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2010]4号文下发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该《规定》表面看主要是针对运营商的,实际对产业链各环节都有不小的影响。可以说,从头梳理了定制手机的管理。
主要包括:
1、运营商定制手机必须有规范,而且应该到工信部备案。
2、定制手机与普通手机一样,需要获得工信部的进网许可,且工信部已检部分,运营商不得再捡。
3、定制手机不能限制消费者再选择其他运营商的权利(不过从网络看,除多模终端外,三大运营商之间只有移动和联通的GSM存在共性,可以互通)。
4、运营商应“加强”对定制手机内置业务的管理,保证消费者获得透明的服务,可以明明白白消费。
5、定制手机出了问题,运营商或生产厂商之间应约定明确的责任分工,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个人认为,应该让最终销售者、运营商的服务网点,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
另:3G时代了,手机和电脑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大量个性化终端也陆续出现,如“TD固话”、“支持手机电视的MP4”、“电子书”,不知道这些特殊终端,是不是手机。
关键条款逐条点评: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dy}章
{dy}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点评:此条说运营商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法律法规。实际此前运营商都有类似《定制规范》的东西,也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此条作用就是明确《定制规范》为法律法规条款在特定领域的解释,因此实际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六条
点评:“定制”的移动电话机,同样是“移动电话机”,当然需要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七条
点评:这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此前,定制话机出现过质量问题后双方扯皮的现象,希望能借此避免。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点评:明确定制方有审查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责任,对保护消费者有利,但“加强”口气显弱,似乎应该用更严格的语气,如“定制方应严格审查定制话机的内置业务”。
第九条
点评:这是保护生产企业的利益,不得重复检测、不得收费,都很好。但不得“发证”,似乎措辞有些不够严格,怎么叫“发证”呢,测试合格文件算不算“证”呢?
第十条
点评:保护消费者对增值业务的选择权。
第十一条
点评:保护消费者对网络和运营商的选择权。不过在国内,由于采用了不同的3G制式,实际能选择的也只有移动和联通的GSM之间选择,因此出现在中国移动网络上使用联通定制的iPhone,和在联通网络上使用移动定制的OPhone都有可能。
第十二条
点评:这条有点行政代替企业决策,如果运营商不在手机上标明自己的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不是“定制话机”,就不需要遵守本条规定了?
第十三条
点评: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过怎么叫“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呢?就三、四个键的儿童手机,是不是“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呢?
第十四条
点评:内置SP服务或运营商自营服务,本来是形成终端差异化的重要手机,按此规定执行,对消费者体验会有一定的影响。受打击更大的是SP服务提供商,缺少了一条通过定制方(可能不知情)设置收费陷阱的“骗财”之路。
第十五条
点评:正规的运营商定制手机都应该已经做到。定制的原因,就是为了提供“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如果消费者都不知道这些,定制话机和非定制话机没什么区别。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点评:加强了对《定制规范》文档的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点评:明确了运营商对定制终端统计数字的上报内容和上报时间。
第十八条
点评:申请定制手机进网,需提交定制协议或定制证明,表面看,又有替代企业管理的嫌疑。{zd0}的可能是,为了防止终端企业假借定制手机蒙哄过关,“骗”到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点评:限制新机或其他手机冒用此前定制手机的“进网许可证”。
第二十条
点评:明确了定制方应配合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点评:如果“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肯定是未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此条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更大的作用是出问题后找责任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