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二部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_甚时跃马归来认得迎门 ...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我们知道,事业发展是离不开人才的!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人才发展战略”。福建省2010年又出台一些人才引进及待遇文件,现转载一份文件如下,供学习参考:

2010.4.16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闽委办[2010]2号)2010.1.24

(接{dy}部分)(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7.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九)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引进人才程序

(十)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络,鼓励侨属侨眷和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引荐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邀请华人华侨、国内专家学者来闽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在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也可洽谈对接;

3.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gjj}专家、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6.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和落实特殊政策。

(十一)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采取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五、条件保障与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聚集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三)引进人才的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和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5.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6.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规定的相关待遇;

7.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国内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在闽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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