是光绪年间深州的印章(中间有一竖行满文楷书).

一张地契

这张同治年的契约可看出,律例还是沿用乾隆十四年的形式,没做任何变化。但在官契纸上方加了引起注意的说明,这也为后来光绪后期演变成三联体找到了其过渡 演变的证据。

这张契约的章的内容是“涉县之印”,右边是汉文的篆书,中间是满文的楷书,左边是满文的九叠篆书,内容都是涉县之印。咸丰年时太平天国北伐的一支曾打到涉 县,导致当时官印丢失,契约上的印章就是后期为了区别于丢失的印章而制作的新印章款式。

从这张契约上还可看到“固县字第六号”的字样,这会引进我们的一些疑惑。其实这个固县并不是一个县,而是涉县下面的固县乡。

当然,这张契约最重要是绝卖官契纸上方框里面的内容,里面有一句话“现奉上宪委员会同本县设局,催办房地契税,酌定章程,捐发官契纸一律填用”。这句话相 当重要。我们知道本来催办契税是知县和下面里甲的事,这里却来了一“委员会”在县里设局催办。这里面应该大有文章,要了解这些情况,我们就必须回到当时的 历史背景里去探寻。?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后,湘军、淮军等地方性武装兴起。这些地方性武装实际上是只对统帅一人效忠的私人xx体系。同时,兵权和 饷权都掌握在带兵统帅手中,更加深了xx的私人属性。这样,湘军以及淮军、新军都变成独立于兵部的地方武装,中央军权开始旁落。与此同时, 1853年就地筹饷的厘金制度揭示了中央财权下移的趋势,{zh1}出现了“厘金并不xx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地方当局扣留了厘金收入的大部分,上交北京的也许 只占20%” 的情况。此外,原本由户、吏两部掌管,地方无权过问的捐纳权于1853年开始下放,一时“设局遍各行省,侵蚀勒派,私行减折,诸弊并作” 。同年,湖北巡抚胡林翼在鄂省创办厘金局,却并不任用地方官员经理厘金局,而自行指派人员负责经营,更使财权直接控制在督抚手中。1857年,武汉设立 “总粮台”,“无论何项进款,皆归粮台弹收,无论何项开支,多饬粮台批发。” 接着各省逐渐形成财政、税收、金融各自分立、统属于督抚的较为完备的地方财政系统。此外,由于农民起义的猛烈冲击,咸丰帝不得不明降谕旨:“遇有克复地 方,即由军营派员暂为管理。” 这样由武官出任地方文职官吏的先例一开,督抚们不仅大量提拔与举荐心腹亲信出任地方官,甚至“请调官员,习为固然” 。而由于清廷倚重地方武装镇压农民起义,所以几乎有保必准,很少驳议。这样,地方督抚实际上获得了任免地方官吏的用人大权。

综上所述,虽然是一句简单的话,却揭示了当时因太平天国战争而造成财政权被一些地方所控制,更重要的是从此皇权的弱化与分解,以及省级地方政权的崛起。为 后来清末的宪政改革及地方自治也埋下了伏笔。

一张地契

地契的改革自从乾隆十四年后,基本没做出什么大的变化,光绪三十一年终于在直隶、山东两省按照新章作出了改革,改用三联官契纸,分契尾、正契、副契,这样 老百姓在契约上就可以看到投税章程,知道该怎么投税以及不投税的惩罚措施了。

当然只是加个投税章程,让老百姓知晓的话也只能说是换汤不换药了,但这次改革还是有点实质内容的。从新章里我们知道设立了官中(山东这么称呼),直隶叫官 尺或者牙纪。以前的中人是乡绅中选的,不直属官府,只属于民间组织。但官中就是官差了。这样就削弱了知县的权利,使两者之间相互监督,起到权利的牵制。对 抑制知县的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种做法有点象三权分立的雏形。从根源上说,当时官中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当时民主思潮的产物。所以看起来简单,实际上也 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

一张地契

整个清朝都在致力于契约的改革,以减少漏洞,增加国赋。乾隆十四年确定了比较成熟的形式,并被以后各朝沿用。到光绪三十一年制定了新章,设立了官中牙纪, 防止知县贪污,但却造成了官中牙纪的贪污。到了宣统时期终于进行了整个清朝历史上最成熟、最科学的一次改革。说它成熟、科学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自治预备会”,推行地方自治。

契约中有这样一行内容:各属税契事务,前由书吏牙纪经管者,现改归“自治预备会”办理(自治会末成立地暂由劝学所代办)。设立“自治预备会”是当时清末预 备立宪,改革宪政的产物。1905年8月朝廷接纳刑部侍郎沈家本等人的奏请,下令奉天和直隶试办地方自治。1909、1910朝廷接连颁布《城镇乡地方自 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推行民主自治。辛亥革命前, 很多省区的地方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遍布全国的地方自治局、自治研究所、自治讲习所等官方机构,培训了大批推行民主选举的骨干,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开展。

二.以“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机关议事。

契约中有这样的内容:1.地方官会同自治会选定附城殷实钱银店一两家,代收代存税价及官契纸价银钱。2.官契纸由自治会存储,民间投税时照章填写。3.自 治会照依草契填入三联官契,限五日内连同钱银店收单,送地方衙门代为投税印契。每月由地方官将征收税契所用、官纸号数、契主姓名、契价税额银钱各数目,详 细榜示自治会门首。银钱店负责收税钱,自治会负责填写、发放官契纸,知县负责印信及张榜示民。这样形成了三权分立,互为掣肘。我们知道清朝宣布预备立宪 后,以三权分立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官制进行了改革。地方仿照中央,以省咨议局(省议会的过渡形式)为立法机关,以总督、巡抚为地方行政机关,以高等审判厅 为地方{zg}审判机关。各府、州、县的机关也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另外,1908年8月,清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纲》体现了三权分立精神, 以法律形式确定三权分立制度。

遗憾的是“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制度实行没多久,整个朝廷就在辛亥革命的旗帜下轰然倒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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