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亮,原系固始县电业局郭陆滩镇供电所职工。其在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负责为供电所收缴电费和经管现金。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上交电费和以供电所名义擅自借款的方式,侵吞公款406583.84元,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亮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