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知识点总结_网上兼职互动_百度空间

  一、 增值税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增值税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简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三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3)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D、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 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五、增值税的税率[3]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的计算:

  a.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b.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c.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d.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 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xx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 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税率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的税率征收。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xx上的运费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 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 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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