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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
|
级 |
土地增值额 |
税率(%) |
速算扣 |
数 |
除系数 |
1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30 |
0 |
2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bfb}的 |
40 |
5% |
3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bfb}未超过200%的 |
50 |
15% |
4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60 |
35% |
|
备注: |
1、本表所称的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 |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交税额 =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3、纳税人不论是在项目全都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或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于月终后十五天内就上月商品房转让或预售房款收入发生数,按预征率预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竣工办理结算时,再按项目增值情况,依表税率及上述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
从2006年3月起,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1)市区、东部地区(含香洲区、拱北、淇澳、横琴、万山、担杆、桂山等管理区)预征率暂按0.7%预征土地增值税。 |
(2)西部地区(含斗门区、平沙、红旗、三灶、珠海港等管理区)暂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
今后预征率可随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由我局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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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
计税单位:元/辆.年、 元/吨(自重).年 |
税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 |
备注 |
税额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每辆 |
420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排气量≤1升每辆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 |
96 |
|
低速货车 |
96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
客货两用车 |
96 |
|
摩托车 |
每辆 |
96 |
|
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 |
|
说明: 1、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
2、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
3、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5、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
6、上表中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
7、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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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项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 |
按购销金额万 |
立合同人 |
|
采购、购销结合 |
分之三贴花 |
及协作、调剂、 |
|
补偿、易货等合同 |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写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建设工程勘察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承包合同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产权转移 |
书据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金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
权利、许可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
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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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带征率表 |
经营行业 |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 |
内资企业所得税综合带征率 |
一、商品销售 |
1.2 |
1.2 |
1.2 |
其中:成衣、鞋、帽、家私 |
2 |
2 |
2 |
二、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动 |
1.5 |
1.5 |
1.5 |
其中:处理、修配机动车、机电家电、灯箱招牌制作 |
5 |
5 |
5 |
三、交通运输业 |
3.3 |
3.3(或预征率) |
3.3(或预征率) |
其中:客运,装卸搬运 |
1.5 |
1.5 |
1.5 |
四、建筑业(包括围海造田、造地、水利工程、企业单位或个人承包林业部门的开荒、开山植树造林业务) |
2 |
2 |
2 |
五、文化、体育业、医疗、幼儿园 |
1 |
1 |
1 |
其中:养老服务 |
0.5 |
六、娱乐业 |
5 |
5 |
5 |
其中:电子游戏厅 |
6 |
6 |
6 |
七、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咨询、评估、服务事务所 |
5 |
5 |
5 |
八、服务业 |
2.5 |
2.5 |
2.5 |
其中:照相、有机冲晒 |
3 |
3 |
3 |
美容、发廊 |
5 |
5 |
5 |
九、转让无形资产 |
2 |
2 |
2 |
十、取得房产租赁收入的纳税人 |
2.5 |
2.5 |
2.5 |
十一、销售不动产 |
2.25 |
2.25(或预征率) |
2.25(或预征率) |
十二、其它 |
2.5 |
2.5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