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石油组织对有关公约规定的具体要求
8.1、标准与文件方面
(1)、船上应保存加强检验足够的资料。
根据A744(18)附则A第7条和MSC125(75)规定,油船应实施加强检验程序,加强检验报告档案和支持性文件应长期保存在船上。
检验报告:
——船舶结构检验报告;但加强检验(ESP)不适用5年以下船令或符合MARPOL73/78第13F条的双壳油船;
——状况评估报告;
——厚度测量报告;
——检查计划。
支持性文件:
——先前船舶修理史;
——先前船舶装物和压载史;
——货舱和压载舱主要结构图;
——船上人员对上述处所检查情况记录,包括普遍性缺陷、舱壁和管路泄漏情况、舱内涂层或防腐系统状况。
(2)、船上应有有效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际海上避碰规则”(LOREG)以及石油公司要求的标准。
根据A746(18)检验导则的规定,船舶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及其他特定的须知和文件,均应存放在船上,以供检查时使用。船上应备有有效的STCW、LOREG出版物。
同时,还应备有石油公司要求的标准,如OCIMF规定的出版物。
(3)、需要检查的文件和资料应为中、英文。
这里包括法定证书与船级证书、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如油类记录簿、应急部署表)、石油组织检查需要船级社签发的文件、以及船上安全会议记录。
另外,有的石油组织要求提供的图纸,也应用英文,如INTERTANKO要求的船舶货舱布置图、船舶安全配员文件;美国Chevron要求的“船舶系泊布置”复印件。
8.2、航行方面
(1)、驾驶室应设有方位罗经复示器。
根据巴拿马运河规则规定,液货船除了在驾驶室两侧设有方位罗经复示器外,还应在驾驶室内、靠近船舶中心线处设1个方位罗经复示器,以供运河引航员使用。
8.3、安全管理方面
(1)、根据SOLASⅡ—1/3-4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20000t以上的液货船,应设置应急拖带装置;以前建造的,应在以后第1次坞内检验时装置,但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在货物操作前,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布置好,由1个人能在15min内连接好,投入使用。按MSC35(63)规定,液货的应急拖缆(火警拖缆),其安全工作负荷为:
20000—50000 t:1000kN;
50000 t及以上:2000kN。
按OCIMF规定,应急拖缆一般尾首尾各一条,一端系固在拖缆桩上,而带有连接眼环的另一端通过导缆器至舷外端,且在眼环上系一根引缆回到甲板上进行操纵。在货物作业期间,及时调整眼环距离水面约1m—2m之间。这样,在需要拖带时,1个人才能在15min内把此眼环与拖船的拖索连接好。
应急拖缆为6×36结构,由钢质材料制成。拖缆尺寸为:
20000—10000t:28mm;
10000+30000t:38mm;
﹥30000t:42mm。
同时,OCIMF要求,首尾应急拖带装置的布置图应在驾驶室内展示。
(2)封闭式救生艇应既能在甲板上降落,也能在救生艇内操作降落。
按“国际救生设备规则”6.1.2.2规定,封闭式救生艇既能在甲板上由1个人降落并能在操作位置看到救生艇降到水面,还能在救生艇内操作降落。只能在甲板上降落,不符合规定。
(3)、驾驶室两侧人工投放救生圈不符合要求,及其附件存放位置应适当。
根据SOLASⅢ/7.1.3和“救生规则”的规定,驾驶室两侧应各设1个带有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及可浮救生绳。一般救生圈为2.5kg,为使驾驶室两侧救生圈能迅速施放,其质量不小于4kg。
附件的存放位置不应阻碍救生圈的投放,即不应放置在救生圈投落的通道上,也不应使救生圈落下时增加其阻力。
可浮救生绳的长度应不小于救生圈存放处到最轻载重水线的距离或30m,其直径不小于8mm,破断负荷不小于5kN。
(4)、救生艇内应标出每一座位的标志。
根据“国际救生设备规则”4.4.2.3规定,在救生艇内应明显地确定并标出每一乘员座位的位置。
(5)附加救生筏两舷登筏安全绳的长度应达到水面。
根据SOLASⅢ/31.1.4规定,救生艇筏存放点至船首、尾端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可在船首和船尾设置救生艇筏。而Ⅲ/11.7规定,主管机关可允许提供进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梯子。可使用登筏安全绳,但登筏安全绳的长度应足以从艇筏处达到水面;登筏安全绳末端应有防松夹头。
(6)、货泵舱装设固定的可燃气体探测仪及其布置。
根据SOLASⅡ—2/4.5.10规定,货泵舱应设置固定式持续监测的可燃气体探测仪,在机器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设连续声光报警。由于几乎所有的石油蒸气、化学品蒸气和液化气体的蒸气(除甲烷外)的比重均比空气重,因此,探测器应布置在处所的下方,一般在花钢板以上不超过1m处。
(7)、根据IBC规则3.3规定,货泵舱应设有固定式提升设施,以便将受伤人员不受任何阻拦可提升起来。
(8)、应急消防泵设在船舶首部时,在所有营运情况下应能有效吸水。
根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12章2.2.13规定,消防泵应能在船舶所有营运工况可能遇到的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条件下,均能得到要求的排量和压力。船舶进出船坞的情况除外。因此,如消防泵设在首部,则应计算出最小吃水,泵的位置应能有效吸水。
(9)、机舱起重设备也应有年度检验和负荷试验证明。
根据ILO规定,机舱起重设备也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包括负荷试验在内的全面检查。
8.4、防污染方面
(1)、卸货结束后,应将船上货物留存量(ROB)记录在货物记录簿上。
根据MARPOL73/78附则Ⅰ提供的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规定,无论在航行中或货物装卸操作中,均应记录每一货油舱的货油存量。
(2)、船上应有直接读出舱内容量的仪表,尤其是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
(3)、所有系缆绞车底座处应设溢流围拦,并设有泄放塞子。
按USCG规定,凡是可能发生溢油的设备周围,均应设置围拦,以防止油溢出而造成污染;围拦应用塞子塞好,以便将溢油收集。
8.5、货物与压载系统方面
(1)、船上应保存经批准的液货舱第2透气系统布置图及其说明。
根据SOLASⅡ—2/4.5.3.2.3规定,1992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对具有公共透气系统液货舱或液舱组,应安装第2透气系统,以防止透气系统出现故障时,货舱出现超压或负压;对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1998年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时装设。该系统布置图及其说明,应经船级社批准,并应保存在船上。
(2)、液货舱除设有闭式测量装置外,还应设有手工测量装置。
根据SOLASⅡ—2/4.5.5.3.3规定,20000t以上油船,应设置闭式测量装置。而INTERTANKO根据OCIMF要求提出,具有原油洗舱系统的船舶,除闭式测量装置外,每个舱至少还应设有3个限制式手工投垂测量(handle
drip)装置,而测量尺数量应等于装货货舱数量加上2个备件。
(3)、货油舱除设有溢流报警外,还应设有高液位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