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2 08:16:50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宝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宝应县环境保护局
宝应县生态建设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
项 目 名 称: 宝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项目主持单位: 宝应县环境保护局
项目承担单位:宝应县生态建设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 刘忠民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李登中 郭 苓 朱乔华 高风华
张勇成 朱 兵 芮家山
项目协作单位:宝应县农林局 宝应县畜牧兽医站
报告审定: 李来定
目 录
附:规划图集
图1:宝应县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图2:2008年宝应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现状分布图
图3: 宝应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图
内;
3、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各类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景区,各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
5、城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表4-1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汇总表
城市名称 | 饮用水源地名称 | 所在河流名称 | 水源取水口位置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中心 | 中心 | ||||||
经度 | 纬度 | (单位:km2) | |||||
宝应县 | 宝应县自来水公司 | 京杭运河(里运河) | 119?17′84 | 33?15′22″ | 0.66 | 1.32 | ---- |
宝应县范水自来水厂 | 京杭运河(里运河) | 119?18′03 | 33?14′36″ | 0.66 | 1.32 | ---- | |
宝应县曹甸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24′21″ | 33?21′26″ | 0.28 | 5.3 | ---- | |
宝应县鲁垛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0′08″ | 33?11′89″ | 0.28 | 5.3 | ---- | |
宝应县广洋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7′97″ | 33?13′16″ | 0.28 | 5.3 | ---- | |
宝应县射阳湖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6′99″ | 33?18′82″ | 0.28 | 5.3 | ---- | |
宝应县天平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4′79″ | 33?17′27″ | 0.28 | 5.3 | ---- | |
宝应县柳堡镇亚宝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3′01″ | 33?09′23″ | 0.28 | 5.3 | ---- | |
宝应县沿河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19′98″ | 33?10′25″ | 0.28 | 5.3 | ---- | |
宝应县小官庄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25′84″ | 33?10′79″ | 0.28 | 5.3 | ---- | |
宝应县柳堡镇柳东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5′14″ | 33?09′10″ | 0.28 | 5.3 | ---- | |
宝应县西安丰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26′11″ | 33?10′41″ | 0.28 | 5.3 | ---- | |
宝应县夏集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33′53″ | 33?05′49″ | 0.28 | 5.3 | ---- | |
宝应县山阳镇自来水厂 | 地下水 | 119?12′51″ | 33?16′14″ | 0.28 | 5.3 | ---- |
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在2011年6月底前实现关停转迁。
4、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转迁,xx实现禁养。
4.2.2.2 限养区
限养区的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在限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县城和各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3、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12月底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4、2011年12月底前,限养区内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5、限养区内集约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2015年12月底前达到95%以上。所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6、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按每亩土地消纳500-600千克粪肥。对无相应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场废渣、废液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12月底前限养区内全县各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7、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4.2.2.3 非禁养区
非禁养区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县城和各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向有关部门申报用地规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载畜量、环境目标等控制性要求的材料,防止产生新的集中污染。并不得在禁养区域及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常年主导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2、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常年存栏量(下同)30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40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20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100000只及以上的家禽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常年存栏量(下同)500头及以上至3000头以下的养猪场,200头及以上至400头以下的肉牛场,100头及以上至200头以下的奶牛场,10000只及以上至100000只以下的家禽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编制登记表,其它种类的养殖场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3、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4、2012年12月底前,非禁养区内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5、非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xxxxx与处置,可设置专用焚烧设施,但要防止焚烧产生的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也应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
6、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7、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8、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使集约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2015年12月底前达到95%以上。凡以“公司+农户”形式经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9、非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废渣和恶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将废水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由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10、非禁养区内小规模或家庭型养殖户必须采取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治理任务的落实由养殖场(户)所在的镇、村全权负责。到2020年12月底,全县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各级政府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以“综合利用为主,末端治理为辅,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实现养殖和种植相结合,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的协调发展”为指导思想,成立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农林局的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全县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各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宝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宝应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现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清理好禁养区、整顿好限养区、规范好非禁养区。在操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法从政,从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应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环保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检查验收,确保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层层抓落实,明确责任人,明确到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并按责任书要求,结合宝应县创建国家生态县以及各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卫生村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考评,切实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由于本“规划”要求调整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必然涉及到资源有效利用、当地经济发展与畜禽养殖管理,因此在规划实施中需因地制宜地具体研究当地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资源,实现产业与环境协调发展。
按照“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行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不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质。按照配套的土地面积确定养殖规模,采取干湿分离措施和沼气治理措施等,将废渣、废液用于作物施肥,利用植物(作物)全部吸收有机污染物,实现废弃物零排放;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生化塘(机械曝气或自然氧化)、鱼塘等足够容量的物理和生化治理设施,污水、粪便经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结合宝应生态县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积极促进畜禽粪便及污水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对于未达到集约化规模的畜禽养殖(散养、放养和小规模养殖)户,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鼓励农村沼气池建设,做到沼气回收能源、沼渣和沼液还田利用,尽量xx畜禽养殖粪便产生的环境污染。
同时,充分利用我县有机肥厂的有利条件,一要建立和完善畜禽粪便收集、贮存、转运体系;二要切实推进有机肥研制的产业化进程。有机肥厂的建设不仅较好地解决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处理问题,而且还能够取得明显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如我县扬州地力源有机肥厂,年产有机肥2万吨,可吸纳消化8万吨的畜禽粪便,它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在畜禽粪便等有机废物中投入微量中、高温发酵菌种、营养菌种和菌肥菌种,在微耗氧和定期翻拌条件下,快速、大量地繁殖微生物,分解和转化有机废弃物质,达到无害、除臭、干燥和制肥等目的,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在2008年全县集约化畜禽养殖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先行排污控制是可行的,国家也已出台相关法规。根据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凡达到Ⅰ级或Ⅱ级规模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均应实施该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凡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均纳入该办法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凡常年存栏量5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10000只及以上的家禽场、20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和10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余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登记表;根据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均应按此规范要求实施;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凡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的畜禽养殖场均应按此标准征收排污费。因此,根据养殖规模及其国家相关法规,分门别类纳入环境管理,从而建立宝应县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全县畜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