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的高女士投诉,她老公在家里使用浙江某品牌热水器洗澡时,被电死在厕所,她母子多次找商家和生产厂家讨说法无果。无助的她们,只好向新闻媒体反映。石家庄日报社领导收到这封信后,批示让给我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
事发2003年五六月。
报道
高女士一见到我就嚎啕大哭起来,诉说家庭的不幸,希望媒体主持公道,帮她家讨个说法。
后经调查,这个品牌的热水器本身质量合格,但问题出在安装方面。原因是,其使用的电热水器供电电源火线和零线无接地线装置。厂家和商家进行售后服务入户安装电热水器过程中,未考虑将电源部分作为服务范畴,也未告知消费者不负责电源部分,因此商家与厂家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先后采访了商家、厂家、消协、律师等有关方面,在燕赵晚报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引起很大反响。清楚的记得,首篇报道标题是《热水器又吃人?厂家说:跟我们没关系;消协说:厂家在推脱责任》。一些读者看到报道后打电话反馈,说他们在使用这个品牌热水器洗澡时,也出现过触电问题;还有一位姓刘的先生,说他爱人也是被这个品牌的热水器电死的,官司打赢了……我到网上搜索,发现这家热水器在全国出现了多起电死人的事件。
令人不解的是,我们都连续报道都好几天了,热水器生产厂家领导陈总和驻石销售经理张先生才到报社“说明情况”,反复强调电死人的事跟他们没有关系,是安装方面的问题,记者的报道严重失实,给他们热水器造成负面影响,希望我们不再报道。我也反复跟他们解释,报道中的观点是被采访对象说的,记者只是客观记录,没有妄加评判,更没有主观臆断。如果厂方不让我们报道也可以,但前提是必须解决高女士家的问题。陈总当然不接受我的建议,满带愠色,佛袖而去。
邂逅
我们的连续报道给这家热水器造成重创,销售量骤然萎缩。陈总恼羞成怒,在生产厂家所在地浙江把石家庄日报社告上法庭,理由是:报道内容虽然没问题,但标题不恰当。比如热水器“吃人”,豺狼虎豹才吃人,怎么能说热水器吃人呢?这是对厂家的亵渎和诽谤,要求报社向他们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熟悉媒体运行程序的人都知道,稿件标题一般不是记者做的,而是编辑在“第二次创作”时提炼的。具体到《热水器又吃人?》这篇报道标题,是编辑于明辉编辑的。于编辑是位优秀的新闻人,很敬业,也很专业。他之所以引用“吃人”,是因为投诉人高女士在投诉信里有这样的话。“吃人”这样的比喻其实很恰当,电热水器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把人都电死了,跟猛兽又有和区别?况且标题既有主题,又有副题,各方观点齐全,很客观,一般不会招惹麻烦。
让我感到骄傲和自豪的是,多年来,我采写了那么多舆论监督类报道,就遇到这一起被曝光对象起诉的事情,而这一起跟我也没多大关系。
报社请了马位律师应诉。因为此时于编辑早就调往其他媒体工作,律师只好让我陪他去浙江。晚上,我和律师来到宁波一家饭店就餐,正好遇到热水器厂家驻石家庄办事处的张经理。他端着酒杯走过来,柔中带刚地说:“你放心,在我们家乡,我不会对你怎么样……”
张经理说这番话的意思很明显,“你砸了我的饭碗,小心我会报复你”。但他毕竟是个很有修养的青年人,我在浙江逗留几日,他也仅仅说了这些话,即便在法庭上见到他,他也保持自己的风度,没有半句不恭之语。倒是那位陈总咄咄逼人,见到我就像见了仇人一样。
那天,我和马律师刚走出那家饭店,就见陈总早已在门外恭候多时,他和马律师又是寒暄又是握手,像老友喜相逢,说了很多温暖的话。他不时扭头看看被冷落一边的我,面露凶光,恶狠狠地说:“咱们法庭上见!”
诬陷
次日一早,我和马律师就来到法庭。陈总和他们的律师等人坐在我们对面。
有一个细节很有意思,开庭前,陈总还亲自把一瓶矿泉水送给马律师,笑容可掬。我想,陈总是有意拉拢马律师。马律师既然是报社请的律师,绝不会做出有损报社形象和报社利益的事情来的吧?
对方果然控告我们的文章标题有问题,理由无非是我前面说的那些“豺狼虎豹才吃人”之类。开庭不久,陈总就迫不及待地插话,说燕赵晚报刊登批评他们的报道之前,我把他们叫到一个小屋,索要10万元的好处费,他们不答应,所以我就报复他们,在报纸上连篇累牍地进行报道,以至他们的热水器在石家庄都没市场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马律师闻听此言立即反驳:“反对原告对我的当事人恶意诽谤诬陷!”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面对被曝光企业的诬陷和诽谤,我一笑了之。因为他们的谎言不堪一击,很荒唐、很可笑。因为采写热水器电死人的报料,是报社领导批示给我的,这是领导对我的信任,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保证完成任务。也就是说,写不写他们,不是以我的意志而转移的。显然,他们是为了报复我,才编出这番谎言来打击我。
遗憾的是,这场官司一审打输了。这也难怪,此案在浙江开庭审理,就意味着对我们很不利。再加上律师的失误,法庭当庭就驳回了几个有力证据。比如,死者家属高女士的投诉信是打印的,上面既没有高女士的签名,与没有高女士的手印,因而被法庭宣告证据无效。
报社不服一审判决,责成律师上诉,可不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居然错过了上诉期限,一审判决生效。我们晚报给这家热水器做了几期小广告完事。
思考
此事过后,报社领导几次提到这个问题,提醒采编人员汲取教训,做标题不能只追求醒目、抓人眼球,还要准确恰当。也有领导为我澄清事实,说那“吃人”标题不是李梓写的,而是编辑制作的;于明辉编辑也自告奋勇,承认那篇报道和标题都是他编辑的。
我不是推脱责任,而是从业这么多年来,一向小心谨慎,从未发生因舆论监督而引发诉讼的情况,这在报社内部都形成共识,我不想因此辜负了大家的希望。但话又说回来,即使因写批评报道引发诉讼,也无需大惊小怪。记者抨击时弊,必然会引起对方的反扑,告状是自然的事情。
我想说的是,作为新闻工作者,尤其是采写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不仅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客观公正,不给被批评者留下把柄;在作风和人品上更要挺直腰杆,两袖清风。自身不正,焉能正人?我经常跟年轻记者讲,新闻从业人员就其工作性质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大课堂的老师,属于社会学传播者。师者,传道授业xx也。自己无道,又怎么好意思批评别人?切记:你在监督别人的同时,别人也在监督你!
疑问
按说,这场官司我们是不该输的,可为什么输了呢?我一直在思考:一、在石家庄发生的事情,为什么会在热水器厂家所在地浙江开庭审理?二、浙江有那么多饭店,为什么“冤家路窄”地偏偏在我们吃饭的地方巧遇原告一方领导?三、法庭上我们的几个证据(包括投诉信上没有投诉人的签字)为什么轻易被法官宣布无效?四、报社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书,为什么会超过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