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王江乡办锑矿原属乡镇集体企业,位于溆浦县城南东方向,属溆浦县龙王江乡江东湾村所辖。距溆浦县城约20公里,矿区有独立的生产工区5个。2004年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县政府对该矿区进行了整治重组,重组后总投资1180万元(参与年分红的股东为11.5股)2005年至2008年四年里该矿的总收入为贰亿叁仟肆佰万,而交给国税、地税的总税额只有570万元,请各税务职能部门核算一下,这里面有没有漏税?就是按6%计算的话也应要缴1400多万呀。
二、2005年至2008年期间矿里的股东分红利总额为8624万元,应征个人所得税是1724.8万元,而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却是分文没缴。
2007年股东郑大旺退股金280万元,应征56万元个人所得税,也是分文不缴。
民工所得税和劳务税也是分文没缴。
三、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金和求(退得股金240万元)、金和青(退得股金180万元)、贺安生(退得股金250万元)、贺求生(退得股金380万元)四大股东(共32人)退股金6400万元,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为1280万元,此也是分文不缴。从以上事实得出溆浦县龙王江乡锑矿偷漏国家、地方两税的总额应该在4400万元之上。至今锑矿还有股东在退股,每股都是退出几百万,把国家的税收分文不交,国家税务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入库。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