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日下午,方干强、李作强乘坐摩托车,在宜阳县城新华路上趁刘女士不备,将刘女士的挎包抢夺走。该包内装4000余元现金以及白金首饰、MP4、手机等价值6000元物品。2009年10月底到12月初,方干强又伙同他人,在宜阳县城借夜色骑摩托车连续4次抢夺,抢夺现金1700多元,以及价值不菲的手机、项链坠等物品。李作强又参与一次。
宜阳法院认为,方干强、李作强构成抢夺罪,是共同犯罪。之前,方干强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9月14日才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干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作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红色光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俩青年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