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转基因水稻有关情况_mario6862的空间_百度空间

<6>问、请介绍一下转基因水稻有关情况?

答: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是由华中农业大学培育的高抗鳞翅目害虫转基因水稻品系。外源基因是由我国科学家人工改造合成的苏云金芽胞杆菌(简称Bt)杀虫蛋白融合基因cry1Ab/cry1Ac,受体品种是水稻三系恢复系“明恢63”。“华恢1号”与“珍汕97A”所配的杂交组合为“Bt汕优63”。

转基因水稻对稻纵卷叶螟、二化螟、三化螟和大螟等鳞翅目害虫的抗虫效果稳定在80%以上,具有节省投入成本,减少劳动强度和中毒风险,大幅减少农药用量,减少环境污染,维持稻田生物种群动态平衡等优势。

食用安全性分析和检测结果表明: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与非转基因对照水稻同样安全。转基因水稻中的Bt蛋白是一种高度专一的杀虫蛋白,可与鳞翅目害虫肠道上皮细胞的特异性受体结合,引起害虫肠麻痹,造成害虫死亡。只有鳞翅目害虫的肠道上含有这种蛋白的结合位点,而人类肠道上皮细胞没有该蛋白的结合位点,因此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Bt蛋白作为生物杀虫剂已安全使用70多年;与已知致敏原蛋白氨基酸序列无相似性,不会引起过敏反应。动物喂养、遗传毒性、三代繁殖、慢性毒性以及急性毒性试验表明,转基因水稻对试验动物未见不良影响。营养检测分析表明,两种转基因水稻的营养成分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变化,与普通水稻具有同等的营养价值。

环境安全性分析和检测结果表明: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在国内生产种植对生态环境是安全的。转基因水稻与非转基因对照水稻相比,在生存竞争能力、杂草性和入侵性方面未发现变化;在基因漂移对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没有发现Bt蛋白基因漂移对农田生态和自然环境安全有不良影响;在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方面,没有发现转基因水稻对非靶标害虫、稻田天敌、经济昆虫,以及节肢动物的种群结构与多样性产生不良影响。由于属内种间以及种内亚种和品种间的基因漂移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转基因水稻品种和非转基因水稻品种的基因漂移,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影响是一样的。】

转基因水稻产生的Bt杀虫蛋白尽管可以杀死一部分害虫,但同时破坏了原来的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产生此生虫害,减少杀虫剂用量仅仅是一种理论预判,我国的抗虫棉花已经出现了盲蝽侵害棉田的案例。(参见参见“(2.0版)”《7 张启发的BT转基因水稻对人体是否有毒?》之“1.转基因种子的优势之疑”)

关于“人类肠道上皮细胞没有该蛋白的结合位点,因此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说法也不正确。“蛋白质与细胞的结合,可以通过吸附作用,而不一定需要结合受体,比如红细胞对青霉素和磺胺药等的吸附,等等。而且,现在没有发现受体并不等于不吸收,例如三聚氰胺可以进入人体,现在是大家公认的,但是它的肠道受体又是什么呢?谁也不知道。BT蛋白也可能如此。”(参见“(2.0版)”《9. 神秘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之“4.人体整个消化系统几乎都是碱性,为Bt毒蛋白提供了水解环境”)

“动物喂养、遗传毒性、三代繁殖、慢性毒性以及急性毒性试验表明,转基因水稻对试验动物未见不良影”的说法见本文第4部分大米的安全性实验是不科学的”。

此外,环境安全性分析并未公布详细的检测结果。即使是转基因技术相当成熟的美国,也出现了转基因污染事件。(参见“(2.0版)”《8. 转基因作物的经济代价》之“4.美国转基因水稻污染事件”及“6ISIS报告:转基因农作物在美国面临崩溃”)

我国在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也是非常不足的。据《商务周刊》报道,“转基因安全研究和管理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用于转基因安全研究方面的资金严重不足。2004年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仅相当于当年16.47亿元转基因生物研究总投入的1.5%。而美国杜邦公司一个转基因油菜项目,用于安全评估方面的资金占到项目总投入的40%。由于资金和意识的问题,有关转基因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能力建设都很薄弱。国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监督及所有转基因作物的审批等工作,但是其成员只有一位副主任和两位工作人员,而地方上的相关工作多由农业厅的科教处之类的机构兼管。“最多只有半个人在管。”薛达元说。(来源:2005920 商务周刊

在这种背景之下,农业部转基因官员的“安全性”承诺没有任何说服力。

<7>问:请介绍一下转基因玉米有关情况?

答: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培育的自交系,外源基因是由我国科学家自行克隆植酸酶基因,受体品种是“Hi-Ⅱ”玉米自交系。

植酸酶可以减轻植酸的抗营养作用,将植物中大量存在的植酸分解为肌醇和可被动物利用的磷,从而提高动物对磷的利用效率,减少高磷粪便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

食用安全性分析和检测结果表明,转植酸酶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同样安全。植酸酶在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植物中广泛存在,在食品工业中广泛应用,人类或动物有长期安全食用或饲用的历史;与已知致敏原蛋白氨基酸序列无相似性,与过敏人群血清无交叉反应,不会导致过敏;动物毒理学试验未见不良影响。

环境安全性分析与检测结果显示,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在国内种植对生态环境是安全的。该转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相比,在生存竞争能力、杂草性和入侵性方面未发现变化;在基因漂移对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没有发现植酸酶基因漂移对农田生态和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中国没有玉米野生近缘种,因此不存在植酸酶基因向野生种漂移的风险。】

转基因玉米的安全监管手段和强度与转基因水稻类似,这里不再赘述。

<8>问、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安全评价过程与后续管理情况是怎样的?

答:1999年和2004年,农业部先后受理了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安全评价申请,分别经过11年和6年的严格评价,于2009817日依法批准发放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转基因抗虫水稻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在整个安全评价过程中切实做到:一是评价指标全面规范……二是评价过程科学严谨……三是评价结论真实准确……四是决策过程慎之又慎……五是产业应用尚需时间……】

我国的转基因安全监管存在巨大漏洞,这将在本文第3部分详细说明。

<9>问、我国有没有批准进口转基因粮食种子在国内种植?

答:截至目前,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

参见本文第1部分第<6>问的回应。

【农业部官员在32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答记者问》中称:“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保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315日《农业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问答》中称:“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是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保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那么,农业部与去年年底颁布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是否真的是依法而行呢?本文试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出发,结合转基因安全证书颁布程序进行分析,并参照目前国外的转基因安全监管体系,指出我国目前在转基因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颁证的机构是否主体适格?

安全证书由全称为“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基因主粮作为农作物种子,农业部作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转基因主粮种子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若转基因主粮仅仅作为种子,农业部的行政许可则意味着已经获得了通行证。然而,种子的种植、收获后的初级农产品则涉及到环境问题及国家全体公民生命健康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其不再仅仅只是个种子的问题。

当转基因种子种植获得初级农产品后,初级农产品将流入市场,该初级农场品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主粮安全许可证仅仅代表的农业部从农业生产环节角度对转基因种子实施的行政许可。从生物学角度来讲是安全的并不代表从食品卫生角度对人体是健康的。

二、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该款的规定,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的发放无疑直接关系到诸多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农业部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并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的发放明显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然而农业部却把它排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认为并不需要听证。农业部由于未履行法定正当程序颁发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该安全证书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三、颁证的依据论证是否充分?

对于安全证书的颁发过程,农业部只提供了一份简短的书面回复。根据这份回复,证书发放是“经过严格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等5个阶段的多年安全评价,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价结果”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转基因种子的安全许可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安全性评价专业人员承担着主要作用,并且专业人员对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在颁证过程起重要作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公众却始终无法查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成员身份。在公众对转基因主粮的安全性强烈质疑时,该委员会无一例外的保持沉默。在缺乏公众监督、专家身份神秘的情况下,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不能实现,专家的评价结论客观性不能保证;另一方面,由于专家身份神秘,在鉴定结论出现法律问题时,追究专家责任成为不可能。

(来源:资源网 作者:胡乙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才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责任部门。

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自2007121日起施行。《办法》{dy}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即“转基因”生物、食品纳入新资源食品”管理,凡“生产、经营、使用”都要向卫生部审领安全许可证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函》(下简称《农业部的函》)中,农业部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挂靠在农业部科技质标司下设立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所成立的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安委会),称为“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不宜的,只能冠以“农业部”之名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zh1}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证书的发放,这个权力依法归卫生部承担“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农业部的函》中,在说到“安委会的职责”时说:“安委会是农业部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能的技术咨询机构”。现在,由该“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zh1}的安全风险评价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发放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缺乏法律授权。

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09220日发布并生效的农办科函[2009]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函》(摘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函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建的第二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任期已满。为做好换届工作,请你部门协助推荐下一届委员会委员。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安委会的职责

    安委会是农业部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能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开展评价,并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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