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泰拳比赛规则
(来源:中国武术网)
{dy}章 通 则
{dy}条 竞赛性质 个人比赛。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单败淘汰赛。 (二)比赛前运动员可以要求播放泰拳音乐,跳舞时限30秒,双方跳舞完毕,比赛开始。 (三)每场比赛四局,每局二分钟,局间休息一分钟。 (四)在警告,提示,纠正运动员服装或其它原因导致比赛暂停的时间,不计入该局的比赛时间。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在18-35周岁。青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5-18周岁以下。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必须出示自报到之日起前20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不能有医生手册里规定的疾病。 第四条 体重分级 男子比赛设九个级别 (一)51公斤级 (二)54公斤级 (三)57公斤级 (四)60公斤级 (五)63公斤级 (六)67公斤级 (七)71公斤级 (八)75公斤级 (九)81公斤级 女子设四个级别 (一)51公斤级 (二)54公斤级 (三)60公斤级 (四)63.5公斤级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二)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女子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四)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1小时内称完。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比赛。 第六条 抽 签 (一)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参加。 (二)抽签在{dy}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任何公斤级别报名运动员人数少于三名则该公斤级别赛事取消。 第七条 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护头、护胸、护肘、护腿板、拳套、护裆(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必须穿戴自备的护齿、缠手带。比赛的护具分为红、蓝两种颜色。 (二)运动员必须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女运动员可以穿紧身内衣) (三)拳套的重量:67公斤及以下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27克,71公斤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84克。 第八条 竞赛中的礼节 (一)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须向观众行礼。 (二)运动员在{dy}局和{zh1}一个局开始比赛前握手。 (三)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互相行礼,再向台上裁判员行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礼,教练员回礼。 (四)边裁判员换人时,互相行礼。 第九条 弃 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体重不符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能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抛毛巾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十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它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可不得离开席位。 (二)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漫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三)比赛时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座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xx和指导。 (四)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第二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一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记时员各1人,边裁判员5人。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第十二条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2-4人。 (二)检录员4-6人。 (三)医务人员2-3人。 (四)宣告人员1-2人。 第十三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6.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zh1}决定。 7.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8.审核和宣布比赛成绩。 9.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三)裁判长 1.排定比赛的场裁及边裁。 2.监督场裁及边裁的表现,如果场裁或边裁无法善尽职责,裁判长可以向主办单位或有关组织提出他的监督报告。 4.解决比赛时的问题,他须向主办单位或有关组织报告意外。 5.检查评分卡,更正总分,运动员姓名,获胜者身份,及评分卡上的边裁签名,检查后通知宣告员比赛结果,以便向观众宣布。 6.通知主办单位或有关组织,报告做出处罚的原因,以防运动员故意严重违规,伤害到道德及运动精神。 7.如果发生场裁或边裁无法处理的意外,裁判长必须马上采取行动,使比赛继续进行。 (四)场裁 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4.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xx等有关事宜。 5.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四)边裁 1.根据规则判定运动员的得分。 2.每局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交场裁。 (五)记录员 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受警告的次数。 4、裁判长根据边裁判员的评分,将评判结果通告宣告员。 (六)计时员 1.记录局数和每局的比赛时间,局间的休息时间和暂停时间。 2.敲钟宣布每局比赛的开始、结束。 3.在比赛开始前五秒提出提示,并且清理擂台。 4.扣除受干扰的时间跟因为场裁命令停止比赛的时间。 (七)宣告员 1.运动员出现在擂台上时,为宣布两位运动员的姓名,所属单位,角落和体重。 2.宣布每个局开始及结束。 3.宣布评判结果。 (八)编排记录长 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出场顺序表。 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九)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检录长 1.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3.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4.点名时如出现 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十一)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二)医务人员 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xx。 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4.负责临场伤病的xx与处理。 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停赛建议。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监督比赛的竞赛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场地设施、比赛器材、编排、抽签、运动员称量体重及裁判员分组安排等内容。 在比赛中对裁判员的评判工作进行监督。如在比赛中,发现裁判员的评判有明显不公正和不准确的行为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向裁判组和总裁判组提出警告,严重者可建议国际武联技委会免去该裁判员在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以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裁决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五)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牵连问题的讨论和表决。 (六)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国际武联技委会对错判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能改变比赛结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参赛队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美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因不服裁决无理纠缠,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国际武联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使用方法与判罚
第十七条 使用方法 运动员可以使用拳,腿,膝、肘等泰拳技术 第十八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十九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部攻击,和使用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使用柔术和摔跤技法进攻对手。 (三)有意砸压倒地的对手,攻击跌倒或要站起来的对手。 (四)利用围绳使用进攻或防守技术。 第二十条 得分(点)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 第二十一条 得分(点)标准 (一)得一点:使用泰拳技术动作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一点。 (二)不得点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点。 2.互打互中,不得点。 第二十二条 犯 规 (一)攻击对方的禁击部位。 (二)使用禁用方法攻击对方。 (三)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四)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五)不使用任何攻击,抓住对方的腿往前推超过两步。 (六)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七)运动员假装倒地或下擂台。 (八)使用违禁品。 (九)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十)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第二十三条 罚则 (一)在一场比赛中使用同一类犯规动作攻击对方,{dy}次提示,第二次劝告,第三次警告并罚一分。 (二)严重犯规者,直接给予警告并罚一分。 (三)恶意严重犯规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可直接取消比赛资格. (四)在每局中, 运动员如没有在攻击距离内使用全部四项(拳, 脚, 肘, 膝)泰拳技术, 在下一局比赛前, 场上裁判做出明确提示, 在该局必需使用全部四项泰拳技术, 如在该局中, 运动员没有尊守, 则在该局比赛结束时,场上裁判即可罚一方或双方一分。 第二十四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犯规提示或受罚时。 (二)运动员受伤时。 (三)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四)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五)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五章 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局比赛的胜负评定 (一)每局比赛局分高者为该局胜方。 (二)每局比赛双方的点数高的一方局分高。每局比赛双方得点数相差4点(含4点)以下,则局分为10比10,相差5点-15点(含15点),则局分为10比9,相差16点-29点(含29点),则局分为10比8,相差30点及以上,则局分为10比7。 (三)一局比赛中受到三次重击读秒者,对方为该局胜方。 (四)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局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进攻积极主动一方为该局胜方。 2.重创对手次数多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3.犯规次数较少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4.当天体重轻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五)如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第二十六条 每场比赛的胜负判定 (一)每场比赛打满四局,获胜局数多者为该场胜方。 (二)双方获胜局数相同,则以双方四局中各自得点数总和裁判,得点总数高者为该场胜方。 (三)若的点数也相同,则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 犯规次数少者少者为胜方。 2. 当天体重轻者为胜方。 3.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四)优势胜利: 1.如果运动员被击倒,无法在10秒内继续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当双方运动员实力悬殊,则判实力强者该局胜方。 3.严重受伤无法继续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累计受到五次重击读秒,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运动员倒在擂台外,在场裁计数20秒内无法回到擂台上时,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五)对手被取消比赛资格而获胜 因为严重违规,场裁裁定犯规者被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技术击倒获胜 (六)弃权获胜 1.运动员没有通过医生体检,或没有通过当天的体重称量,或无法准时参加比赛,则判定对方为胜方。 2.因为受伤或其它因素自动退出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七)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经裁判长的允许可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并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1.运动员没有进行公平比赛时。 2.运动员故意拖延比赛,在受到场裁的警告后,但依然继续拖延比赛时。 第二十七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受警告少者列前。 (2) 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两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1) 各级别录取前八名时,分别按9、7、6、5、4、3、2、1的得分计算。 (2)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时,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2.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等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 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情况仍相等时,名次并列。 第二十八条 {zh1}裁决 在比赛中,如果出现规则里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问题时,以大会仲裁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裁决为准。
第六章 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 编 排 (一)编排原则 1.以竞赛规程、报名表和大会的总时间为依据。 2.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3.一名运动员{yt}最多安排两场比赛(不在同一个单元)。 (二)种子设定 1.上一次全国比赛取得前两名的运动员确定为种子选手。根据成绩排出种子的顺序。 2.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3.种子选手不再抽签,编排时根据种子的顺序号在轮次表中找到相应号码的位置,即种子的位置。 第三十条 记 录 (一)边裁判根据每局比赛的胜负评定和台上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扣分及犯规情况,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 (二)记录员将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强制读秒分别进行记录。
第七章场地
第三十一条 场 地(比赛擂台) 在一般的比赛中,泰拳比赛擂台规定如下: (一)擂台是为泰拳比赛的地方,它的结构必须非常坚固,有某个程度的安全性,没有任何的障碍物,擂台地板必须超过擂台围索的范围至少90cm。 (二)擂台地板高于地面至少120cm,但不能超过150cm。在擂台的四个角落得竖立直径10到12.5cm的鐡柱,柱高从地面开始算不得超过270 cm。擂台地板必须铺上软性材质,如橡胶,软布,海绵或类似的材料,厚度为2.5到3.75cm,紧绑上覆盖式蓬布,保护整个擂台区域。 (三)擂台红色角落必须位于裁判长位置左手边,红色角落对面是蓝色角落,其它两个角落则为中立白色角落。 (四)四边用直径3到5cm的擂台绳索围起,外包柔软的材料,紧紧绑在四个角柱上。绳子分别离擂台地板45cm,75cm,105cm及135cm,依序一层层地将绳子绑上。每边的绳子必须绑上两条3到4cm宽的强韧布条,间隔必须相等,这些布条必须能紧紧地支撑绳子。四个角落必须铺上软垫或其它的柔软质,保护运动员不会受到伤害。红色角落和蓝色角落必须有梯子供运动员、助手上下,其中一个白色角落有梯子供现场医生场裁及工作人员上下。 (五)两个中立角落放置塑料箱或其它材料的箱子,每个箱子(放在擂台外)以便场裁丢弃棉花或东西。 (六)擂台是泰拳场的一部份,小型擂台的尺寸是610×610cm2(从擂台绳索内侧开始量起),大型擂台的尺寸是730×730 cm2(从擂台绳索内侧开始量起)。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在本规则条款中没有涉及到的,裁判长有最终的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