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办居住证无需再掏钱,但有7类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这7类人员是:
? 1.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 2.有参与或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
? 3.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 4.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
? 5.因从事、参与xx、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
? 6.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恐怖活动,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
? 7.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贩毒活动,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
? 这“7类人员”的身份认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改过自新者,可以给予办理居住证。
?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xx条件的限制已经比以前有所缩小了,对于一些有诈骗、侵占等相对轻微犯罪的人员,已经不做限制了。
? 表面看制定得非常合理,但一条一条细看下来,似乎有些地方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 一、居住证规定竟然要管刑法该管的事。
? 例如:第4类,“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明知“在逃”,还来办理居住证,如果司法机构不借机将其抓获,似乎可以算“渎职”了。第1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第2类中“有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如果公安机关已经能认定了,似乎也属于明知“犯罪”,同样应将其抓获。
? 二、“涉嫌”尺度难成判定标准。
? 例如:第1类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第2类中“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涉嫌”尺度难以确定,且根据“疑罪从无”,如果只是“涉嫌”的话,应该“疑罪从无”,这些人仍然应该有普通公众能享受的权力。
? 三、“信访”处理后的反应作为判定依据不合理。
? 如果“信访”者无理取闹,违法了《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应该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不是不给其发居民证。由于难管理,就剥夺其应有的权力,似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不符。
? 四、“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同样是公民。
? 不能由于其此前有过“劣迹”,就给予其与其他公民不同的待遇。如果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并且改好了,就应该给予其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力。如果其未改好,又被刑拘,则其已经不是“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员”,而是因为新的犯罪行为,被刑拘。
? 这么一看,七条似乎都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