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级----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b)2级----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予以禁止。
超过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在部件及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指定为“1级”
c)3级----目前虽然没有规定日期以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在部件、材料中含
量的物质及其用途计划的削减。
环境管理物质实施控制的对象除了整体设备、部件和材料外,还包括包装材料、附件(电子产品的附属品或者辅助产品)、附属材料等。
“环境管理物质”镉以及镉化合物
作为立即执行的对象(使用部位、用途)加以记载;
规定了“环境管理物质”镉以及镉化合物测定方法一般测量装置与预处理方法;
对金属部件(以锌为主要材料的制品)中镉杂质含量目前暂不置评;不论焊锡的种类如何,焊锡中的镉杂质均为20PPM以下。
就塑料中的镉,由于在荷兰等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含量限制及禁止使用(含量未明确表示),对含量的实际测定(分析)等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
但是就实际测定而言,在将原材料从xx原材料进行精制的过程,考虑到工业上尚不能去除的杂质等因素,采用ICP-AES等精密分析方法的数值,以其含量在5PPM以下为设定允许含量。
“环境管理物质”铅以及铅化合物
重新制定了塑料中的允许浓度为100PPM以下的标准。这其中包括了从其他金属材料的“带入”和测定装置的检测下限。
对于预处理,采用了与镉同样的方法。
焊锡中的铅杂质为1000PPM以下,从2005年1月1日起适用。符合此条件的可以作为无铅焊锡使用。
“环境管理物质”汞以及化合物
汞以及汞化合物,对小型日光灯、直管日光灯制定了固定汞含量,小型日光灯1支平均含量为10mg,直管日光灯1支平均含量为20mg,其各自超出的部分成为1级(立即禁止)。
有机氯化合物
用于阻燃剂方面的灭蚁灵。指定为化学审查法的{dy}种特定化学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在有机氯化合物中的氯代烷烃(CP),明确了限定对环境有危险的短链型氯代烷烃(氯含量50wt%以上)的用途,并确定为1级物质,按1级处理。
此外的其他有机氯化合物,作为阻燃剂和增塑剂使用的产品,由于其环境危险性尚不明了,追加为3级。
有机溴化合物
由于四溴双酚-A-双(2,3-二溴丙醚)(商品名FR-720)等在荷兰法律上禁止生产和销售。
PBDE目前只是集中在用途上,禁止在新机型中使用,作为依次全面废除处理。
此外的其他有机溴化合物,作为阻燃剂和增塑剂使用的产品,其环境危险性尚不明了。
有机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被指定为1级(立即禁止)。
偶氮化合物
在偶氮化合物的分解而不能产生的胺中增加了四氨基偶氮苯。
偶氮化合物采用分解萃取胺的试验方法采用了LMBG82.02.2-4(LMBG:德国日用品规则),但这一测试方法从分解偶氮化合物确认产生的胺,花费成本和时间,所以推荐采用基色比色法,(C.I.Pigment),可以从处理颜料及染料的厂家及团体处得到有关信息。
甲醛
确定了甲醛的排放浓度,采用EN717-1的室内法以及EN120的打孔法作为标准。
采用了室内法以及打孔法的所有试验和标准。
还采用了日本JIS标准、JAS标准等干燥器法,但未明确这一方法测定的甲醛排放量和室内法、打孔法的关系。
.聚氯乙烯以及聚氯乙烯混合物
将使用量多的聚氯乙烯混合物(为把聚氯乙烯做成产品而添加的稳定剂、填充材料、阻燃剂、颜料等)作为对象,修订为管理级别2级。
对于氯乙烯的单一聚合物、共聚物和接枝聚合物,由于技术上难以找到替代材料,确定为管理级别3级。
包装材料的重金属限制
对于包装材料的各种原材料,除满足各自的环境管理物质标准之外,有必要对四种得金属进行管理。
虽然已规定了四种其他得金属合计在100PPM以下。即镉4PPM、铅98PPM虽符合各自的标准,但由于合计为102PPM,便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由于六价铬在规定的装置中不能测定,所以规定先测定总铬,当超出100PPM时再分析六价铬。
制造部件、设备时不得使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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