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民保险| 健康养生坊

    1.德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产生
   
在德国,独立就业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曾经长期被忽视,不像企业劳动者那样被重视。但是,后来随着欧洲农业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人们才普遍认识到,必须通过对农
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险来加强农户的竞争能力以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这样在1957年建立的农民养老补助为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体系迈出了{dy}步。德国农民享受社会保险历史,从1972年才开始,比产业工人晚了将近一个世纪。这种针对职业特点的特殊保险体系从一开始就设计为独立于一般的社会保险,尽可能为独立就业的农民的利益着想,并且在农业结构转变时能为农民起到保护作用。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分布在各州的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经营。这些保险机构的投保人主要是全业农民及其参加农业劳动的家庭成员,还有正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农民。至于那些兼业农,有的选择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有的选择其它法定保险公司投保。农民医疗保险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当农民不得不因病休息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但支付他们的医药费,而且还支付雇工的费用,以便有人替代患者维持农场正常经营,防止农民因病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照料保险是1995年新增的一个社会保险品种,
目的是对那些虽然没有住院但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或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由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农民医疗保险和照料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参加这两项保险的人数大约65万人左右,约占德国总人口的0.8%。

   
2.德国农业社会保险法
   
德国农业社会保险法包括了面向农业领域的自由职业者及协助其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的农业领域,除了农业和林业外,也包括:园艺、渔业、
内河渔业和养蜂业。
    农业社会保险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农民的养老保险;
    •农民的疾病保险;
   
•农民的护理保险;
    •农民的法定的事故保险;
    •在农业和林业中就业的雇工的附加保险。
   
农民的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事故保险越来越和普通社会保险统一,但是农民的养老保险法中包含一个从退休保险法中分离出来的救济金法。
   
农业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特殊的目的,除了提供社会保险外,还要遵循农业政策的目标(例如:生产任务补贴、农业税补贴等)。农业保险的承担机构是:农业养老保险机构;农业疾病保险机构;农业职业合作社。
   
这些承担机构法律上是独立的,但是组织上共同管理,它们成立一个xx协会,总部位于卡塞尔。该xx协会也附带管理农业和林业中雇员的附加保险。
   
3.德国农民养老保险的特征
   
德国农民参加保险,目前有几种选择,除了可参加法定的退休保险外,还可以参加附加的需要较多资金的老年预防保险(雷斯特退休金)和私立保险,但是现在针对农场或农民职业特点的保险越来越重要。对于农民及其配偶来讲,有法律保障的针对农民职业的养老保险将作为农民保险的第二条腿。
   
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提供多种保护
   
农民的养老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纯粹的养老预防,除了养老金外,农民及其配偶还享受如下的广泛的保护:
   
•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由于劳动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从缴{dy}笔保险费起开始生效);
    •发给孤寡鳏夫的抚恤金(补助金);
   
•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农民和其配偶缺失的情况下);
    •疗养。
   
这些津贴基本上是“终身的”,不仅仅是支付到偿还所缴纳的保险费为止。由于特殊的体力上的负担,几乎每两个农民中就有一个必须提前退休。由于平均预期寿命
同时增加了,因此在所有的情况中都应该考虑这种长期的保证。
    (2)专门为农业制定
   
在农民或者其配偶缺失的情况下,例如:在农民处于疗养期间、在无工作能力的状况下、在怀孕以及在死亡的情况下,养老保险机构为了帮助农民的企业或者家庭继
续运转,将提供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为此,养老保险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也会设法聘请合格的替代劳动力。使用替代劳动力将很快产生数千欧元的费用。如果没
有这种根据农业企业主的需要而制定的保险功能,农业企业的运转通常会产生极大的困难,或者成为问题。
   
相比之下,私人保险既不能提供医疗恢复的措施,也不能提供劳动力缺失的补助,即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它仅仅是在缴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提供。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终老财产),养老保险机构的补助金不以xx的保障为目的。
    (3)能经受得起比较和考验
   
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不仅给法定退休保险体系带来问题,私立保险公司也不能幸免。各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过去数年中未再
自动统计,相反,不断下降的利润率在私人保险公司中成了主要的话题。他们不仅减少了他们的利润份额,而且也减少了保证金利息,从2000年的4%降到目前
的2.75%,根据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未来不排除继续降低保证金利息的可能。
   
与私立保险公司相反,针对职业特点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多年来大大低于3%的管理费用,使得养老保险机构在与私人保险公司比较时毫不逊
色。
   
此外,养老保险机构不会进行风险选择。个人的风险,如健康状况、年龄和家庭状况等,这些对于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或者缴交保险费额度没有影响。因此,对于期望
寿命较高的妇女来讲,保险费就不算高了。
   
与法定的退休保险相比,在农民的养老保险中,保险费和服务的比例要优惠10%。在15年以上的时间里,在支付同等的保险费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为181欧元(西部),159欧元(东部),与此相对应的法定的退休金仅仅为162欧元(西部)和120欧元(东部)(2005年的统计)。虽然由德国退
休保险公司支付的退休金平均来讲高于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但是,这种较高的退休金仅仅是因为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得到的,而且相对来讲,投保年数要更长。
   (4)条件更优惠
   
投保人总能在优惠的条件下得到服务。目前{zg}的保险费,西部199欧元和东部168欧元,不是太高,与法定的退休保险相比,199欧元或者168欧元是能够付得起的,因为独立工作者的毛收入在西部约为1020欧元,东部860欧元。当收入低于某一界限时,保险人将获得养老保险机构的补贴,{zg}每月将达到
119欧元。因此,保险费负担将减少到{zg}达60%。
    加入农民养老保险还具有其他的好处:
   
•农民的被保险的配偶可以获得自己的退休金要求(与农民的年龄和健康状态无关)。
   
•从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会定期地根据有利的农业医疗保险中的保护条款调整。
   
•向养老保险机构交付保险费时,也可以将老年预防保险费作为特殊支付或者要求老年预防补贴(雷斯特养老金)。
   
法定的预防体系,农民养老保险也属于其中之一,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受了所有社会的变化,如:通货膨胀、货币改革或重新统一。这套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1957
年建立,后来经过了1995年的农业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功能更面向未来。主要特征是“配偶保险”和“xx负责赤字”。农民的养老保险在未来也将作为农民特
殊的保障,以及成为农业人口可靠的伙伴。
    4.政府对农业社会保险的支持
   
在德国农业社会保险体系中,德国xx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补贴。2004年农业社会保险的全部支出为62亿欧元,其中,xx资金为大约39亿欧元。在农民的养
老保险中,xx资金占75.6%,在医疗保险中占55.6%,在事故保险中占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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