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娱乐产品呼唤版权的呵护_海亮_新浪博客

200912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互联网视听服务的清理整顿正进一步升级,包括BT中国联盟在内的多家知名网站因违规而“下岗”。广电总局的决定顿时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友担心仅仅依靠广电总局的一些规定不能解决版权问题。如今,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娱乐产品寻求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愈加凸显。

在经过了政府扶持和孵化、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后,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逆势而上,步入黄金发展期,逐渐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级。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占北京GDP比重从2004年的10%增长到2008年的11%,今年19月份,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96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再创新高,占北京市GDP11.8%,占全市第三产业的比重为16.1%。然而,在全力打造文化创意产业的同时,创意产品的天敌——盗版也随之泛滥起来,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娱乐产业亦是如此。随着娱乐经济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日益成为产业发展中亟待重视和关注的焦点,如何对大众娱乐产品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是当下娱乐产业健康发展值得探究的热点话题。

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是保障

有法可依,是保护版权的一级保障。追根溯源,中国的著作权法源于清朝。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中国的{dy}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可是后来的几十年里却发展缓慢,直至199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并于 20011027对其进行了修正。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也对于版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然而,与完善的西方著作权保护法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大差距。吸纳借鉴西方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逐步完善著作权法,才能做好这个“一级保障”。

执法必严,是版权保护的二级保障。有法是一方面,执法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人大于法的现象在个别地区依然存在,对于盗版的打击也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缺乏持续性与连贯性。国家、地方有关执法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切身从自身做起,依据法律,给予侵犯版权以严惩,并建立相关的监督、举报机制,确保版权保护的二级保障顺利进行。

降低正版娱乐产品价格是基础

供求决定价格,但是这条经济学常识用在大众娱乐产品上却似乎行不通,比如Windows系统软件,按照这条定律,应该是购买的人越多,供小于求时价格就越高,但自从Windows上市,一直按照固定价格运行,虽然购买的人很少,不过也不会因为消费者的数量少而降低价格,这就为盗版的泛滥找到了根本的理由:正版价格是人们不能承受之重。因此降低价格才是保护版权的基础。在大众娱乐产品边际成本递减明显,复制成本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收益,更应该降低售卖价格,并且控制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薄利多销,这样才能利用价格优势将盗版扼杀在摇篮里。

完善版权登记、交易中心是条件

版权登记就在版权人到有关部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证明版权所有。国家版权局在很多合作单位设有版权登记中心,同时相关网站也在做同样的工作,但是尽可能提供便利的登记渠道,并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才是版权登记中心建设的关键。

版权交易中心是一种集版权登记、交易、法律支持于一体的机构。目前,北京有三家版权交易中心,分别是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人大版权交易中心、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虽然有人担心同质化竞争影响了交易中心的良性发展,可是更多的人看到了其对于版权保护的激励作用。其他一线城市也要建设版权交易中心,只有完善版权登记、交易系统,才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xx诸如盗版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

加强行业自律、技术保护、媒体合作是方式

行业自律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每一方面都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传媒行业的自律不仅要表现在传播健康文化、引导舆论上,还要表现在使用正版软件、视频,并打击盗版、维护版权人权益上。现在很多网络视频网站纠缠于版权的官司中,这些以商业模式运营的视频网站没有做出应有的表率,对于版权保护是不利的,同时也凸显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所谓技术保护措施就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如今随着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加容易,而且费用低廉,给版权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的主要形式是: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密码等;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如控制使用时间,先免费再付费的方式;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如只能浏览,不能复制、打印等;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如设置一定的隐藏程序,一旦未授权使用,程序自动释放,破坏作品或者系统。

媒体合作,也就是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媒体合作在当前中国发展环境里,是最主流解决盗版的方式。”优酷CEO古永锵在谈论与搜狐的版权纠纷问题时曾这样说。内容提供商有内容,网络运营商有渠道,两者相互结合,才能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网络运营商可以与掌握内容资源的电视台、电影制作公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合作,从而避免版权纠纷,打压盗版视频的生存空间,并为正版提供一个拓展渠道。

提高大众版权保护意识是根本

版权保护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普法宣传、对广大的学生、青少年、普通民众进行版权保护的教育,并且不断的利用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设置典型事件,进而转化成大众的“议程”,在这种“议程”中,让大众感受到版权保护的意义和盗版的危害。只有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提高了,人们才能自觉的xx盗版、举报盗版、加入到保护版权的行列中来,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盗版问题。

 

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娱乐产业、保护文化创意产业、保护民族的创造力。因而,政府、版权人、网络运营商、普通民众都有责任予以重视,不能够单凭任何一方的力量,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样我们才能够激发创新,保护大众娱乐产品的版权,保持娱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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