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范海江
媒体报道《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定名,下称“新36条”)即将发布。然而“新36条”尚未落地,就已经开始引起质疑。
人们质疑“新36条”的直接理由是2005年颁布的“旧36条”( 国务院就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36条”一出台,当时引爆的社会震动可谓不小。然而由于后期政策跟不上,导致可操作性微乎甚微,以至于后来仅落得个大有不了了之的结果,其对非公经济也并没有带来很大的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雷声大雨点小的“旧36条”,还因为看得见摸不着的缘故被业内戏称为“玻璃门”。
相较于“旧36条”,据称“新36条”强调执行性和操作性,更针对民间投资等,显得“新36条”比较“旧36条”有很大的进步。
然而门开了,门槛是不是也已经拆除?
在国有体制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垄断在各个行业已经形成了客观上的特殊利益集团。譬如“新36条”准许民间资本进入的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哪一个领域不是一家或数家独大。
相对瘦小的民间资本单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在与“巨无霸”的国企在一个战场上作战时,如果没有政策层面的袒护,单凭自身的能量发展到羽翼丰满那{yt},肯定是遥遥无期。
“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或许包含着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民间资本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到垄断行业之中。但怎么样才能让民间投资人相信自己的资本和投资收益安全,同时民间资本在这样的合作方式下仍只是出于“喝骨头汤的身份”,其有多大的积极性也很难说。
而且“新36条”能不能落实,能不能真正实现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初衷,需要更细化和可行性的具体措施。
“旧36条”就是因为后期配套政策未能跟上而最终流于形式,“新36条”也是否将面临同样的现实?这是不是意味着,“新36条”只不过是又一个新的轮回?
所以,应谨防“新36条”成为又一次“玻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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