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和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将在5月1日施行。据我所知,此前颁布的行业行为规范,大多是由餐饮业协会或者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起草的。规范出来后,其中关于“自带酒水”的条款引发了巨大的民意反弹。25日,中消协、22城市消费联盟致电武汉消协,表达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武汉餐饮协会等机构正在紧急修改《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修改结果将于下周公布。
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和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将在5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dy}家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共同起草的餐饮业经营规范。
规范出来后,其中关于“自带酒水”的条款引发了巨大的民意反弹。但我想换个角度,先放下个别条款上的争议,来说一说这部《规范》。
据我所知,此前颁布的行业行为规范,大多是由餐饮业协会或者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起草的。此次由消费者协会直接参与行业经营规范的起草工作,说明消协除了帮助消费者维权,还开始深入到行业内部,通过参与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将权益维护的门槛提前。
行业协会组织是一个自我服务的组织,但它同时也应是一个面向社会,不断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组织。过去人们总以为行业协会只是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实际上行业协会xx可以成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促使不同群体通过谈判妥协化解彼此的矛盾。我注意到,在消协的参与下,许多“商业惯例”不复存在了。
譬如,关于餐饮企业的停车场发生车辆丢失应不应该赔偿的问题。有人认为餐饮企业的停车场只是提供使用服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餐饮企业的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依照合同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消协的参与下,武汉市餐饮业xx了争议,明确规定餐饮企业的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譬如,过去餐饮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在菜谱上使用一些莫名其妙的概念和词汇,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此番《规范》中明确规定,今后“艺术化”的菜谱必须注明主料的名称和基本的烹饪方法,以有效地防止消费者误认误购。
从源头解决问题,而不是划出楚河汉界,采取对抗的方式解决争端,这说明消协已经改变了服务的观念;餐饮业协会邀请消协参与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这说明他们意识到,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如果只考虑到本行业成员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行业行为规范在强行实施的过程中,只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当然,任何行业行为规范,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新《规范》中的一些条款还有待进一步斟酌。譬如,关于食品安全保护的条款,应当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zd0}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关于“自带酒水”的争议,也应该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对餐饮单位进行必要的约束。不然闭门造车,得不偿失。
{zx1}报道:
武汉餐饮协会称紧急修改谢绝自带酒水规定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王志新
本报22日报道《“谢绝自带酒水”写入餐饮行规》,引起强烈反响。继国内几十家网站转发本报报道后,昨日,中消协、22城市消费联盟致电武汉消协,表达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我市餐饮协会等机构正在紧急修改《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修改结果将于下周公布。
全国关注
昨日,市消协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国22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看到网上的本报报道后,已先后致电武汉市消协,对此事表示高度关注。记者联系上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贾民乡。他在电话中说,省消委还未看到那个《规范》的正式文本,目前正在与武汉市消协沟通,暂时不便对此事发表评论。
昨日下午2时17分,央视新闻财经频道以《武汉: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为标题,报道武汉餐饮业新规,意味深长地指出,据了解,目前武汉餐饮业的酒水价格{zg}可达市场的4倍,{zh1}引用本报报道:“《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
事情进展
《规范》制定方包括武汉餐饮业协会、消协、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被称为消费者“娘家”的武汉市消协,因此遭到众多网友抨击,一时间陷入舆论风口浪尖。
市消协负责人昨日透露,正和武汉餐饮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一起,密切关注媒体报道,收集各方面意见。将根据民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正式文本将在下周向社会公布,相信会得到消费者的支持。
媒体观察:
武汉出台新规引争议:消协到底保护了谁
来源:新华网 记者:黄艳 沈翀
近日,武汉餐饮行业将“谢绝自带酒水”写进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消息一出引来公众哗然:消协新规到底保护谁?专家解读说,“弃暗投明”的霸王条款存在违法违规之嫌。
新规被疑霸王条款
近日,武汉餐饮行业协会、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和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发布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谢绝自带酒水”因此从潜规则变身“行业规范”。
规定出台后,立即引起舆论关注。消费者认为,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拒绝顾客带酒水是让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合法化。武汉大楚网上一则民意调查显示,对于餐饮企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的新规定,反对票占到90%,赞成票10%。
网友“梁山大哥”认为,酒店提供的酒水非常贵,而且品种单一、质量不保,不让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消费。
一些市民还认为,各地消协都在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武汉市却力挺潜规则合法化,给行业内幕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
据了解,2004年起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曾遭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炮轰,一些地方消协也纷纷跟进表态。武汉市从2008年左右,餐饮企业开始陆续允许顾客自带酒水。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武汉市一些餐饮企业仍然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是一些企业也表示,从《规范》试行的5月1日开始,将拒绝顾客带酒水进餐厅。
消协新规保护消费者?
人们注意到,出台《规范》的主体除了有武汉餐饮行业协会和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餐饮企业相关机构外,还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一些观点纷纷质疑:消协参与制定的新规定,究竟是保护消费者,还是为企业利益摇旗呐喊呢?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明确消费纠纷的责任承担。另外,此项规定能将消费者和餐饮企业放在一个平等的权利平台,然后交给市场来检验。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肖汉超说:“没有企业的辛勤劳动,消费者就享受不到好的产品和服务。禁止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而是尊重餐饮企业意愿,让酒店有权选择推出何种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酒店的服务内容选择酒店。”
消协的态度也引来消费者质疑。原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协竟然“为企业说起话来”。消费者协会是不是屁股坐错了位置?腾讯网友“匆匆”说:“别的地方的消协是为顾客说话,武汉消协却成了餐馆的传声筒,站在了消费者的对立面,成了监督对象的同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消协力挺“谢绝自带酒水”体现其自身功能定位的缺失和立会根基的扭曲。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新规是为企业强势谋取{zd0}化利益保驾护航。
由于《规范》赋予了餐饮企业一些尚存争议的权利,将导致消费者今后维权更艰难。
专家解读:新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现在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究竟能否约束消费者?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什么维权问题?
武汉大学行政法学专家祝捷介绍,武汉出台《规范》属于行业规范,由于制定主体都是社会团体,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效力。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只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排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格式合同,从这个角度讲,《规范》对消费者的约束是无效的。“但是在现实中,餐饮行业可能借此形成‘条款联盟’,让消费者别无选择,只得被动接受。”祝捷说。
另外,整个《规范》的某些规定还明显违背了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其中,“两倍赔偿”就违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范》中称,如果食品出现质量和卫生问题,企业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两倍价格赔偿消费者。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这个赔偿金的数额是十倍于食品价格。
祝捷说:“因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效力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这个角度讲,《规范》中的这些规定是违法的。”
实际上,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内容的经营自由,但是由行业协会,甚至半官方性质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规范来确定这种权利,就有非法垄断的嫌疑。
湖北社会科学院专家冯桂林认为,关系寻常百姓的餐饮行业要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还任重道远,有关的社会机构也应该认清自己的宗旨和职责,不要跟着利益的指挥棒成了危害消费者权益、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帮凶”;不要打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等旗号欺弄公众,为企业牟利开绿灯。
网友热议:
消协的“屁股”怎能坐在霸王条款上
来源: 新华网
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
餐饮业协会、个私协等行业组织“钟情”于“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霸王条款”,不足为怪。但让人怎么也想不通的是,本该替消费者讲话的武汉市消协,为什么也参与了这一“霸王条款”的制定?要知道,就在2009年10月,武汉市消协曾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明确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等行为是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怎么时隔不到一年,昔日的炮轰就变成了今天的支持?
也许,武汉市消协会找出各种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可不管怎么讲,本该为消费者权益代言的消费者协会,竟然把自己的“屁股”坐到了“霸王条款”一边,这肯定就是对消费者利益的背叛。□吴应海
谢绝自带酒水也是商家的权利
来源:人民网 作者:邓海建
身为消费者,我也希望自己可以带着酒水去饭店。可问题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平经济,饭店的酒水是不是太贵、开瓶服务费是不是狮子大开口,诸如此类问题,与饭店有没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权利,当然是两码事。我们固然要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权利不是{jd1}的,在自由竞争充分的市场,饭店也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它可以选择如何交易,甚至附加了怎样的条件。因此,只要饭店将谢绝的条款事先告知消费者,也就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是继续就餐还是选择其他的饭店,消费者可以用脚xx,悉听尊便。
事实上,此前在一些地方也搞过“谢绝自带酒水同盟”,不日便烟消云散。其实,基于竞争的需要,大大小小的饭店不可能做到整齐划一——究竟要“谢绝”,还是“接受”,这需要大大小小的饭店自由地进行博弈选择。而且,这一次,武汉这几个协会也只是规定酒店“有权”,而不是一刀切地呼吁大家去“谢绝”。
市场机制建设了这么多年,我们在权利义务方面常常陷入两个极端,要么夸大虚置的消费者权利,要么规避合理的经营者权利。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双方权利的博弈也演变成一场场口水仗。就“谢绝自带酒水”而言,只要酒店没有搞价格联盟,自然有这个权利,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关注的是他们的价格与质量,而消费者呢,并非都是虚弱无力的,xx可以在理性消费中倒逼餐饮市场合乎正义与公平,譬如说,人家谢绝自带酒水,你xx可以不去吃饭,没有了市场,人家不仅不会“谢绝”,甚至还可能送你酒水。
事件反应:
中消协称反对武汉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规定
荆楚网-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柯锐《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简称《规范》)近日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该《规范》的相关争议条款,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本报发来声明,态度明确:消协要以保护消费者为己任,行业组织有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协声明
反对“谢绝自带酒水”
昨日,中消协以传真形式向本报发来声明,内容如下:“中消协认为,行业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业组织要依法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同时也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都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各项工作。”
中消协新闻部副主任冀铁军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中消协对于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态度没有变化,仍持反对意见;此外,该协会认为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不应再另行收费。
省消委一名工作人员在看到此声明后表示,“这份声明透露出的批评意味其实已很明显,分量可谓不轻。”
企业态度
大多允许顾客自带酒水
记者昨采访了武汉十多家餐饮企业负责人,谈到是否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时,这些酒店负责人大多表示不会强行“谢绝”,而会尊重顾客感受。而对于是否执行《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多数表示先“观望”,或者仍然允许客人自带酒水,也不收“开瓶费”等服务费。
昨日傍晚,记者来到位于武昌中南二路的楚园饭店看到,此时正是消费高峰期,偶尔能看到有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去。正在该店宴请宾客的艾女士就带进了自己在外购买的白酒,她告诉记者,“如果饭店不让带酒水,我肯定不来这里消费。”
记者随后以消费者的名义询问饭店余经理,如果在5月3日来该店消费,能否自带酒水?对方明确表示可以。
武汉楚灶王酒店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该酒店一直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入场消费,也不收开瓶费。
小蓝鲸酒店相关负责人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店目前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至于5月1日后是否执行该《规范》,则需到时再视具体情况而定。
业内信息
《规范》出炉不“规范”
直到本月2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亮相,这份《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才为人所知晓。那么,这份《规范》到底是怎样出炉的?
记者昨就该《规范》推出的经过采访了武汉市餐饮业协会秘书长涂水前。他表示,《规范》的内容主要是由该协会起草,事先征求了相关会员(餐饮企业)的意见,拟成初稿后递交给了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由武汉市消协和市个私协征求消费者意见和建议后,再对外公布。
武汉市消协秘书长肖汉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收到武汉餐饮业协会的《规范》初稿后,市消协在今年3月召集消费者代表开了两次研讨会,补充了一些意见后,基本形成了本《规范》。他说,先后召集参与研讨的消费者有20来人。不过,他表示,遴选消费者代表以及召集消费者代表研讨时,均没有在媒体进行公示。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他表示,推出行业规范无须听证等程序,但是由于事关消费者权益,行业规范发布前还是应该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而《规范》出炉的几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发布后引起消费者的强烈质疑。
律师解读
《规范》无法律效力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究竟效力如何?记者就这个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和专家。
省消委3·15律师团主任、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以及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能均指出,这个《规范》本身实际上就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的一种行业公约,这个公约是他们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和一种服务的要约,它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曾祥斌律师指出,这些制定单位是社团法人,不是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因此它们制订的《规范》只是其协会内部成员依照协会章程应该遵守的协定,是“家规”,因此,《规范》中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针对该《规范》的{dy}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在武汉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个体餐饮经营者及其他行业、团体附设的餐饮机构”,郭能律师表示,这个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餐饮机构,但实际上,作为一个由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严格来说其适用范围是其会员单位,因此从这个意义说,它“管的范围似乎太宽了些”。
事件背景:
武汉市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李秋芳、柯锐
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在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看到上述条款,参加发布会的十多名媒体记者面面相觑,有媒体记者当即发问:“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
被媒体记者质疑的条款,在《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简称《规范》)中还有:“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消费者投诉后最多可获菜点的2倍赔偿”,有记者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规范》的赔偿额为何远低于国家法律规定标准?”
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制定“2倍赔偿”主要参照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
从2004年起,中消协曾多次炮轰过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2007年11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制订规定,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化,成为商家态度强硬的后台。2008年4月,武汉江岸工商部门还在全市率先叫停“谢绝自带酒水”。
消费者黄小珊获悉这一条款后反应强烈:“餐馆里的酒水价格太高,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带?”
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武汉市餐饮业的酒水价格,{zg}可达市场价的四倍。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联合制定,将在下月1日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规范》之所以引起争议,作为制定者之一的餐饮业协会上,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嫌。而且,全国有些地方出现的所谓“谢绝自带酒水联盟”正在瓦解。
一元餐具和酒水暗藏暴利
昨日,黄陂一家xx餐具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一套餐具清洗xx的成本在0.50元至0.70元,供应给饭店的价格大约0.80元,到了饭店变成1元餐具费,这多出来的0.20元就成了饭店的利润。
记者按他的说法粗略算了笔账,一套餐具餐馆赚0.20元,一般的中档规模餐馆{yt}要是使用400套,那就能赚80元左右,一个月光餐具费就可赚2000多元,一年就是几万元利润。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武汉饭店的洗碗工月工资都在800元以上,加上洗碗所消耗的水、电等费用,使用xx餐具后一个月至少能节约1300元,因此餐馆会想尽办法让消费者使用收费的xx餐具。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目的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记者柯锐 通讯员刘璐)
严控地沟油流进餐馆
记者看到,除了以上几大有争议的问题外,《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不少条款紧扣当前社会消费热点,做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
地沟油问题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没有回避这一问题。
记者看到,昨日公布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在原辅料的要求里,明确规定,禁止采购和使用泔水油或其它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因素的原料及制成品,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和不得超标使用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此外,为防范不法之徒从酒店等单位回收空xx酒瓶以xx的行为,该《规范》还明确要求餐饮企业对消费者饮用完后的xx酒类、饮品的包装物应集中管理,不给xx者以可乘之机。
其次,针对贵重食品的“差秤”问题,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在出售鲜活水产品、活禽称重时,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称重量值偏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另外,该规范第24条规定,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应及时劝阻消费者过量饮酒,以防醉酒。还有,向消费者提供自备停车场的餐饮企业,应当保护停车场内消费者的车辆安全,由于餐饮企业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柯锐 通讯员刘璐)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存四大争议
酒店有权禁自带酒水?
昨日公开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17条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对于这一条款,昨日在新闻发布会发言的消费者代表连称“很遗憾”!
有消费者指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进行酒水消费。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背了《消法》该规定,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而对于这一“指控”,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称,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等进入餐饮单位消费,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企业难以找到出现问题的源头,难以追责,而谢绝自带酒水进店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餐饮业有权收开瓶费?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17条还规定,餐饮企业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意味着,曾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收开瓶费问题似乎得到了该《规范》的明确许可。
而有市民质疑,这一收费涉嫌侵权,因为餐饮业经营者以“开瓶费”为名,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的是额外“服务”费用,属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坦承,该收费争议很多,不过收费前必须告知消费者。他还透露,目前很多中小酒店基本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和不收开瓶费,即使有规定准许其收费,“出于市场和竞争的因素,这些酒店也应不会一哄而上来收费。”
两倍赔偿是否太低?
在关于消费争议处理方面,《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30条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为其调换同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如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按菜点的2倍赔偿。
对此,消费者代表质疑,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规范》的“企业按菜点的2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相比,赔偿数额是否偏低?是否会不利于消费者?
4告知收费就合理合法?
记者还看到,该《规范》里强调,餐饮企业提供的茶水、餐巾纸等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多次强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收费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但是,告知后再收费就合法合理吗?
在上月中旬,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xx餐具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xx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xx费的现象,武汉市消协联合北京、上海、香港等21城市消协联盟发出的《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就算明确告知,仍然违法。他们认为,{dy},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此,并不意味着告知收费就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