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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00000-2008 DGJ32/J73-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Fire safety standard for works area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供排版稿)
2008-12-04发布 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zh1}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无锡市消防支队
常州市消防支队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季俊贤 孙志超 丁余平 梁云红 冯婧钰 杨正国
吴建强 蔡 钧 陈兰频 许 峰 赵 媛 葛智敏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xx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xx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 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3 用火用电制度包括:动火审批、电器线路敷设等内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培训频次、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和新员工)和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
6 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物品存放等要求。
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8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组织员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内容。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内容、目标、奖惩办法等内容。
3.2.2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 变、配电操作规程。
2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3 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6 电梯操作规程。
7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总平面布局
4.1 建立功能分区
4.1.1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固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废品集中站、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区域。
4.1.2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xx。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甲、乙类可燃物品仓库。
4.1.3 在建工程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2 消防车道
4.2.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供消防车停留的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3 消防车道、扑救作业场地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作业要求。
4.2.2 施工现场应根据相应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作业面高度,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升降机满足消防使用需要。
5 施工临时建筑
5.0.1 施工临时建筑的搭建或改建,应按照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进行功能分区设置。
5.0.2 宿舍、可燃材料仓库、食堂、办公用房等施工临时建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宜采用一、二级,但不得低于三级。用于堆放不燃材料,且无任何电气设施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可不限。
5.0.3 临时建筑其建筑物层数、防火分区的{zd0}允许面积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zd0}允许面积
注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zd0}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多层临时建筑用房内设置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3、员工宿舍等施工临时建筑用房采用彩钢板等建筑材料时,其内部填充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不应采用聚苯乙烯或聚氨脂泡沫夹芯材料;
4、甲、乙类生产及储存用房其防火分区内{zd0}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
5.0.4 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米。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有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5.0.5 施工临时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员工宿舍,其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2平方米/人。
2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员工宿舍,其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3平方米/人。
3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5.0.5的规定:
表5.0.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防火间距
注:1、两座建筑物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面
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施工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层施工临时建筑,当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小于1200㎡时,可成组布置。
4、为施工作业设置的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应急照明及建筑灭火器。
6.1.2 施工现场同时设置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时,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用水量。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6.2 室外消防给水
6.2.1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xx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2.2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超过上述范围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6.2.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 6.2.3 施工现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6.2.4 室外临时消防用水可利用市政消火栓。距离保护对象15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2.5 利用xx水源作为临时消防给水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zd1}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6.2.6 当无市政给水管网而利用xx水源时,宜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应靠近消防车道,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水泵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冬季临时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6.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外消防水源布置图,并标注施工现场边界1km范围内周边可利用消火栓或其它可以利用的消防水源的位置和形式。
6.3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6.3.1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等组成。
6.3.2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高度大于24m,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6.3.3 施工现场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栓口直径应为65mm。
6.3.4 施工现场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施工现场室内消防给水用水量
6.3.5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配置相应数量的临时水泵接合器。临时水泵结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扑救和操作使用的场地附近。
6.3.6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得超过3层。
6.3.7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可结合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用作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的立管。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时,应设置两条以上临时给水干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接口每层不应少于2个,每层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建设工程可设一个,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每超过2000㎡应增加一只消火栓接口。消火栓接口应在每个楼层均匀布置。
6.3.8 高层建筑屋顶的消防水箱应和土建同步施工完毕,并在装修施工之前投入使用。
6.4 供电及应急照明
6.4.1 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临时建筑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除外)不得设置大功率电热器具。
2 为施工作业区设置的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电气线路或其它电气设备。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 施工临时用电电气线路设置、功率配置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6.4.2 建筑装修施工阶段,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可与工作电源合用。
6.4.3 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施工现场的电梯应满足消防使用要求,且宜布置在该地区侧风向或上风方向。
6.5 灭火器
6.5.1 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员工宿舍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要求配置相应的建筑灭火器。
6.5.2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进度逐层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按1.5倍数量增配。
施工作业区动火作业点,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2.0倍数量进行增配。
6.5.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灭火器平面布置图,对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进行标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