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祥申请信息公开遭遇“玻璃门”

  朱福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后,{dy}时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而被学者称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北京{dy}人

  在《条例》实施的一周年里,朱福祥提出了数十个申请,却频频撞上“玻璃门”———看着很透明,就是进不去。

  {dy}时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快看朱福祥又来了!”自去年54日起,朱福祥就频繁地出入四季青镇政府,因此很多工作人员对他都很熟悉。

  现年57岁的朱福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柴家坟村,退休前是一家国企的职工。

  原本默默无闻的他,因为选择在《条例》实施后的{dy}时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为媒体xx的焦点人物。

  2002年,已经退休的他,因为拆迁问题,走上了漫长的诉讼维权之路。

  “要想维权总要有个工具吧,这个工具就是法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种规则,我们大家要是都遵守这个规则,那就是和谐社会了。”朱福祥说。

  为此,朱福祥开始自学法律。几年下来,法律书籍和诉讼材料塞满了他家里的书架。年过半百的他尤其擅长行政诉讼案件,不但自己打官司,还无偿代理了周围很多邻居的土地维权官司。

  《条例》实施后,朱福祥共向政府提出数十个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都是围绕土地开发利用问题,涉及到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建委、海淀区政府等部门。

  为此他成为不少人眼中的“刺儿头”、“刁民”。有位政府官员私下说:“像朱福祥这样,天天拿着法律条文来跟你较真的人最可怕!”

  “说我可怕,可能是因为我申请的问题尖锐。”朱福祥说。他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与海淀区前区长周良洛腐败案有关,目的是想运用《条例》,促使周良洛案遗留下的拆迁问题尽快解决。

  2002年,刚刚出任海淀区区长的周良洛,高调提出以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海淀区。此后,海淀区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转做房地产开发用途。朱福祥所居住的海淀区四季青镇柴家坟村亦在此范围之内。

  今年328日,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因涉嫌违规批地,并在有关房地产项目中受贿,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周良洛虽已落马,但是他在位期间遗留的很多土地拆迁问题,却并未解决。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成为证明该相关项目违规的证据,对我们的维权行动大有帮助。我们期待《条例》确立的‘阳光政府’理念能照亮周良洛案中的那些黑幕。”朱福祥说。

  遭遇“玻璃门”

  “去年我一共提出了50多个申请,得到满意答复的却很少。朱福祥说。通常他得到的答复是: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或者答非所问。这些答复犹如一扇扇玻璃门将朱福祥挡在了门外。

  “信息不存在”:200854日,朱福祥向海淀区环保局申请其对四季青镇新村建设涉及的两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信息公开。海淀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当场给了他答复: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此后,朱福祥向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镇辖区内两栋楼房的使用性质。对方给他答复是:“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镇政府里有规划科、有土地科,我申请的信息都是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怎么可能不存在呢?”朱福祥说。

  “答非所问”:200858日,朱福祥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规划委)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调取海淀区某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境规划意见书。

  北京规划委当天就作出了答复,却答非所问。北京规划委提供的是规划设计条件而非环境规划意见书。

  “我说这个答复不是我所要的,但是他说领导说了就给你这个答复。”朱福祥说。

  申请的信息“不宜公开”也是朱福祥吃闭门羹的主要理由之一。

  200865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土地出让金的审计报告》。朱福祥看了报告后,认为里面很多的问题都不明晰。

  66日,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提出关于北京市土地出让金的13项信息公开申请。615日,审计署对他的申请作出了答复。

  审计署认为他要求公开的信息社会xx度高、敏感性强,公开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不予提供信息。

  “猫捉老鼠”的游戏

  如果说“信息不存在”等答复还是合法的不予提供信息理由的话,那么朱福祥以下的遭遇,就让他觉得有点像“猫捉老鼠”的游戏。

  2008623日,朱福祥来到北京规划委,申请查询在四季青镇内一座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先提供要调取文件的编号,否则无法提供信息。

  “这个文件我们都没有见过,怎么能知道文件号呢?”朱福祥说。最终朱福祥因为不知道该文件编号,空手而归。

  此外,如何证明自己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利益关系,成了让朱福祥很头疼的事。

  《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而到底“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指的是什么?法律却没有明确界定。于是,很多政府部门在此问题上大做文章。朱福祥的很多申请就是被《条例》的第13条规定拒之门外的。

  一次他向一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一个建筑项目的规划信息。工作人员问他:“你怎么证明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利益关系呢?”

  “我就住在附近,不信你看我的身份证。”朱福祥说。

  “身份证不行,现在人户分离现象很普遍,你要带户口本和房产证明,否则我们不受理。”工作人员说。

  无奈之下,朱福祥只得回家带齐了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明后,再次去办理申请手续。

  可是他没有想到,工作人员研究了他的全套证件后,说:“不行,这些东西还是不能证明,你到村委会开封证明信再来”。

  “哪条法律规定了,申请信息公开还要去村委会开证明信?”朱福祥不解地问。“法律是没有规定,可是你怎么证明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利益关系啊?”工作人员说。

  最终,朱福祥只得空手而归。

  救济无门

  屡屡受挫的朱福祥面对一扇扇紧闭的“玻璃门”,开始寻找开门的钥匙。

  首先,他想到的途径是行政复议。朱福祥对《条例》仔细研究后,发现第33条第二款这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申请公开的信息,肯定与我的利益有关,如果对方没有给我提供真实的信息,就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朱福祥说。

  20086月初,朱福祥来到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是:该信息不存在。

  早有准备的朱福祥立即来到四季青镇政府的上级单位,海淀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朱福祥没有想到,海淀区政府不接受他的复议申请。

  工作人员对他说,《条例》第33条共有两款。{dy}款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第33条规定的救济途径是:举报和诉讼。

  “后来我就写了一个复议一个投诉。对工作人员说,你要选复议,你就按复议接;你要按投诉也可以。到底是算投诉还是算复议,最终不了了之。”朱福祥说。

  行政复议走不通,那么举报和诉讼呢?“根据我几年打官司的经验,我们国家对举报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投诉缺乏法律刚性的约束。你去投诉他了,他不答复你,你也没有任何办法。等于说这个投诉根本就是无效的。”朱福祥说。

  既然行政复议和投诉都未能见效,看来只剩下行政诉讼这一路可走了。

  6月中旬,朱福祥以四季青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海淀区法院。但立案庭法官认为,四季青镇政府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因为其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已算履行职责,因而裁定不受理此案。

  无奈之下,朱福祥只得向法律专家请教。有专家研究案件后,建议他将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在“履行职责”前加上了一个“实际”,再次提起诉讼。

  可是,海淀区法院再次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次的理由是“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下朱福祥真的无路可走了,“政府不给你提供真实的信息,投诉不行,复议不行,诉讼也不行,究竟该怎办呢”?朱福祥说。

  仍会坚持

  朱福祥的遭遇并非个案,根据参与《条例》起草的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教授掌握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9月初,公众向北京市两级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条,得到满足的只有50.8%

  既便如此,朱福祥却没有灰心丧气。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朱福祥决定采取打组合拳的方式获取信息。比如,申请的信息政府不提供,就去信访。去信访政府会给你回函,这里面会有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托关系找熟人获取一些内部资料。然后再把这些零散的信息整合起来,加以分析甄别。

  “执着的申请人、热闹的媒体,摇旗呐喊的专家,无动于衷的政府部门,谨慎观望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条例》目前尴尬的处境。

  “凡事都有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条例》的出台就是巨大的进步。以前,我打官司还没有这个渠道申请公开信息呢。”朱福祥说。

  20086月,在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上,参与《条例》起草的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介绍的情况,让朱福祥知道:美国早在1966年就制定信息自由法,可是开始实施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作用,经过了八年才开始发挥作用。

  “《条例》实施才刚一年,路还长着呢。我觉得现在最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熟悉《条例》,大家都来用这个《条例》。参与的人多了,政府感到它的重要性,自然会发挥作用。”朱福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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