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dy}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 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应当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纳税人在对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后,认为应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应每年分优惠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中标注的“▲必附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一式两份)及附报材料后,应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填报内容有无逻辑和文字错误。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中签字受理,将一份退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备案信息,并另一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备案登记工作完成,纳税人自备案事项所属年度起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按项目收入额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中,详细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的执行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征管软件中能够满足查询和统计需要的,也可以软件内容代替台账),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每年应对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备案;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按项目收入额分摊期间费用。
对涉及行业、产业、产品的优惠政策,征纳双方在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认可有效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制作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时间和依据,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违反征管法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08年已备案享受备案类优惠政策的,不需再按本办法重新备案;2008年尚未备案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2009年已备案享受备案类优惠政策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附件:
1.《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3.《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4.《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5.《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7.《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8.《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9.《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0.《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1.《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3.《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4.《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附件1:
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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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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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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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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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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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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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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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附资料 |
1、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凭证(复印件); 2、 被投资方开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 3、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证明资料。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我们认为我单位对 (被投资单位名称)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金额)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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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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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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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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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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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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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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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 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xx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xx、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xx橡胶生胶和xx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xx或xx、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xx奶、超高温xx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第 类,第 条,第 款 内容。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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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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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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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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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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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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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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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附资料 |
1、有关部门批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2、取得{dy}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减免幅度 |
口免征 口减半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xxxx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xxxx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xxxx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dy}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y}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dy}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y}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y}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dy}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
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
上铁路建设项目
4 铁路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
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
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电力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 (项目名称) 符合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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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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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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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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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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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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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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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附资料 |
取得{dy}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减免幅度 |
口免征 口减半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dy}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y}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 (项目名称) 符合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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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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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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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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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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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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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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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并且技术转让项目均签定了“技术贸易合同”,使用“技术贸易专用xx”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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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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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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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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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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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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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按上年汇算清缴申报数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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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资产总额(按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数据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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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料 |
企业用工情况说明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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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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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dy}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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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料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dy}章 总 则
{dy}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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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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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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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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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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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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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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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必附资料 |
1、 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dy}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lx1}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年度( 季度)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费 用 项 目 |
发生额 |
1 |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2 |
1.材料 |
|
3 |
2.燃料 |
|
4 |
3.动力费用 |
|
5 |
|
|
6 |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
|
7 |
1.工资、薪金 |
|
8 |
2.津贴、补贴 |
|
9 |
3.奖金 |
|
10 |
|
|
11 |
|
|
12 |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
|
13 |
1.仪器 |
|
14 |
2.设备 |
|
15 |
|
|
16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
|
17 |
1.仪器 |
|
18 |
2.设备 |
|
19 |
|
|
20 |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
|
21 |
1.软件 |
|
22 |
2.专利权 |
|
23 |
3.非专利技术 |
|
24 |
|
|
25 |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26 |
|
|
27 |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
|
28 |
|
|
29 |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
|
30 |
1.新产品设计费 |
|
31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32 |
3.技术图书资料费 |
|
33 |
4.资料翻译费 |
|
34 |
|
|
35 |
合计数(1+2+3···+34) |
|
36 |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
37 |
加计扣除额(35-36)×50% |
|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 ||||
纳税人全称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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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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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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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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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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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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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附资料 |
1、 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均为复印件) 2、 残疾人工资支付凭证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bfb}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安置残疾人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10: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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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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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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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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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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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必附资料 |
1、 本企业已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2、 被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 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权证明; 4、 被投资企业上年度职工人数、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证明。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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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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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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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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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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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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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必附资料 |
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列明名称、原值、原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年限)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zd1}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zd1}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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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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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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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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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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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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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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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第 类,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13: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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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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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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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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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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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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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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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y}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昕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xx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xx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购置设备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购置的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 类,第 项 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 类,第 项 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 类,第 项 设备。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14:
享受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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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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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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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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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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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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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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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料 |
非营利组织证书(复印件) | |||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非盈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