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移民知识:对美国移民排期、美国移民名额和各优先类别的解释

  美国国务院在三月九日公布了2010年4月的{zx1}移民排期。美国移民系统不允许每年来自同一个国家的移民申请者的数量超过所有家庭移民和职业移民总数之和的百分之七。尽管关于家庭移民的名额的计算方法每年会发生变化,但美国每年总是会提供至少226000个家庭移民名额,同时每年也提供至少140000个职业移民名额。对于职业移民而言,{dy}、第二和第三优先类别的移民名额分别有40040个,第四和第五优先类别的数量分别是9940个。对于那些对移民名额求过于供的国家,如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他们可获得的移民配额在每一个类别上不会超过百分之七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结果是,对于这些需求量大的国家在职业移民的{dy}、第二和第三优先类别的移民数量分别是2803个。而总的结果是,每年对于单个国家而言,最多将有大约25620个移民名额可用。

  从上面的数字看,移民数量是有限制的,尤其是在职业移民的类别。但是请您注意,有一些例外的情况。美国国务院分配给每个优先类别一定的名额。然而,他们同时也依据每一个类别的实际需求量而重新分配这些配额。家庭移民和职业移民的名额按优先类别次序而调整,即一个优先类别上未用的移民配额可以调到低一个层次的优先类别。{zd1}优先级中未用的移民配额又可以上传给{dy}个优先类别。对于家庭移民而言,第二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dy}类别中未用的配额,第三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dy}和第二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同样,第四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dy}、第二和第三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dy}类别的申请者可以利用第四类别中未被利用的配额。对于职业移民而言,第二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dy}优先未用的配额,第三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dy}和第二优先未用的配额,{dy}优先的申请者可以用第四和五优先中未用的配额。第四和第五优先的职业移民不能再从{dy}、第二和第三优先的配额中获得额外的名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移民的第二类别中,百分之七十五的配偶和孩子是不计入百分之七的国别限制内的。进一步讲,在职业移民类别, 按照INA202(a)(5)中规定,当某季度某个优先类别的需求量低于全世界可用的数量时,美国政府要取消对单个国家的7%限制。这种新法规允许将某国未用的移民配额拿出来给其它对移民名额需求很大的国家使用,而这些转让的配额数量也不会被计入到这些国家的百分之七的限额之中。因此,这些按INA202(a)(5)规定的重新分配的职业移民名额不会被计入到紧缺国家百分之七的限额中,而且提供了更多的配额给那些来自中国大陆和印度的申请者,使得他们可以用到超过百分之七配额以外的名额。因此,一个国家的职业移民申请者有可能获得多于25620个配额的名额。

  当递交移民申请时(I-140 或者 PERM 劳工证),申请人递交的日期为他/她的优先日。优先日对于签证名额属于“非当前”或者有“截止日”的申请人相当重要, 因为它意味着有很多申请人,该外籍申请人要等待签证名额可用,如果签证排期表上有截止日期,那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签证名额可供所有的申请人使用。 如果某申请人的优先日早于截止日,就说明他/她有签证名额现在可用,可以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 如果某申请人的优先日晚于列出的截止日,那么他/她就没有签证名额可用。 如果排期表上某类别显示为C,意味着有签证名额当前可用,此类别的所有申请人可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

  家庭移民

  全世界每年的家庭移民签证名额大概226,000个。 请注意,美国国务院可以重新分配各优先级别未用的签证名额到其它需要的优先级别。而且第二优先,即为配偶、儿童和{yj}居民未婚子女移民,获得的签证名额数量最多。在这种情形下,子女应为21岁以下未婚。另外, 分配给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名额中的75%不计入每个国家7%的名额限制。这就意味着某个国家超过了7%的移民名额限制是可能的。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优先类别与家庭移民优先类别相似,他们允许重新分配未用的签证到需要用的类别。 这些未用的签证按照申请人的优先日分配, 不会涉及到申请人的出生国。职业移民优先类别每年有大约140,000个签证名额。

  {dy}优先包括特殊技能人才(EB-1(a))、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和跨国公司主管/经理 (EB-1(c))移民 。特殊技能人才应具有特殊才能,而且其成果被国家或国际所认可,在美国特殊技能领域内继续工作并使美国受益。 特殊技能人才申请人不需要提供{yj}工作职位。杰出教授/研究人员 (EB-1(b)) 需要在某一领域内获得国际性认可,至少三年的相关教学经验或研究经验,需要提供{yj}性的工作承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跨国公司主管/经理 (EB-1(c))优先类别要求申请受益人必须从事高级经理/管理工作,在过去的三年里,受益人在海外工作至少一年,进入美国为同一家美国机构或子公司工作。需要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所有国家职业移民的{dy}优先类别都是C,这说明申请人当前有移民名额可用。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包括拥有高等学位和杰出技能人才(EB-2). 高等学位是指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杰出技能是指申请人在与领域内的其它人相比,申请人有更出色的专长。通常情况下,第二优先申请人须有工作职位,要申请劳工证, 除非申请人递交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要成功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和所从事领域与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内在的实质的联系,并且会在美国全国范围内产生有益的影响,而且如果要求申请人先申请劳工证,会对美国的国家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就医学专业来说,一般外国医学专业毕业生不允许进入美国从事医学工作,除非他们符合美国的一些特殊需求。 另外,美国移民局一般把注册护士归类为EB-3下的熟练工人或专业人士而不是高等学位拥有者,因为注册护士并不要求有高等学位。然而,一些护士是能够申请EB-2的。现在除了中国大陆和印度,其它国家地区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均有签证名额, 中国EB-2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8月22日,印度的EB-2截止日期是2005年2月1日。现在中国申请人的截止日期正在往前移动,而印度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仍停滞不前。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包括专业人士,熟练工人和其它工人(EB-3). 这一类别广泛包括各类专业的学士学位持有者,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的熟练工人和其它能够胜任少于两年培训和工作经验的工作的工人。这一类别需要申请劳工证。大多数国家的EB-3类别下的专业人士和熟练工人都有排期,中国和菲律宾申请人的截止日期往前移动了大约两个月,现在是2003年2月1日。印度往前移到了2001年9月8日。然而,墨西哥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仍保持在2001年7月1日。在EB-3类别的“其它工人”下,各国申请人的截止日期一直保持在2001年6月1日。

  职业移民的第四优先和第五优先没有排期,也就意味着签证名额是当前可用的。第四优先包括一些特殊移民,例如宗教工作人员,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那些想重新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人,等等。 第五优先适用于那些为美国公民、{yj}居民提供工作机会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要求包括投资数额标准和提供工作机会的数量标准。然而,移民投资者导航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放松了对工作数量的标准要求,但是并没有排除此项内容,并且针对工业园和区域中心制订了其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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