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高德荣,女,今年57岁,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市民。1970年至1991年间,被告人先后在固始县黎集镇、陈集乡组织的医疗小分队做过辅助工作,学过接生常识,并曾私自接生。后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停止接生。
2007年2月底,固始县陈淋子镇大冲村村民张某妻子腾某临近分娩。张某家境困难舍不得花钱到医院为妻子接生。张某嫂子甘某遂带腾某来到被告人家,请被告人帮忙查看胎儿情况。被告人检查后,认为胎位正常。3月16日,甘某再次带腾某来到被告人家。被告人带腾某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四方医院”,经检查发现胎位正常。当晚9时许,被告人与产妇一道乘一辆农用三轮车返回被告人家。被告人独自为腾某接生,至此日上午,产妇仍未分娩,反而因羊水栓塞死亡,胎儿亦死于腹中。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德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为她人接生,并在接生时造成她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