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
7 配套工程
7.1 电气系统
7.1.1 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7.1.2 处理厂蒸汽处理设备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3 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7.1.4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处理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 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7.1.5 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7.1.6 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7.2.1.1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2 排水
7.2.2.1 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中的有关规定。
7.2.2.3 厂区清洗、xx产生的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本标准第6.6.1 款中经过xx处理后的废液等应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2.2.4 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xx,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xx工艺设计除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7.2.2.5 厂区生活污水及其他非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7.2.3 消防
7.2.3.1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存库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2.3.2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2.3.3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
7.2.3.4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3.2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宜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7.3.3 处理车间以及贮存间排出的空气应进行适当处理后排放,并宜设置事故排气系统,以便提供充足的通风条件。
7.4 建筑与结构
7.4.1 处理厂主要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封闭的车间内。卸料、贮存、转运、输送和上料系统必须设置在有屋盖的车间内。
7.4.2 处理厂的暂时贮存库应采取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m3/人?小时。
7.4.3 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实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宜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之间应有隔离。
7.4.4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7.4.5 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使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中的有关规定。贮存设施墙面应方便进行清洗xx,控制室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4.6 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的有关规定。
7.4.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7.4.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中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4.9 医疗废物卸料、贮存设施应进行地面防渗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7.4.10 厂房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要求。
7.4.11 厂区应进行地质勘察,地质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的有关规定。
7.4.12 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使用要求等确定,同时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有关规定。
7.4.13 处理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地区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有关规定。
7.4.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7.5 厂区道路
7.5.1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7.5.2 处理厂的道路应能到达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7.5.3 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主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7.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7.6 绿化
7.6.1 厂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污染区应尽可能减少绿化。
7.6.2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7.7 清洗xx
7.7.1 处理厂应设置清洗xx设施用于医疗废物转运车、周转箱及其它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清洗xx。
7.7.2 清洗xx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转运车。
7.7.3 清洗xx工艺的设计应本着易于操作、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应对与消毒剂发生接触后的车辆等金属物品用清水进行清洗,以免发生设备车辆腐蚀问题。
7.8 其他辅助设施
7.8.1 处理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8.2 处理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7.8.3 处理厂应配备突发事故应急所必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
8 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 处理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1.3 制定处理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8.2 环境保护
8.2.1 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8.2.2 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从xx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监测和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8.2.3 处理厂清洗xx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本标准第6.6.1 款中经过xx处理后的废液应进入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污泥控制与处置应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 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8.2.5 污水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进行循环利用。
8.2.6 对于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的要求。
8.2.7 废气处理单元中过滤、吸附装置的滤芯和吸附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使用时,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8.2.8 医疗废物排放管理
8.2.8.1 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并且处理效果满足本标准要求后,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垃圾处理规划或环境卫生规划的统筹考虑,严禁回收利用。
8.2.8.2 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如需在厂内暂存,宜采用容器盛装或包装袋包装后存放,容器或包装袋上应有“无危险”和“已检验”等标识,不得和未处理的医疗废物一起存放。
8.2.8.3 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外运作最终处置时,不宜和其它废物混合运输,运输车辆的车箱应能防止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洒落,运输车辆应配有工具以便及时xx意外洒落的医疗废物。
8.2.8.4 如对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当地的卫生填埋场宜划出专区用于医疗废物填埋。医疗废物填埋后其表面应铺有一层生活垃圾或其它覆盖材料,铺设厚度不宜少于125 厘米,尽可能避免人与填埋的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8.3.1 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中的有关规定。
8.3.2 处理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相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8.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4 处理厂建设应进行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8.3.5 处理厂应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 应提供工作人员所需的防护用品。
(3) 应提供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清洁xx设施。
8.3.6 所使用防护用品的类型应根据所涉及的医疗废物的危险度而定,但对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人员应达到如下要求:
(1) 头盔,有或无面罩依据所进行的操作而定。
(2) 口罩,必需。
(3) 护目镜,依操作而定。
(4) 工作裤(工作服),必需。
(5) 护腿和工业用靴,必需。
(6) 一次性手套(一般工作人员用)或耐受力强的手套(医疗废物处理工人用),必需。
(7) 耳罩,依操作而定。
8.3.7 应按感染区、过渡区、清洁区设置工作人员更衣、洗涤和洗浴设施。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9.2 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3 处理厂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9.4 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及卫生专业技术部门参加。
9.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应按本标准和现行相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可参照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6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厂投入运行。
10 运行管理
10.1 运行管理总则
10.1.1 本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 运行条件
10.2.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10.2.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0.2.3 制订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5 应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理效果检测、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10.3 劳动定员和运行班制
10.3.1 处理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理厂的劳动定员应按定岗定量的原则合理确定。
10.3.2 处理设备可间歇运行,但运行时间应保证每天不少于16 小时,处理厂全年运行天数不应少于330 天。
10.4 人员培训
10.4.1 基本要求
(1)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处理厂内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
(2)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和相应安全防护方面的知识;
(3)明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意义;
(4)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以及安全标识;
(5)熟悉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6)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7)熟悉处理紧急事故的措施或操作程序。
10.4.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应包括:
(1)医疗废物接受、厂内输送、贮存、进料、蒸汽处理、破碎、压缩以及运输车和转运箱清洗xx等环节的具体操作;
(2)符合要求的处理温度、处理时间和压力;
(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性能和密闭性检测,蒸汽供应系统检测,处理效果的检测和判定,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下相应的应对措施;
(4)设备运行故障的排除。
10.4.3 技术人员还应掌握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
10.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10.5.1 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
10.5.2 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
10.5.3 医疗废物交接时,应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密封。
10.5.4 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交接人员可拒绝接收,但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进行核实。
10.5.5 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相关人员应采取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
10.5.6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
10.5.7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定期报送主管部门。
10.5.8 医疗废物处理厂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0.6 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应建立处理设备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
物处理过程中的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5 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2)医疗废物接受登记,包括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记录;
(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参数记录,具体可包括: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号、日期、废物类别、预真空度、进入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时间、排出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温度、压力、干燥时间、操作员等;
(4)经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排放管理记录,具体应包括排放地点、排放日期、排放量、操作人员等内容;
(5)清洗xx操作记录;
(6)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7)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8)处理效果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10.7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0.7.1 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 号)
(4)《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 号)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
(11)《安全色》(GB2893-1982)
(12)《安全标志》(GB2894-1996)
(13)《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 号)
(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
(15)《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zx1}版本。
10.7.2 劳动保护
(1) 加强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xx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2)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 应提供工作人员防护的设备和衣服,员工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下班后及时更换。工作服应勤换勤洗并定期xx。
(4) 工作人员所需防护设备和服装的购置、发放、回收和报废均应进行登记。报废的防护设备应交由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5) 在指定的、有标志的明显位置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及时检查和更换。
(6) 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程序,包括预防免疫、暴露后的预防处理和医疗监护等。
(7) 应定期做好废气和废水的监测工作。
(8) 应做好防虫、防鼠以及防止蚊蝇滋生工作。
(9) 应提供方便工作人员使用的洗涤设施(有热水和洗涤用品)。
10.7.3 安全生产
(1) 处理厂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各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4)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
(5) 操作人员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规程进行。
(6) 应有防止被设备高温部位和蒸汽系统xx的措施。
(7) 检修电器控制柜时,必须先通知变、配电站断掉该系统电源,并验明无电后方可作业。
(8) 厂内及生产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的有关规定。
(9) 在主要通道处均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0.7.4 处理厂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xx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10.7.5 处理厂应对危害和事故隐患进行识别,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大量溢出、散落、扩散时应急预案;
(2)医疗废物在处理厂内暂存时发生病菌扩散事故的应急预案;
(3)清洗xx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4)设备大修或事故期间,所积存的医疗废物量超过处理厂贮存能力时的应急预案;
(5)服务区域发生疫情时,医疗废物处理单位的处理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理要求时的应急预案。
10.8 检测与评估
10.8.1 检测
10.8.1.1 处理设备使用前需经试运行和认定,应加强设备常规检测和维护,以使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10.8.1.2 处理厂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常用的分析化验设备和检测仪器。
10.8.1.3 抽真空性能检测
(1)采用预真空或脉动真空的压力型设备在检修后以及每天{dy}次处理医疗废物前,需在空载情况下进行B-D 试验,以检验处理设备空气排出性能。
(2)B-D 试验操作可参照B-D 试验所使用测试用品的使用说明书执行。
(3)不应在B-D 试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操作。
10.8.1.4 真空密封检测
(1)采用预真空或脉动真空的压力型处理设备在被认为xx室有泄漏时或进行与xx室密封性能有关的维修后,需进行真空密封检测。
(2)真空密封检测应在xx室为空载和干燥的情况下进行,xx室和外界的温差不宜大于20℃。在xx室达到{zd0}真空度后,关闭所有阀门和抽真空设备,等待数分钟(一般为5 分钟)后开始记录时间和真空度下降值,应保证连续测试时间不少于10 分钟。
(3)若在10 分钟内xx室真空度下降值不大于1.3kPa(10mmHg),可判断真空密封检测合格;否则为真空密封检测不合格。
(4)若检测出xx室有泄漏,操作人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解决,不应在xx室有泄漏的情况下进行预真空或脉动真空。
10.8.1.5 处理效果检测
10.8.1.5.1 生物方法检测
(1)处理厂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做例行检测,检测频率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处理厂应具备处理效果生物检测能力,根据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情况自行做不定期的生物检测,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检修之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效果生物检测。
(3)生物检测所用的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检测方法可参照国家关于高温蒸汽处理效果检测的测试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处理设备说明书中提供的检测方法执行。处理设备说明书中提供的检测方法要求低于国家相关测试标准要求或与国家相关测试标准相冲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测试标准执行。
(4)进行处理效果生物检测时,应确保在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正常工况条件下进行,同时应确保生物指示剂测试包(或测试容器)放置于xx室内蒸汽处理效果最难保证的空间位置,以真实反映处理效果。
(5)检测人员应记录检测周期内的处理温度、处理时间、压力、废物装载量、废物类型、生物指示剂测试包(或测试容器)类型、生物指示剂测试包(或测试容器)的装载方式、装载位置等与检测结果相关的内容以及整个检测程序。生物检测结果应与同批次的上述记录内容一同构成处理效果证明的依据,并存档以备环境保护部门检查,不得伪造记录数据和生物检测结果。
10.8.1.5.2 化学方法检测
(1)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的工艺时,每批医疗废物处理都应采用化学检测方法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示管(卡)检测方法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
(2)化学检测方法可参照国家关于高温蒸汽处理效果检测的测试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8.1.6 若通过上述方法判定处理效果不合格,应评估不合格的原因,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记录存档。处理效果验证期间所处理的医疗废物均视为未处理,还需按照规定对其重新处理。
10.8.2 评估
处理厂应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厂的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以及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一般宜每2年做一次评估,评估报告应留存以备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检查。