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司员工的招聘、日常管理等工作,降低用工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的录用管理
1、员工招聘。我司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采用集中招聘和零星招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招聘前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在核定的用工编制范围内提出员工招聘要求,填写招聘申请表(附件一),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如招聘人数较多,人事处可协助各用工单位统一向报纸、网站和人才市场统一刊登招聘公告。
2、员工面试考核、政审和体检。各用工单位对有意向的拟聘用员工必须组织面试考核、政审和体检。面试考核前要成立由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三人及以上的面试考核小组组织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要着重考核应聘人员对拟聘用岗位的胜任能力和所提供基本材料的真实性。面试通过后,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政治审核,政治审核可以通过查阅公安网或要求原单位(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等形式进行。在正式录用前须到我司指定的浙江医院参加招工体检。
3、员工录用。面试考核、政审和体检均合格后,方可正式录取为我司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在正式录用前须向人事处提供如下材料,供人事处审核。
1) 上海高凡招收劳务派遣员工审批表(附件二)(后需附体检报告和政审材料);
2) 上海高凡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登记表(附件三)(后需附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4张,杭州户籍员工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手册等相关材料);
3) 上海拟录用劳务派遣员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
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录用通知单并向用工单位发放上海人才公司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和《员工信息表》,由用工单位组织填写。人事处负责填写《派遣员工确认单》并与上海人才公司联系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二、员工的日常管理
1、考勤管理
工作要求:各位劳务派遣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请假制度: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带薪的假期,须提前3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部门领导批准;员工请事假和病假5天以内须提前1个工作日报部门领导批准,5天以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经用工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批准。病假须有指定医院的证明。所有请假人员,须填写《上海高凡劳务派遣员工请xxxx》(见附表五),并通过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假期已满返司上班,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或人事处销假,并填写《上海高凡劳务派遣员工销xxxx》(附表六)。
日常考勤:各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员工的日常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准确的将考勤情况记录在考勤表(附件七)和上海高凡劳务请假、旷工人员汇总表(附件八)上,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加班规定: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效完成工作。但由于工作的需要或任务紧急,各用工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安排员工加班,所有加班必须事先取得部门领导的批准。加班补偿原则上采取同等时间补休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补休的方式解决,各用工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额度内酌情计发加班费。
有下列情况者,作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xx情况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我司内调动);
(6)其它可以认定为旷工的情况。
2、工资管理
考勤记录是工资发放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用工单位要在如实考勤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在我司核定的金额内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
员工工资由用工单位自筹的,工资发放的标准根据用工岗位的情况,参照我司内同性质的用工岗位由用工单位制定工资发放标准,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资发放表、员工考勤表和请假、旷工人员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员工工资由人事处发放的用工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将工资发放表、员工考勤表和请假、旷工人员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核准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统一转计财处于每月10日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员工工资发放全部统一采用打卡的形式,不允许提取现金发放。
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各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个员工的缴费额度由人事处会同核定,并由上海人才公司先向保险机构缴纳,年底统一结算。经费自筹的用工单位员工的“五险一金”的费用先由人事处垫支,年底统一与各用工单位结算。
三、 终止用工管理
因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各用工单位要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上海高凡劳务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表》(见附件九),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人事处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向上海人才公司出具书面的终止合同函。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
上海高凡劳务人事处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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