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厂是控制污水排放的{zh1}一道关口,在当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其运
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污水能否达标排放、总量减排目标能否实现、区域环境质量能否逐步改善。
然而,当前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仍存在部门职能不明晰、多头负责等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污水处理厂视为市政公共设施疏于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工业污染源,使得污水处理厂没有真正履行环境责任,出现超标排放情况也没有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一状况,笔者认为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污水处理厂从收集污水到最终排放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污水处理厂应实行企业化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职责虽然是去除污染物,但其也确实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因此应规范污水处理厂的经营管理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企业投资或运营,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中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作为三方责任体系关键环节的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运行,便于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政府各部门明确职责,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达到设计标准
污水处理厂进口水质超过设计标准的情况是困扰各级环保部门的一个主要问题。环保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对城市市政排水管网进行大范围排查,而收到的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相互间也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联动。
《意见》第五条中强调"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同时,原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99)对排入城市市政管网污水中的COD、悬浮物等35种污染物质规定了{zg}允许的排放浓度,为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对管网收水水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因此,各级政府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问题的职责。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城市市政管网水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水收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环保部门应对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负责,对辖区内污染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排放口的采样监测,加大执法力度,使各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对污水处理厂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已成为区域水环境改善的关键。
依照法律、法规,污厂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并征收超标排污费。通过经济杠杆,真正使其认识到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保证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真正担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同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此外,还可以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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