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5 16:05:01 阅读1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前 言
. . 为促进商业街区有序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商业街区建设及管理体系,提高商业街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B/T ××——2006
商业街区管理技术规范
(讨论稿)2007年1月
基本结构
. . *1范围
. . *2引用标准
. . *3术语和定义
. . *4街区基本条件
. . *5消防安全
. . *6街区管理
1、范围
. .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街区建设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基本条件、消防安全、街区管理的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商业街区建设与管理。
2、引用标准
.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zx1}版本的可能性。
. . 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 .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 GB/T1000 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 . GB/T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 .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 . GB/T17110-1997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 . 商业街区(commercial street):
. . 商业街区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购物、休闲、娱乐等需要,由一定数量的沿街道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4、街区基本条件
4.1 街区环境要求
4.1.1 选址要求
4.1.1.1街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4.1.1.2交通方便,辐射范围广。
4.1.1.3若设计为步行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4.1.1.4在街区安全范围内不应有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4.1.2 街区内一般环境
4.1.2.1商业街区可以呈线状或岛状分布。线状街的长度一般以500—1000米为宜,岛状街区的总营业面积一般为2-10万平方米。商业街可按街内设施和人流量确定其宽度。
4.1.2.2街区内道路的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1.2.3街区内的商业设施建筑应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1.2.4街区内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公共设施设置应统一规划,确保街区环境的总体特色和风貌。
4.1.2.5商业街区内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4.1.2.6 街区内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绿化。
4.1.2.7 街区内各种标识应设置齐全,符合GB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
4.1.2.8 街区应设有专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视商业街规模而定。若是步行商业街,则街区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
4.1.2.9 街区内应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设备设施要求
4.2.1 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消防、广播等设施。
4.2.2 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街区面积、条件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2.3 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
4.2.4 街区内应配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广场路口、人行横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 . 商业街的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盲道。在商业街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 . 在城市广场、步行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其大小与其观看的大小相匹配,规格为0.10m*0.10m 至0.40m*0.40m。
. . 商业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4.2.5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节能的要求。
4.2.6 店外所有凸出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米。商店门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统一设计,用字规范。
5、消防安全
5.1消防
5.1.1街区内建筑应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的要求。
5.1.2应设有消防通道,有各种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5.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配备消防设施,经消防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5.1.4应设立消防组织,有火灾应急预案,确保有效运转。
5.1.5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得用实物在街区内展示。
5.2安全
5.2.1街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街区设有治安值班室,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求保安员具有职业素质,熟悉保安法律、消防、危险物品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等知识,了解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能有效地执行保安守护、巡逻等业务。
5.2.2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并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街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设有应急突发安全事故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5.2.3街区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
根据街区的实际情况设计安装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B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视和录像。
商业场所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B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C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6 街区管理
6.1商业街区管理机构
6.1.1商业街区由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建的街区管理机构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1.2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进入商业街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街区管理结构的管理。
6.1.3公安、工商、交通、城建规划、卫生防疫、市政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街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街区管理机构应对各职能主管部门在街区内执行公务予以协助。
6.1.4街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路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
6.1.5街区范围内的座凳、花坛、雕塑、景观小品、公共厕所、垃圾站及未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公共设施,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
6.1.6街区管理机构执行管理职能时应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建立街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2.1严禁在街区内随地吐痰、弃口香糖、便溺,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
6.2.2严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6.2.3装卸货物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
6.2.4督促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6.3制定街区绿化的相关规定, 严禁损害街区绿化
6.3.1 严禁在草坪、花坛等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6.3.2 禁止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花、取土堆土等行为。
6.4加强街区环境保护,防止各种污染环境行为发生
6.4.1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安装空调器、冷却、废气处理等设施。
6.4.2严禁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6.4.3严禁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6.4.4严禁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6.5加强街区公共秩序管理,使街区安全有序
6.5.1应有限制各种损害街区公共秩序、影响街区容貌、扰乱街区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制度规定。
6.5.2规范街区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申报、审批、备案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6.5.3申报审批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占用场地面积、安全措施、主办、协办单位、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6.5.4下列活动必须在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举行公益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商铺等经营商家举行各项商业促销活动;
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6.5.5街区内严禁以下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严禁在街区内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露宿、xx、违法乞讨钱财;
严禁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宠物进入街区;
严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走廊、绿地、休息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6.5.6街区内严禁有碍街区整体容貌的行为:
严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进行建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严禁擅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严禁随意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6.6协同做好交通管理
6.6.1街区管理机构应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该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使商业街区内及周边地区交通有序。
6.6.2进出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该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6.7街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6.7.1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6.7.2街区管理机构负责街区内雕塑、景观小品等的日常维护以保持整洁干净,达到美化便利的目的。
6.7.3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等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6.7.4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6.8街区经营活动管理
6.8.1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6.8.2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6.8.3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和指导街区内的商户制定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6.8.4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6.8.5在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6.9街区服务管理
6.9.1有条件的街区应设立服务台和指示导图。
6.9.2服务台配备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问询以及一些便利服务。
6.9.3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解说标牌,应当合理明确,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