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9〕65号
索引号: JA217D010020090057
生成日期: 2009-09-07
信息来源: 物价局 | 2009年09月10日 | 访问次数:236次
市区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中标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建[2009]122号)、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9]275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家电“以旧换新”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借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之机,故意抬高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对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按新家电实际售价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消费者。
二、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要做好每笔“以旧换新”家电销售的台帐登记工作,以便核查。
三、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可在省定“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见附件一)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废旧家电回收价格,报我局备案后,在企业回收场所公示后执行。
四、请市区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将本企业8月31日前销售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的品名、规格、型号、挂牌价格、实际成交价格等信息制作成表格(表格式样见附件二)于9月10日之前报我局工农产品价格处(传真:88308305;邮箱:ycswjjgjc@126.com)。今后,请各企业于每个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上述品种的销售价格情况按时上报我局。
五、各家电“以旧换新”中标的销售和回收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以旧换新”各项价格政策,价格部门将定期对企业“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在销售企业购买同一家电的价格高于其他消费者或回收企业低于回收指导价格回收旧家电以及存在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价格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附件二:以旧换新家电销售价格目录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一:
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附件二:
以旧换新家电销售价格目录(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台
品牌 |
规格 |
型号 |
8月31日前挂牌价格 |
8月31日前实际成效价格 |
价格变动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