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zh1}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
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开箱检验:
1.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二)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按照我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四)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证明的时限: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