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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牛区西城天下项目“11·1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0-04-22 10:31:35 阅读6 评论0 字号:

关于《金牛区西城天下项目“11·1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08-12-22 10:49:35
    

成安监〔2008187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金牛区西城天下项目“11·19

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万诚房地产公司、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远达航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金牛区西城天下项目“11·1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市政府授权,现结案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四川远达航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远达节能公司)抹灰工陈月明违章作业,高处临边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选用合适的跳板,导致高坠事故的发生。事故间接原因有:(一)四川远达节能公司对民工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三公司)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发生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三)西南交通大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交大监理公司)施工现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市建三公司外架防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并监督其落实整改,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是发生这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单位

1.四川远达节能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和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dy}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款12万元。

2. 市建三公司,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这次事故的重要责任单位,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dy}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款10万元。

3西南交大监理公司,施工现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市建三公司外架防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并监督其落实整改,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是事故的一般责任单位,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

4.万诚房地产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过错,不做责任追究。

(二)相关责任人员

5.陈月明,四川远达节能公司抹灰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高处临边作业为图方便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选用合适跳板,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6.邓朝锦,四川远达节能公司西城天下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制止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y}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款10000元。

7.吴仁华,市建三公司安全员。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由市建委作出相应处理。

8.陈松林,市建三公司西城天下项目部经理。施工现场外脚手架防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y}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款8000元。

9.张轩生,西南交大监理公司西城天下项目总监。未及时发现市建三公司外架防护设置不规范并督促其整改,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无证人员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y}款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必须举一反三,强化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市建三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对分包项目的管理教育和督促检查,落实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四川远达节能公司建章立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西南交大监理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确保施工安全。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万诚房地产公司、市建三公司、四川远达节能公司、西南交大监理公司内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成都市安监局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依法实施在接到批复后30天内,市建委要将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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