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9 17:29:40 阅读1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关于是否应取消对乘用车进行等级评定
虽然交通运输部对乘用车类车型未发布过《评定表》(由于评定指标不多,对新车投放前的审核性评定也确实没必要),但我省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旅游汽车公司)在定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中采用乘用车类轿车的,均依据JT T325标准确定的评定条件进行等级评定,并作为一项基础性依据在管理中应用。为此,建议新标准仍保留对其进行的类型等级评定,为道路运输管理及具体涉及出租车、租赁车的管理提供一个基础性依据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节能减排政策,可以对06版规定进行调整性修改,例如适当降低发动机排量要求,增补对排放的要求;取消对行李舱要求等),也符合JT325标准名称—此类车在作为定线客运、出租客运及租赁性质的客运时,均属“营运客车”。
俗称轿车的乘用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GB/T3730.1---乘用车术语和定义中注明的车辆)
是否应将配置“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列为高二级必要条件?
二、关于取消客车服务性配置的不同意见
标准修订稿取消了对车顶行李架、内饰成型件、动力转向、旋压车轮、影视设备、音响设备、侧窗帘、乘客阅读灯、饮水设备或水箱、时钟等要求。我认为,体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内容中服务设施及舒适性要求的饮水设备、影视设备、音响设备这三项还是应当有规定,结合实际,可以调整为大型及大型以上各高级客车应配备饮水机或冰箱(长距离行车中,客车提供随时可供乘客茶杯添加热水的服务配置很有必要);中型以上的高级客车应配置影视设备;中型以上的中级客车应配置音响设备。
三、关于对大、中型高级、中级客车增加GPS配置
车载GPS是提供定位功能和导航功能的装备,导航功能对固定行驶班线的客车及接受任务明确线路的旅游客车似乎没有必要,而定位功能可以对车辆确定方位、对超速运行、越线经营及疲劳驾驶等执行监控、摄象及运行轨迹回放,这一信息化设施已在交通运输管理中落实,需要在车载硬件配置的基础上有软件程序来实现,而软件接入端口目前无统一标准,估计各地也是端口不一的现状。要求客车出厂前就配置GPS硬件装置是否不符合实际?能否保证GPS硬件符合管理中的实际需要及质量保证?会不会因端口及其他原因,制造厂配置的GPS无用,客车还得重新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另外配装合适的GPS,请斟酌。
四、关于营运客车通道不得设置乘客折叠椅
GB 7258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文件中都明确了客车通道不准设置折叠椅的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包括用做旅客营运而改变性质为营运客车的乘用车类车型。建议在8 等级评定要求的8.1 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2+1排列的公路客车及乘用车车型用做营运客车的车辆,客车中部或侧边的乘客通道不允许配置可以侧翻供旅客乘座的折叠椅。
五、关于新增加的公共汽车类型等级评定标准
对公交汽车的技术参数、配置及目前公交汽车适应市场需求生产的客车的实际参数、配置不甚了解,根据修订说明来看,规定的等级客车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指标,主要依据的是“国标公共汽车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送审稿、讨论稿)”。据所知,此前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客车等级评定公告的车型,只是向公交企业推荐,有关部门并不将类型等级作为基础性指标用于行政管理,且公交客车在固定行政区域城市运行,城市有大有小、经济水平悬殊不一。既然将公交客车列入JT T325B标准,今后交通运输部门理应和对班线和旅游客车的管理一样,利用公交汽车类型等级作为手段。这样,征求意见稿中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是按推荐意见提出来的)是否过高或不太合适,例如要求公交汽车配置全球定位系统(GPS)有何作用或意义?请斟酌。
六、支持取消对公路客车中高级客车规定的C类悬架(复合悬架),此类悬架结构在客车制造中使用不多,反而为以假乱真,假气囊冒充气囊开了口子。(“JT/T32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201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和“表7说明d”中已取消C型悬架,但在“表7 公路客车等级评定性能指标”的表中仍未删掉“ C ”)。
七、“表7说明d”中,有一句括号括起来的话:(例:B、D、E—三种型式中任一种均可),这个特别括起来的一句是什么意思看不明白,请再斟酌一下。
八、“表7说明C 下述任一车身结构均为承载式”中,有一个“3)大型高二级 车身≥11m 要求承载式车身”,这个应当不是“下述任一车身结构均为承载式”所应当表述的,也与表中的大型高二级的车身承载式结构所表示的“∨”有歧义,如果是车长≥11米的大型高二级客车才应为承载式车身,表示有注明的标记还应当标在相应的“∨”内。建议将此注明从“表7说明C”中分离出来另作合适、清晰的标注,请斟酌。
九、“表10 行李舱容积”建议明确为“表10 卧铺客车行李舱容积”。
十、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标准名称:JT T325-2010 共 页 第 页
章条编号 |
修改意见内容(包括理由和依据) | ||
1 范围 |
改: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的公路客车(含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和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评定类型及等级的依据。 旅游运输是道路运输的一种方式,其采用的客车与班线客车并无区别,在道路运输管理中也没有对其车辆另有要求,建议列入而不需要参照;出租汽车原06标准以“乘用车”列入,建议修订标准保留,因为今后出租汽车管理和汽车租赁管理也属于交通运输管理职责,所采用的车辆也属于“营运客车”,且不仅以出租的方式运营,也以租赁的方式运营,还以城间固定班线的方式运营,对其评定类型等级,可以在管理中对运价、租赁价及线路许可,具有合理和操作性的管理依据;“评级”的表述改为“评定类型及等级”较完整和规范。 | ||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 增补: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2.1.1 乘用车 passengercar;注:表1中2.1.1.1~2.1.1.6给出的乘用车也可俗称轿车。”(GB/T 3730.1-2001摘录) 增补:GB 21670-2008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 ||
3.1 营运客车 | 改: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客车。 建议取消原稿中第二句:“主要包括公路客车和公共汽车” | ||
3.2 公路客车 | 改:为城间和城乡旅客运输设计和制造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 较原表述精炼 | ||
3.3 公共汽车 | 改:为城市内或城镇间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 目前公共客车的运营已不仅仅只在城市内进行运送旅客的运输。 | ||
3.5 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 | 增补: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是指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表1中2.1.1.1~2.1.1.6类并注明为俗称轿车的载客汽车。 | ||
4.1 | 删除:4.1 营运客车分为公路客车和公共汽车两类。 多余。 | ||
4.2 | 改:公路客车和公共汽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1和表2;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均按小型划定。 | ||
5 等级划分 | 改:等级确定;公路客车和公共汽车的等级确定见表3和表4;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的等级确定见表X。 | ||
6.等级评定 内容 | 改条文中的“客车主要评定:”为“评定主要内容:” | ||
7.3 在用公路客车等级评定 | 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评定 | ||
7.3.3 | 改:在用公路客车根据7.3.2车辆现有技术等级和设施的实车检测结果,按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 | ||
7.3.4 | 改:已评定等级的在用营运客车,在过户时应按照JT T325有效标准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应当明确。 | ||
7.3.5 | 增补:“7.3.5 在用公共汽车和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的乘用车,符合交通行业规定的车辆性能要求时,具备评定等级资格。(列在7.3.4之前) | ||
8.2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 改:“8.2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为“8.2 公路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 ||
8.3和8.4 | 改:应属于8.2下属分支,不应当单列。 | ||
8.5(应为8.3) | 改:8.5应改为:8.3 公共汽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改:公共汽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1规定外,各类各等级公共汽车发动机舱内应装自动灭火装置,当发动机舱温度超过110OC时,会自动报警。 | ||
8.6(应为8.4) | 增补:“8.6(应为8.4)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乘用车的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用于出租营运或租赁营运乘用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1规定,其中ABS装置应符合《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1670-2008)规定。 | ||
填表人: SXLJ
2010年 4 月 19 日 | 说明:客车学会史工电话说不再发函,要我从网站下载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希望本标准更有利于管理工作,但并非客车技术内行,所提出建议仅供各位专家参考。 |
单位: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2010年 4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