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江苏省核定了13378种药品的中标零售价,5月1日起在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执行。其中1980种政府定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比政府规定的{zg}零售价格降低21.4%,比原各市招标后的实际销售价格降低近10%。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果省物价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比此次公布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则按照较低的价格执行;如果调整后价格反而高了,医院也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就低不就高”。
据了解,此次集中采购是由省级采购中心组织,按照《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及药品加价政策,核定了13378个药品品规的中标零售价格,包括9238种政府定价药品和4140种市场调节价药品,基本涵盖了医院用药。省物价局明确,此次公布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为{zg}价格。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与表列药品同厂家、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可在不高于中标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具体销售价格。而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药品加价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中标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索要各种形式的回扣。如果医疗机构低于中标价格购进药品,则要按规定加价率相应降低零售价格。
以前,省属公立医院、市属公立医院等医疗机构,虽然在同一个城市,但由于医院不同,药品的来源不同,即使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在不同的医院,价格也存在差距,“同城不同价”。此次物价部门明确,今后,同一企业的同种药品在全省县及县以上医院的零售价格实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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